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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合同

  • 股份代持协议.doc

    委托代理合同-股权委托代理合同-

    2合同编号:股份代持协议甲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代持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鉴于:1、2、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元(大写:【】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即代持方,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第二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在【】公司注册资料上具名、在【】予以登记;乙方代甲方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相关法律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3.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随时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4.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4.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第七条保密条款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第八条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法律)管辖与解释,不包括冲突法规则。2.对于因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过程中,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存在争议并正在诉讼的事项外,本协议其他内容应当继续履行。第九条附则1.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或一方向对方书面通知的地址送达。一方如迁址或变更联系方式的,应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另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特快专递方式(仅指EMS)交付的,寄出后三日视为送达。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股份代持协议》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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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汽车服务)-1.docx

    投资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甲方(特许人):法定代表人:乙方(被特许人):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一、合同总则 1.1为了拓展“      ”品牌市场,甲方在中国范围内推出“      汽车服务连锁”特许经营计划。1.2乙方申请加入甲方的“      汽车服务连锁”特许经营计划。双方确认在签订本特许经营合同书30日之前,甲方已将本合同文本提供给乙方,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披露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全部内容,且甲方已就本合同文本条款以及披露的内容向乙方做出了解释,乙方已经熟知加盟“      汽车服务连锁”特许连锁理念、加盟流程以及甲方披露的全部内容,并且确认无误,接受加盟“      汽车服务连锁”特许经营方案中的所有条款,认同中国      企业文化,接受      连锁统一管理。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特许经营计划,授予乙方“      汽车服务连锁”特许经营权,同意乙方加盟      汽车服务连锁经营。1.3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      汽车服务连锁”特许经营,按照特许经营的要求开设      汽车维修(包含美容、保养、零部件销售等)服务门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由双方共同遵守。二、甲方乙方的基本情况2.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拥有独立主体资格、拥有本合同所涉及的特许经营权、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管理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法人。2.2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成立经营      业务的新公司,新公司应该是乙方控股(持股51%及以上)、依法成立、拥有独立主体资格、诚信经营的法人。乙方应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新公司持续控股,具有实际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乙方应在新公司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新公司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新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自动承接本合同中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且乙方自动对新公司承接的本合同中乙方全部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届时,乙方应督促并确保新公司按本条约定以及甲方进一步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手续。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3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以下;(三)公司净资产为_____万元以上;(四)公司拥有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七)_________。三、特许经营的内容、范围3.1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本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范围与地址内设立      汽车服务门店,并在门店上使用本合同指定的“      ”所属商标(见附件)、商号、标志(以下简称“      标识”),并以      汽车服务的经营模式经营汽车服务业务,经营业务根据乙方门店类别确定:社区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机电、洗车、美容、装饰、精品、保险)、全功能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机电、洗车、美容、装饰、精品、保险、钣喷)。3.2乙方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并须按甲方要求经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也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3.4:在特许区域范围内,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一)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如果总部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加盟店现有区域增设加盟店而不至于对加盟店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总部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加盟店区域内设立新的加盟店,但与加盟店的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米,且加盟店享有优先权;(二)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四、特许经营的方式与期限4.1经营方式:乙方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4.2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五、特许经营相关费用及其支付方式5.1根据门店设立的情况不同,乙方适用城市为:      。乙方加盟级别为:      。A.社区店B.全功能店(1)一线城市:社区店每店人民币   元整,全功能店每店人民币   元整;(2)二线城市:社区店每店人民币   元整,全功能店为每店人民币   元整;(3)三四线城市及以下:社区店每店人民币   元整,全功能店每店人民币   元整。经协商,此合同约定特许经营费用人民币   元整。5.2第五条第1款约定的特许经营费用下列项目均包含在内:(1)开业指导(选址、投资测算、评估、市场调查、门店规划、商业策划、装修指导、设备配置建议、首批人员招聘及培训、开业营销)费用共计为整体费用的   %,以上费用一次性收取。(2)鹰明系统使用费:社区店人民币   元/年/店,全功能店人民币   元/年/店。(3)技术支持会员费:社区店人民币   元/年/店,全功能店人民币   元/年/店。(4)加盟费5.3乙方此后每增开一家店,特许经营费用递减   %。新开加盟店的,需与甲方签订新的特许加盟合同。5.4品牌使用费:乙方需每月向甲方交纳品牌使用费,前5年品牌使用费按乙方所有      门店月销售额的   %收取,后5年按   %收取。支付时间最迟为:次月10日之前支付上月品牌使用费。5.5广告基金费用:乙方应自行设立广告基金账户,提取比例为月销售额的   %。甲方在该区域投放广告,双方协商比例分担,加盟方使用该基金用于自店广告投放。5.6开业及后期所需物料(比如:工牌、工装、三件套、工单、纸杯等),若乙方在甲方处领取,需要在提交需求清单,乙方收到物料次月10日前付款给甲方。5.7合同所涉费用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六、特许经营范围与地址6.1甲方特许乙方在区域内经营      汽车连锁服务业务,乙方自每店开业一月内将其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交甲方存档。6.2商圈保护范围为:乙方适用社区店:A一线城市1km,B二线城市2km,C三四线城市3km;全功能店:D一线城市3km,E二线城市4km,F三四线城市5km。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变更特许经营地址、不得超出特许经营许可地域范围。七、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7.1甲方提供按      汽车服务特许专营统一的经营模式、服务质量标准,乙方根据甲方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参考甲方的项目价格定价经营。7.2乙方开设的      汽车服务门店,零配件、机油、油漆钣喷及辅料、精品装饰等优先从甲方鹰明供应链平台(      )购买,具体购货价格等内容按照甲方统一的定价标准执行。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价格遵循确保乙方配件销售毛利率的原则,详见附件一《      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零部件毛利润保底政策》;甲方根据交通部颁发《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汽车维修零部件质量保证制度》制定索赔制度,详见附件二《      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零部件索赔制度》。甲方向乙方提供首批采购库存价值100%的换货额度,10%的退货额度。后续订货,乙方可按月保养件备货订单金额5%的比例向甲方换货。乙方日常采购运费自行承担,如一次性购买货物价值超过6万以上的由甲方免费配送。7.3工具设备原则上乙方在甲方指定供应商处购买,允许乙方自行购买,但应不低于甲方配置标准,并自行承担所有设备设施的质量事故及关联事项责任。7.4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进行开业前的人员培训,该培训费用包含在加盟费以内,不再单独支付,除此之外,乙方也应该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认证培训与服务技能提升培训,并委托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进行,具体费用按照甲方统一的定价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三《加盟商开业培训安排表》《      学员培训食宿收费标准》。7.5甲方帮助乙方建立门店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乙方不能使用其他管理平台系统。该系统的建立、维护、升级等事项,甲方或其关联单位免费进行。7.6乙方承诺以甲方“      ”(包括但不限于      )为唯一合作的电商平台,按甲方要求建立统一的管理模式并接待会员客户完成服务。7.7甲方通过电商平台为乙方提供可全国通用的充值会员卡系列、服务包系列、精品美容产品、保险销售、汽车交易、会员特权等多项服务;相关产品的优惠政策、员工提成依据甲方公布的活动方案执行。乙方自己发行及销售甲方会员卡均须纳入甲方电商管理平台,次月1-10日甲方与乙方核对前一个月的销售及使用金额,核对完毕款项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7.8加盟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加盟店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加盟店工作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是指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与总部特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行为:(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八、甲方权利义务8.1甲方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因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而侵犯甲方权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8.2甲方向乙方提供      连锁统一VI形象设计方案、门店功能布局设计、门店装修标准,乙方应严格执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装修整改。8.3甲方提供乙方经营的指导及相关技术支持。九、乙方权利义务9.1乙方可在本区域内开设新店,但须经过甲方同意,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9.2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权利责任范围内,自负盈亏、自聘员工并购买社保、公积金,自行经营和管理。9.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参考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和服务。9.4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装修标准和要求进行店面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门头由乙方或邀请第三方(店招制作单位)根据      VI手册进行设计,交      市场部审核通过后执行。9.5乙方需制作有关      标识的产品、商标、商号对外广告时,广告资料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9.6乙方应合法合规经营,办理和完善营业所需手续,并遵守环保及其他政府相关政策。乙方应将营业全部手续及环保批文等交甲方备案。9.7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三个月之内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完成办理后方可开业。十、商标的现有权和使用权10.1乙方经甲方书面、邮件授权后方有权使用甲方授权的商标、标识。所有带有表示      的中英文标记均属甲方所有,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任何标记进行工商注册、商标注册,不得将甲方以及甲方关联方的商标、商号以中文、英文、拼音等形式进行域名注册,亦不得将甲方标记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活动。10.2甲方许可乙方在公司及所属门店内使用      标识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标签或招牌。10.3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      标识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10.4由甲方商标引申所得商标,属甲方所有。乙方已注册的,应将该商标无偿转让给甲方。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乙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十二、促销与广告宣传12.1乙方促销活动须由      总部审核后执行。12.2原则上由甲方统一对      品牌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如果乙方需要对      品牌或门店进行广告宣传,应该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且不得损害      汽车服务品牌的形象。十三、合同解除及终止13.1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未有书面约定续约的情况下,本合同期满而自动终止。13.2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协议提前终止。13.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乙方仿冒、滥用      及相关标识。(2)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加盟体系。(4)使用      会员卡进行集资等非法活动,或将      会员卡资金挪作他用的13.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继续使用      标识,拆除乙方原所有带有      标识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13.5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      标识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因甲方原因丧失合法性或因其他纠纷被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甲方无法提供弥补方案的;(2)本合同项下甲方负责及指定的经营模式、管理系统、物料供应平台,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3)甲方出现清算、解散、破产或重大经营变更,甲方权利义务无第三方接替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十四、违约责任14.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的,缴纳的特许经营费用不予退还,同时甲方对遭受的损失保留向乙方追究的权利。14.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受到相关部门处罚,除承担上一条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总特许经营费用的20%作为商誉损失赔偿;14.3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特许经营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因采购、培训、招聘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4.4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的,应退还乙方已缴但未履行完毕的加盟费;在协议履行三年内甲方无故终止协议的,按未履行比例承担乙方在门店建设方面的损失。14.5乙方违规经营产生的任何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任何已收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14.6因政府行为、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手段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未采取合理手段导致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十五、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十六、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七、联系方式8.4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8.5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8.6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8.7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十八、特别约定甲方承诺给予乙方贰拾贰万元整经营绩效激励,按经营绩效考核标准考核,符合考核标准的,三年内每季度发放,考核标准见附件四。十九、其他18.1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甲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 附件:1.《      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零部件毛利润保底政策》2.《      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零部件索赔制度》3.《加盟商开业培训安排表》《      技能提升培训及星级认证收费标准》《      学员培训食宿收费标准》4.《绩效政策考核指标》附件1:零部件毛利润保底政策油品、养护品保底毛利率序号类别产品价格标准保底毛利率1油水机油、刹车油、变速箱油、助力油、防冻液标准价格≥58%2养护产品节气门清洗剂、保护剂等标准价格≥60%(门店SA需将收入录入材料栏)零部件保底毛利率序号类别产品价格标准精友价8.5折毛利率保底精友价格8折零部件毛利保底精友价7.5折格零部件毛利保底精友价7折格零部件毛利保底3零部件综合毛利所有客户自费维修所需零部件精友价格≥42%≥40%≥36%≥31.5%A保养件四滤、刹车片、刹车盘、火花塞、雨刮精友价格≥65%≥62%≥60%≥56.5%B维修件底盘件、电器件、发动机件等整车件精友价格≥41%≥39%≥35%≥30%特殊项目4保险事故车因销售价格为保险公司定损价格,因此无法进行保底。5玻璃6轮胎因有区域划分价格有差异,因此无法保底。备注:1、以上保底按           统一标准价格进行计算;2、油品、养护品保底承诺毛利未达到承诺标准,根据差额补偿保底额;3、零部件毛利率保底毛利率,根据零部件综合毛利率进行保底,若维修零部件未达到综合毛利率,根据综合差额补偿保底额;4、保险公司维修车辆除外;5、以上保底不含运费。附件2:      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零部件质量索赔制度为统一和规范      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零部件售后质量索赔管理程序,根据汽车零部件生产厂商及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质量保证期为依据拟定本制度。一、零部件销售的职责1.根据客户提供的车辆信息及根据客户要求供应所需零部件,供应零部件以品牌件为主,特殊情况需求单位要求提供其它非品牌零部件需书面签字确认。2.在报价时需书面注明零部件类型(正厂件/品牌件)、零部件质量保证期,同时需求单位签字确认。3.质保期内出现的零部件问题,非人为或其它部件引发损坏经客户服务部协同采购服务部判定为质量问题后进行零部件索赔。二、零部件的质量保证1.正厂零部件:根据中国售后汽车零部件市场行业标准为依据,正厂零部件保证产品为原装正厂零部件,无质量保证期。2.品牌零部件:根据国家行业质量保证期制度执行为依据。配件自销售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3.其它零部件: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承诺执行,具体质量保证时间报价时书面注明。4.零部件售后问题先行赔付政策            。5.零部件索赔必须填写零部件索赔单进行索赔,索赔单由采购服务部统一存档。三、售后联系采购服务部统一服务邮件:      。客户服务部统一服务邮件:      。附件3:开业培训安排序号培训项目/事件时间(天)地点单位/负责人成果/备注1加盟商领导沟通与培训1天加盟商企业≥加盟支持部实现“培训提前介入”,加盟商培训相关的重要事项达成一致1.1沟通培训事项0.5实现培训提前介入,培训方与受训方增进了解,沟通一致1.2加盟商主要领导培训内容0.5A汽车行业介绍B商业模式及发展规划C支持系统D总部及各部门功能和对接人E系统使用(报表查询等)2培训开班、总部及旗舰店参观1天基地、总部多部门完成开班仪式、参观总部、旗舰店2.1培训开班1.5h基地加盟支持部完成开班仪式、师生见面、展示师资力量、介绍整个培训安排和流程、考核方式2.2总部参观1.5h总部人行中心/行政主管完成公司高层领导与学员见面,介绍愿景,传递领导关怀2.3旗舰店参观1.5h门店门店店长由店长介绍各岗位情况和经营模式,学员对门店有感性认识2.4学员摸底测试1.5h基地加盟支持部按岗位进行培训前摸底测试,成绩记录在《学员培训档案》中3拓展训练12天基地加盟支持部培养学员自信、信任、服从、协作、沟通、令行禁止的职业素养,完成第1次拓展3.1军训1基地加盟支持部/军训教官完成基本的站姿、坐姿、蹲姿、列队训练、内务整理、就餐习惯等的训练,培养服从、令行禁止的职业素养3.2分组对抗、协作、沟通等项目的训练1基地加盟支持部通过拓展训练,激发学员潜能,培训自信、信任、协作、沟通的职业素养4共性课程1天基地加盟支持部学员对品牌有进一步认识、培训学员职业礼仪,在工作中坚持7S管理原则4.1品牌1h基地加盟支持部学员对品牌认知4.2职业礼仪2h基地加盟支持部学习职业礼仪,提高职业素养4.37S管理2h基地加盟支持部明确门店7S管理的制度4.4培训分班1h基地各岗位培训师按照摸底测试的结果进行分班4.5*企业文化*备注:企业文化课程可由加盟商提供或执行,在前期沟通时确定5岗位流程及星级课程培训(含实习)20天基地、门店各岗位培训师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岗位操作技能提升,完成岗位培训与下店实习5.1机电岗位理论+实习基地、门店加盟支持部机电岗位工作职责、流程与技能提升、实习5.2美容岗位理论+实习基地、门店加盟支持部美容岗位工作职责、流程与技能提升、实习5.3钣金岗位理论+实习基地、门店加盟支持部/钣喷中心钣金岗位工作职责、流程与技能提升、实习5.4涂装岗位理论+实习基地、门店加盟支持部/钣喷中心涂装岗位工作职责、流程与技能提升、实习5.5调漆岗位理论+实习基地、门店加盟支持部调漆岗位工作职责、流程与技能提升、实习5.6零件岗位理论+实习基地、DC加盟支持部零件岗位工作职责、流程与技能提升、实习5.7服务顾问岗位理论+实习基地、门店加盟支持部SA岗位工作职责、流程与技能提升、实习5.8保险顾问岗位理论+实习基地、门店加盟支持部保险岗位工作职责、流程与技能提升、实习5.9财务助理岗位理论+实习基地、总部、门店财审中心/  财务经理财务助理岗位工作职责、流程、结算方式门店实习5.10岗位培训师负责向学员发放《门店实习工作手册》,定期跟踪学员的实习情况6远程培训及技术支持平台展示0.5天基地技术部&加盟支持部向学员展示远程培训及技术支持平台的功能、操作流程及步骤等6.1远程培训平台的使用1h基地培训团队学员体验远程培训系统的学习功能6.2远程诊断及技术支持展示2h基地技术支持团队学员与技术支持团队见面,明确远程诊断的流程7拓展培训21天公司外加盟支持部组织学员开展团队建设活动,增加师生了解,建立稳固的师生关系,完成第2次拓展8星级认证3天基地加盟支持部/各岗位培训师完成对学员的首次星级认证9结业典礼0.5天基地加盟支持部完成学员证书的颁发及师生合影,总结本期培训。加盟支持部向加盟商发送完整的培训过程记录,每位学员都有一个培训档案,用于记录学员参训情况、学业表现、考核成绩等。合计30个工作日(6周)日历天数:预计40天学员食宿收费标准序号类别规格参数标准备注一、住宿费1四人间独立卫生间上下铺(90cm*200cm)带床上用品电热水壶wifi15元/天200元/月住宿时间超过13天按月租计费2标准间独立卫生间单人床(120cm*200cm)带床上用品电热水壶60元/天600元/月住宿时间超过10天按月租计费二、餐费3午餐三餐一汤10元/餐4晚餐三餐一汤10元/餐10人以上用餐,可按午餐标准提供备注:由于食宿不在公司营业范围内,故而上述费用不提供发票。附件4:绩效政策考核指标实施细则:(1)季度综合考核指标得分≥95分,发放激励金额的100%。(2)季度综合考核指标≥80﹥95分,发放激励金额的90%。(3)季度综合考核指标得分≥70﹥80分,发放激励金额的60%。(4)季度综合考核指标得分﹤70分,发放激励金额指标类别目标值绩效指标名称考核周期指标计算方式权重得分计算方式考核细则配件采购加盟店季度供应链平台资金流量占比90%供应链平台交易量季度实际供应链平台资金流量÷店面总体配件采购量×100%30%﹥目标值,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以供应链数据为准客户满意度90分以上综合客户满意度季度季度满意度平均分×100%(季度平均分90分)40%≥目标值:满分;<目标值:实际满意度与目标满意度比较,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减1分;虚假信息每个扣5分。客服中心线上结算产值线上交易结算产值占比(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60%,店面不能代扣结算。)线上交易率季度实际线上产值结算金额÷总产值(不包括保险销售及会员卡产值)×100%30%≥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60%满分,<目标值:每下降二个百分点扣1分以财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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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旅游局2007版).docx

    服务合同-出国、出境服务合同-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二〇〇七年二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组团出境旅游合同时使用。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中国公民出境合同 合同编号:      一、定义和概念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已发生的实际费用。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第三条签订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五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9、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小时内通知组团社的工作人员。四、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第十一条组团社转团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第十三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六、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组团社的违约责任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十七条其他责任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七、协议条款第十八条出发与结束日期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第十九条旅游费用与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条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第二十二条黄金周的特别约定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出发前   日至   日出发前   日至   日出发前   日至   日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附件一:出境旅游报名表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年龄(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身体状况(需注明是否身体残废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组团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必须补交单人房差)。其他补充约定: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以下各栏由组团工作人员填写营业部名称组团社经办人附件二: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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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doc

    投资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

    2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第六章供气安全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第八章收费第九章权利和义务第十章违约第十一章不可抗力第十二章争议解决第十三章附则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第十五章附件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签署本协议。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和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1.3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2)遵守中国的法律;(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第二章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1)造成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小时以上;(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小时以上;(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3.1特许经营权授予(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2)本协议签署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3.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金额。(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3.3特许经营权期限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西至止;北起南至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3.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4.1期限届满终止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4.2提前终止(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4.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旧前签署终止协议。4.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1)谁投资谁所有;(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5.1燃气设施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第六章供气安全6.1燃气安全要求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6.2燃气安全制度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6.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6.4强制保险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6.5应急抢修抢险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6.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6.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6.8紧急事件的通知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7.1供气质量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7.2服务标准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第八章收费8.1批准的价格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8.2燃气费计算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8.3价格调整程序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8.4成本监管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第九章权利和义务9.1甲方权利(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权利。9.2甲方义务(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9.3乙方权利(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9.4乙方义务(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9.5定期报告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1)乙方应于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2)乙方应于每年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3)乙方应于每年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9.6临时报告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章违约10.1赔偿责任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10.2提前告知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0.3合理补救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第十一章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免责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第十二章争议解决12.1协商解决争议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12.2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第十三章附则13.1协议签署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13.2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3.3协议修订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13.4协议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13.5继续有效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14.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份,副本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4.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第十五章附件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附件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附件五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管道燃气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附件六技术规范和要求附件七设施维护方案附件八保险(注:应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附件九工程技术方案附件十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附件十一安全管理标准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年月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甲方:乙方: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公章)(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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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26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7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1.一般约定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1.2语言文字1.3法律1.4技术标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联络1.7严禁贿赂1.8保密2.发包人182.1发包人一般义务2.2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4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3.设计人203.1设计人一般义务3.2项目负责人3.3设计人人员3.4设计分包3.5联合体4.工程设计资料23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2逾期提供的责任5.工程设计要求24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26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暂停设计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1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31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3410.合同价款与支付3410.1合同价款组成10.2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4进度款支付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6支付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3712.专业责任与保险3813.知识产权3814.违约责任39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4115.1不可抗力的确认15.2不可抗力的通知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6.合同解除4217.争议解决4317.1和解17.2调解17.3争议评审17.4仲裁或诉讼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461.一般约定462.发包人483.设计人495.工程设计要求51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1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52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3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5310.合同价款与支付53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5412.专业责任与保险5513.知识产权5514.违约责任5515.不可抗力5616.合同解除5617.争议解决5618.其他57附件58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5.工程投资估算:。6.工程进度安排:。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2.工程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它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初步(基础)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初步(基础)设计阶段2.非标准设备设计阶段(如有)3.施工图设计阶段4.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3厂址选择报告、土地使用协议、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各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4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5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各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6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各1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7初步设计确认单(含非标准设备设计图开工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8非标准设备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设计开工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9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10交通、原料、外部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位置、标高、坐标、管径或能力等资料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11其它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12竣工验收报告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初步(基础)设计文件天2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天3施工图设计文件天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工艺专业负责人土建专业负责人设备专业负责人其他专业负责人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费率%)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4.特别约定:(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3)其它:。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四、设计费支付方式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设计费。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主要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后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计元。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元。5.试车(试运行)考核完成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元。6.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共计元。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发包人、设计人参考使用。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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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

    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甲方(区域特许授权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地区连锁发展商):法定代表人:乙方愿成为甲方之省(市)级地区连锁发展商,具备加盟商条件。甲方通过对乙方经营理念、营销模式、管理能力等多方考核,同意乙方成为其地区连锁发展商。经双方共同协商,约定条件如下,并共同遵守:一、区域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使用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      连锁体系”的区域特许经营发展商,享有在省(市)级区域使用      连锁体系开设直营店并发展区域乙方的权利,但该项权利只能在双方已确定的      省(市)行政区域内使用。2.甲方授权乙方使用“      ”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和商号,并在上述特定地区授权乙方代为发展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并向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提供技术支持、产品配送、监督管理等项服务,甲方对乙方的上述服务支付相应的报酬。以上许可均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二、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期限及地域1.内容:甲方同意乙方以特许加盟的方式成为甲方的地区连锁发展商,使用甲方统一的商标、商号及整套的企业识别系统(CIS),依甲方之经营模式并按本合同及标准作业手册的规定进行本合同确定的业务。业务范围包括:(1)在甲方的指导下,乙方在特定省市区域内开设自己投资的直营店;(2)发展“      ”加盟商,同时向加盟商提供管理、培训、技术支持和指导等服务,履行其区域连锁发展商的职责;(3)在特定省市范围内经销甲方的产品,并向其区域内加盟商提供产品配送服务;(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业务。2.期限:(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30日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3.地域和地址授权的地域范围是:      省(市)      市(区);三、各种费用及支付方式1.加盟金:加盟金是乙方加盟甲方,获得甲方商标、商号、整套的企业识别系统和管理手册的使用权并享受甲方提供的所有支持和服务,而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加盟金为人民币   万元,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2.保证金: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本合同确实履行的费用。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本保证金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一年内以支票或电汇等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拖欠甲方的任何款项,甲方有权以保证金中相应数额充抵。合同终止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3.区域加盟金分成区域加盟金是指在乙方参与下,甲方与区域内加盟商签订特许合同中规定的加盟金的总和。分成方式为甲乙双方各占50%,逐月核算,逐月支付。该分成作为乙方代为发展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并向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提供技术支持、产品配送、监督管理等项服务的报酬。4.权利金权利金是乙方使用甲方的各项权利并得到各项支持服务而应按年度定额向甲方缴纳的费用。乙方须在每个经营年度(经营年度是指签订合同的次日至下一年度的当日)结束后5日内向甲方缴纳该年度权利金。权利金的标准为:      。5.区域权利金分成区域权利金是指在乙方参与下,甲方与区域内加盟商签订特许合同中规定的权利金的总和。分成方式为甲乙双方各占50%,逐月核算,逐月支付。该分成作为乙方代为发展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并向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提供技术支持、产品配送、监督管理等项服务的报酬。四、甲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的商标、商号、企业识别系统及其所提供之其他经营知识、技术或资料所有权属于甲方。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区域加盟商按照规定统一使用甲方的企业识别系统。3.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区域加盟商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住址和机构代为行使上述权利。4.甲方负责辅导乙方运营的整体规划,包括加盟发展规划、人力资源配置、业务开发流程、经营管理方案等内容。5.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标准作业手册》。6.甲方不定期到乙方公司及店面做营运辅导,并拟出报告给乙方参考。7.甲方应向乙方配送其体系内有特色的、乙方享有独家经销权的产品。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向国家审核合格的供应商购买。8.为提升品牌形象与乙方效益,甲方应在全国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广告宣传。甲方在做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是指由甲方统一策划,并在全国所有农化产品营销公司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广告促销活动)。9.甲方为乙方提供关于培训、研修等服务。(1)甲方负责提供营运期间的各种岗位及技能培训。(2)培训费用分担:培训如在乙方所在地举办,则师资、教材、场地等关于训练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在甲方所在地举办,上述费用由甲方负担。10.在特许区域范围内,总部对许可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1)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如果总部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乙方现有区域增设乙方而不至于对乙方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总部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区域内设立新的乙方,但与乙方的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米,且乙方享有优先权;(2)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五、乙方权利及义务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统一的商标、商号、管理软件、经营作业手册及整套的企业识别系统(CIS)的使用权,并有权获得甲方的营运辅导。2.乙方有权使用“            ”商标、商号、企业识别系统及甲方所提供之其他经营知识、技术或资料。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特定产品在特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并享受营销中的各种优惠。4.乙方在经营期间为提升其经营效益及效率,可要求甲方对其提供的各种营运报表和资料,给予确切的经营分析和诊断,及时协助乙方提升管理水平。5.乙方应自行承担营业所需之一切资金及营业上之盈亏。6.乙方使用“            ”商标时,应与甲方提供的商标标识一致;乙方不得申请注册与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标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7.为确保乙方的整体外观统一风格,乙方公司及区域加盟商的装修应符合甲方企业识别系统之要求。8.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制定的法规及政策开展经营活动,保证所销售的产品不包含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同时,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发展加盟商或者经销未经甲方授权经营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政策和营运规章,严格执行作业手册、制度规章的规定,接受甲方或其授权组织和机构的监督、指导,并对其直营店和区域加盟商的产品品质、服务品质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以维护“      ”品牌形象。10.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乙方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乙方工作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六、区域发展规划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乙方在特定区域内协助甲方发展区域乙方不少于   家,第二年发展到   家,第三年发展到   家,第四年发展到   家,第五年发展到   家。否则视为根本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向甲方购货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以后每年按   %的比例递增。否则视为根本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七、知识产权的保护1.甲方授予乙方      商标和标识的使用权。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商标、商号和标识等知识产权不受侵犯。2.甲方为乙方提供《      连锁店CIS手册》,并提供标准化店面装修设计指导和特定的标识用品及特定设施、设备,其施工费用、材料费用、制作费用和相关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如需自行制作相关标识用品,须事先报甲方批准,严格按《      连锁店CIS手册》的规定设计制作,通过甲方的审定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4.乙方不得将      商标和标志再许可任何个人或组织使用,也不得以转让、出借、转卖等其他任何形式将上述商标和标志授予他人使用。5.乙方不得自行制作或使用与      商标和标识相似或变形的商标和标识。6.乙方不得擅自扩大      商标和标志的使用范围,未经许可不得与其它商标及标志组合使用。如果发现第三方非法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和标识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制止上述非法行为。7.有关甲方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见本合同附件,即《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八、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1.乙方享有甲方统一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支持的权利,同时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广告宣传和特卖促销活动及其它统一的活动。2.甲方在广告中列名宣传、介绍乙方,公告乙方及区域乙方加盟连锁店成员身份。3.乙方可以自行策划实施适合本地市场的广告宣传及促销等活动,但必须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4.乙方需要发布有关甲方及连锁事业的对外广告和宣传材料时,须使用由甲方正式提供或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资料,并按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方式进行。九、合同的转让1.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该受让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继续承担乙方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2.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且该受让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继续承担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十、保密条款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被特许人及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义务。2.被特许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按照特许人的规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特许人统一制定的文本,并报特许人存档备案。3.除非商业秘密非因被特许人及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悉,否则不得免除其保密义务。4.被特许人及其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特许人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十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十二、续约和终止1.如乙方要求续约,其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可自主选择是否与乙方续约,并有权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2.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将属于甲方授权使用的物品交还甲方,包括属于甲方提供给乙方之设备物品及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有关文件、手册、资料及招牌等。3.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被特许人应在30日内完成清货等善后事宜,以免给特许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十三、违约责任 特许人违约:1.特许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特许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支付   元违约金。2.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的,则被特许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特许人责任(可多选):( )要求特许人赔偿人民币   元;(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            。3.乙方销售的产品(服务),执行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配送中心或指定供应商向乙方供应的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_________分之一。根据本合同向乙方供应的产品,甲方、乙方及供应商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向乙方供应产品时,如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1)供应商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2)产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被特许人违约:1.因被特许人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而造成特许人经济损失的,被特许人应根据特许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2.未经特许人书面同意,被特许人在授权区域外经营加盟产品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被特许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行为给特许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特许人因解除本协议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3.被特许人应严格遵守特许人制定的价格政策,特许人有权监督被特许人的价格情况,维护价格平衡。如果被特许人不遵守特许人制定的价格政策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被特许人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行为给特许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被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特许人因解除本协议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4.被特许人应及时向特许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以及按照本合同或双方之间的其他约定应由被特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任何其他款项及费用,并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或限制。被特许人延期支付费用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额加收   %违约金。十四、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位于      (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双方同意以本合同的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于违约金计算方法、罚息计算比例等问题,各方均从自身商业风险角度进行了正常判断,为此各方均自愿放弃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公平、效力及违约金比例过高过低的抗辩权。3.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撤销、被解除的影响。十五、其它1.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之未尽事宜及双方协议修改之内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4.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5.甲乙双方确定____________为合同联系人,需保证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为有效联系方式,如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需在变更后____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若因其中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甲方(签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签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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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doc

    服务合同-报告编制服务合同-

    61__________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委托合同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乙方(受托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甲方受的委托,作为工程(简称“本工程”)的代建单位。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含报批)(以下简称“项目”),合同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含报批)2.工程概况:第二条工作内容与服务要求1.工作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完成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方案、节能节水措施、水土保持及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组织结构、主要职责与人力资源配置、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其他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2.服务要求:乙方负责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全过程服务,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报、完善并确保通过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1.项目委托书;2.项目申请报告;3.本工程设计方案及附图(CAD格式);4.政府相关部门对本工程前期的批复;乙方若对甲方提供的上述资料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已依约提供了上述全部资料。第四条服务成果及完成时间乙方应提交下述成果:1.报批稿: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交本项目纸质文件报批稿一式份、电子文件份(WORD格式);2.终稿及批复、批文: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交获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本项目纸质文件终稿一式份、电子文件份(WORD格式),并提供本项目批复或批文原件份。第五条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小写:¥ )。本合同总价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包含但不限于资料收集费、文件编制费用、专家评审费、人工费、行政主管部门咨询费、审批手续费用、工作人员交通差旅费、税费、利润,以及本项目全部工作成果通过审批之前如因政府部门政策变化需要产生的相关增减费用等乙方全面妥善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一切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付款方式: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成果且经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并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100%。3.付款条件:本项目所有合同款项为通过政府相关资金审批流程后直接拨付给乙方,甲方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协助乙方办理支付合同款项手续。甲方不承担因财政部门拒绝支付或迟延支付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且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拒付并不承担任何责任。4.乙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第六条双方责任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自行组织现场踏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编制成果文件,且对其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专业性负责。甲方委派(电子邮箱:,联系电话:)负责与乙方沟通协调。乙方出具成果文件前,应充分征询甲方的意见,及时回复甲方提出的问题,按甲方的书面要求调整,工期不因此顺延。乙方负责成果文件的送审及报批,如审核不通过的,乙方应无条件及时修改至审批通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进行现场踏勘时,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及管理制度。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于乙方所提交的工作成果的错误或遗漏等造成安全或质量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7.乙方应根据其专业知识、综合积累的数据资料和经验,结合项目的宏观经济分析和市场需求、以及项目定位出具独立的研究成果文件。8.乙方应协助甲方与项目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沟通,并视情况参加工作成果汇报会,解释其方案概念,确保工作成果满足相关要求。9.为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委派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向甲方提交工作小组名单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委派(电子邮箱:,联系电话:)负责与甲方沟通协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工作小组成员,甲方要求对工作小组中不称职的成员进行调换的,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更换至甲方满意,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调整相关人员,并且不另支付费用。10.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报告成果数量,甲方如需增加成果数量,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违约责任1.因政策调整或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合格工作量进行结算,支付相应服务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甲方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责任。2.由于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乙方工作范围的,甲方按照减少后的工作范围及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的工作量支付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3.甲方和乙方均须确保各自在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赔偿因其不具备相应资质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工作成果,自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合同总价的%向乙方收取逾期违约金。5.如因乙方的工作质量无法满足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置符合甲方要求的工作人员和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工作人员,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人每次人民币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或工作计划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工作成果,逾期超过个工作日;(2)工作成果经次以上修改仍未符合合同要求或未通过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批;(3)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及具体意见后,乙方的整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4)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员、拒不更换不合格的工作人员;(5)转包、擅自分包本合同项目;(6)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不具备或丧失相应资质。8.如乙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任务书约定的乙方责任,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外,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要求乙方每次按合同总价%-%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重复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9.乙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合格工作量结算,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违约金。10.本合同、任务书及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中对违约金的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选择按较高者执行。11.乙方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本合同所称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12.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赔偿款、拍卖费、保全费、执行费。13.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终止约束。第八条保密条款1.对本合同工作成果、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其它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取的甲方非公开资料(包括本合同内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泄露、公开、转让或使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但根据法律法规须提供的除外。2.甲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掌握的乙方非公开的公司管理运营信息和财务状况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泄露、公开、转让或使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但根据法律法规须提供的除外。3.本条约定长期有效,不受本合同终止及效力的约束。第九条知识产权及合法性条款1.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回所提交的任何工作成果。经甲方认可的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所涉及的工作成果使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其它目的,否则须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本约定不受本合同终止约束。2.乙方应确保其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的任何资料、文件、成果及所使用的技术、专利等)未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并保证甲方免受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若乙方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违反本条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约定长期有效,不受本合同终止及效力约束。第十条合同文件优先次序下列文件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次序在先者为准:(1)补充协议;(2)本合同及附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及附件。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受到该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并在可对外联系之日起日内提供对方认可的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义务,或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因战争、_七_级(含)以上地震、台风、火灾而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事件。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三条附则1.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或一方向对方书面通知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另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特快专递(指EMS)或顺丰速运方式交付的,寄出后日即视为送达(签收日较早的,以签收日为准)。2.合同变更: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4.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签订于省市区。6.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正楷书写或打印)姓名:(正楷书写或打印)职务:职务: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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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资协议(创始人+投资人模式).docx

    投资经营合同-出资合同-

    出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区签署。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 为寻求合作发展/共同从事     ,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合作双方在公司设立期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拟设公司基本信息1.1拟设立的公司名称拟定为“      有限责任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实际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1.2公司住所地拟设在    省    市    区。1.3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1.4责任承担: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及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第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2.1公司设立之目的是      (长期经营投资/为完成      项目)。2.2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为      ,兼营项目      。2.3公司经营期限为      。 第3条注册资本、出资额及持股比例3.1双方一致同意,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   元)。3.2双方的出资形式如下:3.2.1   方全部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分   期出资,首次出资应于   年   月   日前实缴至公司开立账户或支付至指定账户。3.2.2   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动车出资   万元。上述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动车已由      以   年   月   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并出具“      号”《评估报告》(附件一)。根据该评估报告,上述用以出资的资产评估价值人民币   万元进。   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将上述出资的资产完整使用权交付公司设立筹备组,并于公司设立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3.3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见本协议附件二。3.4双方一致同意,各方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应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计算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即甲方的持股比例为   %,乙方持股比例为   %。3.5公司设立后,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实缴注册资本向双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同时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双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第4条公司的筹建4.1双方同意,指定   方/   为筹建代表,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建代表的职权如下:4.1.1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领取保管登记机构发放的文书及执照;4.1.2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4.1.3开立临时账户,催缴出资款;4.1.4遇有重大问题召集双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4.2筹建代表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建代表为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计入公司成本。4.3筹建代表可自行完成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项,也可以代表双方委托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经办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4.4双方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4.5筹建代表工作行使至公司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止,剩余工作应当全部移交公司董事会或其聘用的经理负责。公司因故未设立成功的,筹建代表工作行使至设立费用清算完毕之日止。第5条出资额(股权)转让5.1公司设立期间,本协议第3条确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等原则上应当予以维持直至公司设立完毕。5.2公司设立期间,非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禁止对外转让或相互转让其认缴/实缴出资份额。5.3公司设立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增加出资方,和/或增加出资额,和/或调整出资比例的,应当按照遵循如下约定:(1)应当签订补充协议;(2)公司设立期间费费用按照调整后的约定比例进行承担;(3)同等条件下,本协议其他方享有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5.4公司成立后,关于公司股权的调整、增减资及股权对内对外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6条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经营                6.1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按照双方持股比例选举产生。董事人选由双方提名产生,其中甲方负责提名   人,乙方负责提名   人;任何一方提名人选无法获得股东会认可的,由该方重新向股东会提名。/公司不设董事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方指派人员担任。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6.2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从   方提名的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6.3董事长/执行董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6.4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提名   人,乙方提名   人,监事会设立和选举办法参照本协议第6.1条的约定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从      方提名监事中选举产生。/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方指派人员担任监事。6.5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的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6.6公司经理、财务总监、会计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确定。公司的股东会召开、表决方式、股东会职权,董事会/执行董事职权、表决方式,监事会/监事职权等均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6.7   特别条款1.有前期投资的情形    根据本协议之目的,在公司设立前或者期间已经启动的项目可以继续进行,公司设立后双方以   年   月   日实际参与该项目之日为基准日核算后的全部利益计入公司。6.8公司设立期间,因项目资金投入事项必须进行投资的,应当由双方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进行投资,双方实缴资本不足的,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持股比例进行追加出资,所追加的出资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股东借款。6.9公司税后利润在补亏、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后按持股比例/实缴注册资本比例/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分配。6.10   特别条款2.优先股权的年度分红要求    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对当年度的财务进行结算,设置优先股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每年对公司经营利润进行分配一次。无优先股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财务盈余分配。第7条协议双方的权利7.1申请设立公司,随时了解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7.2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7.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7.4在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应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其他股东权利。7.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回剩余出资。7.6双方均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他方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他方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8条协议双方的义务8.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对公司设立履行相应协助义务。8.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8.3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及其他款项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4任何一方向公司出资后,非经法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不得抽逃出资。8.5非经公司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活动或从事任何业务,不得将出资份额或出资证明书对外进行抵押、融资等行为。公司设立后其所持有的股权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设定质权。 8.6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非货币资产中的房屋需要作为公司筹备期间的办公场所的,出资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完成房屋腾空和交付工作,房屋应当交付给筹建代表,并保证房屋能够正常使用。双方必须确保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存在权利瑕疵和权利负担。8.7按照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第9条股权设置特别条款9.1   特别条款3.优先股权    优先股条款。(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设立后,     方实际不参与公司经营,根据本协议第3条确定的     方出资及其持股比例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授权     代为行使并无条件予以认可。相应,双方一致同意      方所持股权具有优先分红权。双方同意      方在持股期间公司每个完整财务年度的分红享有优先分配权,在公司当年度的全部待分配利润未向     方分配至其投资额的    %前,本协议其他各方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2)     方优先股行使期限为  年,优先股行使期间,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约定执行,优先股到期后,该股权转为普通股。(3)乙方按照本条第(1)项约定获得足额优先分红后,其他双方可参与分红。公司待分配利润向双方的分红均达到投资额的      %后,仍有盈余的,双方按照持股比例继续分配。继续分配时,      方不再享有优先权。(4)公司因故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中,无论财产性质、分配方式及待分配财产种类等方面      方均享有优先分配权,并且,在      方未全部收回投资前,其他协议双方不得参与剩余财产分配。公司清算后待分配财产向双方分配至全部收回投资仍由结余的,双方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持股比例继续分配。继续分配时,      方不再享有优先权。9.2   特别条款4.业绩补偿条款    业绩补偿与强制转让股权条款。(1)根据本协议第3条、第9.1条的约定,公司当年度无待分配利润和/或待分配利润不足以9.1.1确定的优先股投资人应获投资回报额的,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人自愿以其自有资产对     方在本协议9.1.1约定的优先分配金额范围内进行无条件足额补偿。(2)公司设立后经营期间,连续两次或累计   次应当或实际启动业绩补偿条款向优先股投资方进行补偿的,      方有权要求本协议双方或其中任意一方单独或共同受让      方所持有的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出资额。双方均无条件接受。(3)     方行使强制股权转让权的,其转让价格按照该方发出强制股权转让通知之日为基准日对公司进行清算,以该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总额和原出资额孰高者为准/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和确定:转让价格=优先股出资额×(1+      %×(出资之日到转让价款收到之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优先股持股期间已收到的分红—优先股持股期间业绩补偿款。(4)协议双方应当在前述通知发出后60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并支付相应的价款。9.3   特别条款5.随售权与优先认购权    随售权与优先认购权条款。(1)公司设立期间,协议其他方如需对外转让投资份额,和/或公司设立后,协议其他方需对外转让股权的,      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的权利受让部分或全部待转让股权。(2)公司设立期间,协议其他方如需对外转让投资份额,和/或公司设立后,协议其他方需对外转让股权的,      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该转让方向收购方出让部分或全部公司股权。      方要求行使前述随售权的,该转让方应确保收购方同意受让      方出让的公司股权/投资额,否则该转让方不得向股权收购方转让任何公司股权。9.4   特别条例6.反稀释    反稀释条款。公司经营期间,因故需要对公司增资时,无论内部增资或吸收第三方股东,均应当以公司净资产金额为基准进行等价或者溢价增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股权调整:9.4.1公司净资产等于或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增资方按照净资产额进行等价增资,溢价部分应当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公司股权按照增资后的净资产额进行等比例调整。9.4.2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时,对公司的增资应当获得      的同意,并且其他双方应当无条件按照如下第__种方式调整增资后的股权:(1)增资完成后,造成   方持股比例减少的部分,由协议其他双方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向   方转让该差额股权,   方以零对价受让,对应维持   方在公司持股比例不变。(2)增资完成后,作为一项全面估值反稀释保护措施,   方有权以零对价方式对公司进行随同增资以进一步获得公司的股权,协议双方确保   方在新一轮融资完成后的股权按照完全棘轮方法计算。   方应付增资额由协议其他双方按照其原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共同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方持股比例=原出资额/最新融资的低估值(净资产值)9.4.3下列情形下的增资行为不适用本条限制:(1)经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公司以其增资为对价收购或合并其他企业的;(2)经   方同意的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下的增资、或经董事会中乙方董事同意且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其他激励股权安排下增资的。9.5股权激励条款(1)双方一致同意,以公司5%的股权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待实施股权。该股权由双方按照其持股比例进行分摊。在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期间,该5%的股权仍由双方享有完整权利。(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双方均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要求对被激励人进行赠予或者转让股权,协议双方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和议价权。第10条违约责任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的,应当向其他各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0.2违反本协议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以应付未付款金额为基准,每迟延一天按照万分之   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守约方或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要求赔偿。10.3违反本协议项下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行使催告权,违约方应当积极履行并向守约方赔付相当于公司注册资本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要求赔偿。10.4本条项下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因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因违约方违约行为导致享有优先权一方因实际行权时间与应当行权时间不同造成的价差损失。10.5违约方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义务外,守约方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催告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等费用仍由违约方继续承担。第11条保密11.1协议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1.2保密期限为永久保密。第12条通知与送达12.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协议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双方联系方式如下: (1)甲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 (2)乙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2.3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邮政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12.4本协议第12.2条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12.5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第13条不可抗力13.1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其他双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3.3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等。13.4协议双方一致确认:政府行为和国有(独资、参股、控股)企业上级单位的政策、讲话、文件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13.5不可抗力发生后,本协议第9条享有优先权的出资方之相应的优先权暂停行权,并且基于其优先权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所产生的相关最低收益计算值应当予以减除。第14条公司设立不成功及协议变更与解除14.1本协议履行期间,因故导致公司设立不成功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变更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继续重新设立公司。14.2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本协议项下公司设立行为终止,本协议自动解除(终止)。本协议终止后,由公司筹建代表或各出资方(及其指定的人员)共同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设立期间的债务进行清算,并按照如下方式处置: (1)公司设立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按照实际/认缴出资额分比例负担。 (2)公司设立期间对外已经有业务往来的,应当立即向交易向对方进行说明,并终止合同进行结算。(3)公司设立期间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作为出资的出资人,该资产在设立期间被实际占用为筹建场所或者使用的,应当按照租赁方式计算租金,房屋租金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价格进行确定,车辆参照神州租车网同区域、同类型、同期限车辆租赁价格计算。该租金计入公司筹建费用中,由全体出资人按照本款第(1)项的约定承担。(4)公司设立期间,约定享有优先权的出资人在依法获得分割后,该分配财产低于其前期实际出资额的,其他普通股权人应当连带向   方补足。(5)清算工作结束后,双方已缴纳的出资扣除全部费用后,应当立即向各出资人返还。第15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依法向公司注册地(未设立时的拟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16条其他16.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16.2本协议中所用双方、股东指在公司设立不同时期的本协议双方。16.3公司设立后,双方均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公司章程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公司章程和本协议均未约定的,由双方召开股东会会议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16.4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司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5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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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示范文本.doc

    补偿合同-征收补偿合同-

    -10-合同编号:被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示范文本)项目名称:甲方:乙方:见证方:被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罗整备(补)﹝20﹞号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签订。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讯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讯地址:见证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讯地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因实施项目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征收乙方所有的集体土地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二章被征用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情况第二条乙方对被征用的土地享有权属,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乙方保证该等权属证明文件真实、合法。第三条乙方被收用土地的情况确认如下:被收回土地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土地用途,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地上建(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具体详见出具的《测绘报告》。第三章被征收土地补偿方式、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第四条甲乙双方确定,被征用土地补偿采取作价补偿的方式。第五条根据估价机构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第号《报告》对被征用土地补偿项目进行补偿,具体如下:(1)土地补偿费总计,计算面积为平方米,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2)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用总计:(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3)搬迁费总计:(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4)临时安置费总计:(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以上(1)至(4)项补偿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以下简称“补偿费用总额”)第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分期支付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用: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发出请款申请,且甲方收到乙方请款申请书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支付补偿费用总额的%作为首付款,即(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2、被征用土地按甲方要求完成入库手续并且土地交付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发出请款申请,且甲方收到乙方请款申请书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总额剩余的%作为尾款,,即(大写)人民币(小写)¥元。第七条乙方补偿款的当日应向甲方出具其盖章的收款收据。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补偿费用已包含本协议第一条项下所涉被征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建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全部补偿,甲方无需再给予乙方其他任何补偿,乙方不得再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或诉求。第九条乙方指定以下账户收取上述补偿费用,乙方须对提供的收款账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第四章土地交付的标准与时限第十条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及标准交付土地。(一)腾空交付。乙方将收回土地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的内部设施、设备等自行拆除并搬离,但须维持收回土地范围内建(构)筑物、基础设施及能源供应现状,并具备使用和供应条件。(二)现状交付。乙方按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条件交付土地。第十一条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的土地交付通知,乙方应按甲方书面通知的期限与要求交付土地,甲方在土地交付之日按本合同约定及相关要求对收回土地进行验收。第十二条被征用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租赁、抵押、查封状态的,或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应负责在土地交付前处理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土地之日,被收回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权属清晰没有任何权利限制。第十三条如乙方被征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存在租赁关系,则乙方应该按照土地交付之日前厘清租赁关系,并清退所有租户或场地使用者/占用者。第十四条无论乙方按上述何种方式交付土地,均须结清使用土地期间发生的水、电、气、电信、网络、物业管理费各项费用,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费用结清证明。第五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给付相应的补偿。(二)如乙方无理拒收或延迟接收本协议约定补偿款项的,甲方有权将该款项提交相关机构进行提存,所产生的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自甲方提存之日起,视为乙方已受领相应款项。(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依约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四)甲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与本协议约定事项不一致的情况,且属于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不得隐瞒土地、地上建筑物、构建物的其他未经登记/记载/列明等未被甲方知悉的权利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二)乙方应当理清并处理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关系、租赁关系、他项权利关系等,如因此产生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权属的相关登记手续,最终完成被收回土地成功入库。(四)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所有产权证书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属证明、公证书、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客观、真实,并提供原件供甲方核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五)乙方负责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缴清被收回土地上房地产搬离前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信、广电等一切相关费用,并出具相关证明给甲方。(六)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或土地交付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移交与土地或地上建筑物等相关资料文件。(七)乙方不得对被征用土地以及评估报告中列明的所有评估项目有毁损、转移、转让、变卖等影响权属价值的任何行为。如果存在上述行为或清单、报告中注明了缺失、毁损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费用或追偿相应的损失,并可以在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减。(八)乙方为了获得额外的补偿在被征用土地加建、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及抢种、抢栽的青苗等,甲方一律不予补偿。(九)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与本协议约定事项不一致的情况,且属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十)按照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甲方有权在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从任何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如应付乙方款项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齐不足部分。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必须及时纠正、消除障碍之外,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八条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款的,乙方有权以其实际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责任,但因乙方原因、政策原因及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付款情形除外。第十九条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办理被征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相关手续,或未按甲方要求与标准向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补偿费用总额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日仍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补偿费(如有)、承担逾期履约的违约金外,还应按照补偿费用总额%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未能弥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如甲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将乙方强制迁出,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二十条如因乙方故意隐瞒被收回土地未被甲方知悉的权利人,或故意隐瞒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所依附的抵押、出租、出售等他项权利,或故意隐瞒被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及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法律事实,或没有处理完毕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等原因产生纠纷,或其他有关权利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或因法院等有权机关采取的依法查封等强制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方式:(一)直接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实现本合同目的;(二)给予乙方期限处理上述纠纷,乙方在甲方给予的期限每日按照补偿费用总额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给予的期限届满后乙方仍未能处理完毕,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实现本合同目的。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补偿费(如有),还应按甲方给予的期限承担逾期违约金(如有)以及按补偿费用总额%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未能弥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一条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对守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第七章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立时,守约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仅有守约方有权是否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双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八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发生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地震、水灾、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和国家及地方政策变化等。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义务的履行受到妨碍时,当事者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七天以内,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及状况书面通知对方。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使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第九章通知第二十七条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甲方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上述地址系法院/仲裁委员会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进入司法程序后,如当事人提供的文书送达地址与上述地址不一致,以其向法院/仲裁委员会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为准。第二十九条以上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其送达时间:(一)若当面呈交,则该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二)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通知的,应采用挂号快件或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的方式进行,并在信件封面备注通知的主题,则该通知在投递后第3日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第三十条如果任何一方的通知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擅自变更一方自行承担。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根据原地址所发出的通知自寄出之日起满两日视为到达。甲方场所变更后,在官方网站或线上、线下媒体予以公示的,视为已经向乙方发出变更送达地址的通知。第十章争议解决第三十一条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法律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纠纷,败诉的一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公告费、鉴定费等:1、任何一方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2、任何一方有权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采取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语言为中文。第十一章其他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甲、乙及见证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见证方执份,其余交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附件如下: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以下无正文)甲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乙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见证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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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造船合同.doc

    买卖合同-船舶买卖合同(新建)-

    2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编号:本合同根据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公司(下称建造方)为甲方和根据______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买方)为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鉴于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约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订的条款在________________(下称船厂)建造、下水、装机、完工,并向买方出售和交付1艘________________船,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下称该船)买方同意按下述所订条款条件向建造方购买,从建造方接收该船并支付款项。第一条规格和船级1.说明书:该船应有建造方的船体编号第______号,并按本合同的条款,说明书和总布置图(统称说明书)建造、装机和完工,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主要规格:全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两柱间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机:____________________型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航速:____________________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续航力: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员: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主要规格的详细说明及定义、检验方法和计算均附列说明书中。3.船级和规范:该船包括其机器、设备、仪器应按__________规范建造,并由__________监造(下称船级社)应授予船级和______________标志。该船应符合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说明书中所指定船级社的规范并达到其标准要求。为入级并符合上述规范和达到要求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建造方支付。4.分包:建造方可自行决定将该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责任由建造方承担。5.登记:根据__________法律在__________国的港口,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和验收时间,该船应由买方登记,其费用由买方自理。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1.合同价格:该船的购买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下称合同价),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设备,并可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予以上下调整。2.货币: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应为可自由兑换的元。3.付款条件:由买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价如下:(1)第一期:__________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__________)。(2)第二期:该船铺龙骨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3)第三期:该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4)第四期:交付该船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再加上或减去由于合同价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所需的部门金额。4.支付方式:(1)第一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__________已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2)第二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铺龙骨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3)第三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下水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本合同根据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公司(下称建造方)为甲方和根据______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买方)为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鉴于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约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订的条款在________________(下称船厂)建造、下水、装机、完工,并向买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________________船,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下称该船)买方同意按下述所订条款条件向建造方购买,从建造方接收该船并支付款项。第一条规格和船级1.说明书:该船应有建造方的船体编号第______号,并按本合同的条款,说明书和总布置图(统称说明书)建造、装机和完工,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主要规格:全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两柱间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机:____________________型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航速:____________________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续航力: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员: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主要规格的详细说明及定义、检验方法和计算均附列说明书中。3.船级和规范:该船包括其机器、设备、仪器应按__________规范建造,并由__________监造(下称船级社)应授予船级和______________标志。该船应符合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说明书中所指定船级社的规范并达到其标准要求。为入级并符合上述规范和达到要求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建造方支付。4.分包:建造方可自行决定将该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责任由建造方承担。5.登记:根据__________法律在__________国的港口,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和验收时间,该船应由买方登记,其费用由买方自理。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1.合同价格:该船的购买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下称合同价),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设备,并可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予以上下调整。2.货币: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应为可自由兑换的日元。3.付款条件:由买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价如下:(1)第一期:__________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2)第二期:该船铺龙骨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3)第三期:该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4)第四期:交付该船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再加上或减去由于合同价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所需的部门金额。4.支付方式:(1)第一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__________已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2)第二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铺龙骨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3)第三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下水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4)第四期:在规定的该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买方遵照经建造方确认的银行开具以建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向__________银行存入调整后的本期应付额的现金。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规定在签署交船、接船议定书后,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证或现金。本合同的双方之间不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买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额。5.预付款:该船交付前或交付时应付的各期预付款均应得到本合同双方的同意并经____________的批准。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若出现下列应急事件,合同价应按下面的规定予以调整(双方理解合同价的减少是以规定的违约偿金方式减少,而不是以罚款的方式减少。)1.交船:(1)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后的第一个(30)天午夜(12)时内,合同价不予调整,价格不变。(2)若于交船日后迟交超过(30)天,则在交船日后第(30)天午夜(12)时开始,合同价按下列规定予以递减:第(31)天至第(6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61)天至第(9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91)天至第(12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21)天至第(15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51)天至第(180)天¥__________________。尽管如此,合同价格的递减率不得超过(180)天,上述规定的递减率是以规定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中午(12)时算起。(3)但是,若交船时间的延迟仅自交船日期的第一个(30)天起至(180)天,超过(180)天,按第十条规定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在上述延迟交船超过(180)天后若买方没有按第十条规定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书面要求买方予以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收到通知(15)天后,应予以答复建造方是取消合同还是同意以后择日接船。兹双方理解,若该船不能择日交付,买方根据上述条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4)若买方书面要求提前交船,为满足其要求应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从第(31)天算起,该船的合同价格,每1天应增加__________________元。双方认为不应把建造方接受买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释为改变或变更本合同所订的交船日期。(5)在充分考虑了按第八条规定所允许延迟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的原因后,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条款所规定的日期交船,则应视为交船延期,此乃书就本条款的目的。2.速度:(1)经试航证实该船实际速度比该船保证速度减少不到(3/10)海里/时的条件下,其合同价格不受影响和不予以改变。(2)然而,实际速度低于该船保证速度从(3/10)节开始〔包括减少(3/10)节〕其合同价格按下列递减〔但小于(1/10)节时可忽略不计〕:(3/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4/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5/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6/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7/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8/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9/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1)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3)若经本合同根据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公司(下称建造方)为甲方和根据______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买方)为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鉴于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约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订的条款在________________(下称船厂)建造、下水、装机、完工,并向买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________________船,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下称该船)买方同意按下述所订条款条件向建造方购买,从建造方接收该船并支付款项。第一条规格和船级1.说明书:该船应有建造方的船体编号第______号,并按本合同的条款,说明书和总布置图(统称说明书)建造、装机和完工,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主要规格:全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两柱间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机:____________________型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航速:____________________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续航力: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员: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主要规格的详细说明及定义、检验方法和计算均附列说明书中。3.船级和规范:该船包括其机器、设备、仪器应按__________规范建造,并由__________监造(下称船级社)应授予船级和______________标志。该船应符合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说明书中所指定船级社的规范并达到其标准要求。为入级并符合上述规范和达到要求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建造方支付。4.分包:建造方可自行决定将该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责任由建造方承担。5.登记:根据__________法律在__________国的港口,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和验收时间,该船应由买方登记,其费用由买方自理。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1.合同价格:该船的购买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下称合同价),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设备,并可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予以上下调整。2.货币: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应为可自由兑换的日元。3.付款条件:由买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价如下:(1)第一期:__________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2)第二期:该船铺龙骨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3)第三期:该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4)第四期:交付该船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再加上或减去由于合同价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所需的部门金额。4.支付方式:(1)第一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__________已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2)第二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铺龙骨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3)第三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下水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4)第四期:在规定的该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买方遵照经建造方确认的银行开具以建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向__________银行存入调整后的本期应付额的现金。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规定在签署交船、接船议定书后,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证或现金。本合同的双方之间不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买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额。5.预付款:该船交付前或交付时应付的各期预付款均应得到本合同双方的同意并经____________的批准。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若出现下列应急事件,合同价应按下面的规定予以调整(双方理解合同价的减少是以规定的违约偿金方式减少,而不是以罚款的方式减少。)1.交船:(1)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后的第一个(30)天午夜(12)时内,合同价不予调整,价格不变。(2)若于交船日后迟交超过(30)天,则在交船日后第(30)天午夜(12)时开始,合同价按下列规定予以递减:第(31)天至第(6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61)天至第(9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91)天至第(12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21)天至第(15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51)天至第(180)天¥__________________。尽管如此,合同价格的递减率不得超过(180)天,上述规定的递减率是以规定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中午(12)时算起。(3)但是,若交船时间的延迟仅自交船日期的第一个(30)天起至(180)天,超过(180)天,按第十条规定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在上述延迟交船超过(180)天后若买方没有按第十条规定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书面要求买方予以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收到通知(15)天后,应予以答复建造方是取消合同还是同意以后择日接船。兹双方理解,若该船不能择日交付,买方根据上述条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4)若买方书面要求提前交船,为满足其要求应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从第(31)天算起,该船的合同价格,每1天应增加__________________日元。双方认为不应把建造方接受买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释为改变或变更本合同所订的交船日期。(5)在充分考虑了按第八条规定所允许延迟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的原因后,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条款所规定的日期交船,则应视为交船延期,此乃书就本条款的目的。2.速度:(1)经试航证实该船实际速度比该船保证速度减少不到(3/10)海里/时的条件下,其合同价格不受影响和不予以改变。(2)然而,实际速度低于该船保证速度从(3/10)节开始〔包括减少(3/10)节〕其合同价格按下列递减〔但小于(1/10)节时可忽略不计〕:(3/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4/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5/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6/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7/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8/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9/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1)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若经试航,实际速度低于该船的保证速度达(1)节以上时,则买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予以抉择,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价格后接船。根据上述,低于(1)节其合同价格减少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3.油耗:(1)按说明书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试航证明该船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的________________%其合同价格不因此受其影响而予以改变。(2)该船实际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从__________%开始,合同价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减少,即超过上述值1%时,合同价格减少__________%。(3)若该船的实际油耗超过规定油耗的(______________%)买方可予以选择,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格的(____%)其降价的总额为______________元。4.总载重量:(1)按说明书规定该船的实际载重吨若低于或超出其规定总载重量时在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对每长吨降低其价格的________________元,最多降________________元。或者是超过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每一长吨的增加,其合同价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元(在此两种情况下),不足一长吨者均不计)。(2)若该船实际总载重吨低于合同规定的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可由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抉择,拒收该船,撤销本合同,或按上述规定,按__________________长吨计,降低合同价格,即总额减少____________元。第四条建造期间图纸的审批及检验1.图纸的审批:(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2.买方代表的委派: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3.授权代表检验: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建造方应合理的提前将试验,检验的日期和地点通知给代表,便于出席。接通知后代表不能出席其试航和检验时,应视作弃权。代表若发现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艺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时,代表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后,若同意其意见时应立即纠正不当之处。在该船交船前的整个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对建造该船的主机和辅机、工程现场、材料仓库,其中包括船厂、车间、仓库和办公室等,同时对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与该船有关的现场或材料仓库等可自由巡视。4.设施:建造方应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够的办公室并根据船厂惯例在船厂附近提供合理的设施,以便有效的进行工作。5.建造方的义务:代表及其助手是受买方聘用该项目的雇员,而不是建造方的雇员。由于建本合同根据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公司(下称建造方)为甲方和根据______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买方)为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鉴于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约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订的条款在________________(下称船厂)建造、下水、装机、完工,并向买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________________船,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下称该船)买方同意按下述所订条款条件向建造方购买,从建造方接收该船并支付款项。第一条规格和船级1.说明书:该船应有建造方的船体编号第______号,并按本合同的条款,说明书和总布置图(统称说明书)建造、装机和完工,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主要规格:全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两柱间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机:____________________型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航速:____________________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续航力: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员: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主要规格的详细说明及定义、检验方法和计算均附列说明书中。3.船级和规范:该船包括其机器、设备、仪器应按__________规范建造,并由__________监造(下称船级社)应授予船级和______________标志。该船应符合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说明书中所指定船级社的规范并达到其标准要求。为入级并符合上述规范和达到要求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建造方支付。4.分包:建造方可自行决定将该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责任由建造方承担。5.登记:根据__________法律在__________国的港口,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和验收时间,该船应由买方登记,其费用由买方自理。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1.合同价格:该船的购买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下称合同价),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设备,并可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予以上下调整。2.货币: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应为可自由兑换的日元。3.付款条件:由买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价如下:(1)第一期:__________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2)第二期:该船铺龙骨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3)第三期:该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4)第四期:交付该船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再加上或减去由于合同价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所需的部门金额。4.支付方式:(1)第一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__________已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2)第二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铺龙骨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3)第三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下水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4)第四期:在规定的该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买方遵照经建造方确认的银行开具以建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向__________银行存入调整后的本期应付额的现金。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规定在签署交船、接船议定书后,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证或现金。本合同的双方之间不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买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额。5.预付款:该船交付前或交付时应付的各期预付款均应得到本合同双方的同意并经____________的批准。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若出现下列应急事件,合同价应按下面的规定予以调整(双方理解合同价的减少是以规定的违约偿金方式减少,而不是以罚款的方式减少。)1.交船:(1)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后的第一个(30)天午夜(12)时内,合同价不予调整,价格不变。(2)若于交船日后迟交超过(30)天,则在交船日后第(30)天午夜(12)时开始,合同价按下列规定予以递减:第(31)天至第(6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61)天至第(9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91)天至第(12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21)天至第(15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51)天至第(180)天¥__________________。尽管如此,合同价格的递减率不得超过(180)天,上述规定的递减率是以规定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中午(12)时算起。(3)但是,若交船时间的延迟仅自交船日期的第一个(30)天起至(180)天,超过(180)天,按第十条规定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在上述延迟交船超过(180)天后若买方没有按第十条规定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书面要求买方予以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收到通知(15)天后,应予以答复建造方是取消合同还是同意以后择日接船。兹双方理解,若该船不能择日交付,买方根据上述条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4)若买方书面要求提前交船,为满足其要求应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从第(31)天算起,该船的合同价格,每1天应增加__________________日元。双方认为不应把建造方接受买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释为改变或变更本合同所订的交船日期。(5)在充分考虑了按第八条规定所允许延迟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的原因后,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条款所规定的日期交船,则应视为交船延期,此乃书就本条款的目的。2.速度:(1)经试航证实该船实际速度比该船保证速度减少不到(3/10)海里/时的条件下,其合同价格不受影响和不予以改变。(2)然而,实际速度低于该船保证速度从(3/10)节开始〔包括减少(3/10)节〕其合同价格按下列递减〔但小于(1/10)节时可忽略不计〕:(3/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4/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5/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6/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7/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8/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9/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1)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若经试航,实际速度低于该船的保证速度达(1)节以上时,则买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予以抉择,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价格后接船。根据上述,低于(1)节其合同价格减少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油耗:(1)按说明书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试航证明该船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的________________%其合同价格不因此受其影响而予以改变。(2)该船实际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从__________%开始,合同价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减少,即超过上述值1%时,合同价格减少__________%。(3)若该船的实际油耗超过规定油耗的(______________%)买方可予以选择,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格的(____%)其降价的总额为______________日元。4.总载重量:(1)按说明书规定该船的实际载重吨若低于或超出其规定总载重量时在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对每长吨降低其价格的________________日元,最多降________________日元。或者是超过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每一长吨的增加,其合同价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日元(在此两种情况下),不足一长吨者均不计)。(2)若该船实际总载重吨低于合同规定的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可由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抉择,拒收该船,撤销本合同,或按上述规定,按__________________长吨计,降低合同价格,即总额减少____________日元。第四条建造期间图纸的审批及检验1.图纸的审批:(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2.买方代表的委派: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3.授权代表检验: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建造方应合理的提前将试验,检验的日期和地点通知给代表,便于出席。接通知后代表不能出席其试航和检验时,应视作弃权。代表若发现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艺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时,代表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后,若同意其意见时应立即纠正不当之处。在该船交船前的整个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对建造该船的主机和辅机、工程现场、材料仓库,其中包括船厂、车间、仓库和办公室等,同时对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与该船有关的现场或材料仓库等可自由巡视。4.设施:建造方应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够的办公室并根据船厂惯例在船厂附近提供合理的设施,以便有效的进行工作。5.建造方的义务:代表及其助手是受买方聘用该项目的雇员,而不是建造方的雇员。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的雇员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买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现场(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与该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发生工伤等,建造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样,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极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财产遭受破坏、损失等建造方概不负责。6.买方的责任:买方予以保证其代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发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迟或干扰其建造进度。建造方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对建造该船不适合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买方经实际调查后,认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确的,买方应尽快调换其代表。第五条修改1.说明书的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但根据建造方的判断,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的修改或变更不会严重影响建造方承担的其他的计划。此外在修改或变更前买方予以同意由变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说明书的其他条件的变更。修改协议通过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换文后生效或以电报并经换文确认,本合同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后生效,此换文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建造方若发现有必要改进生产方法时,可对说明书作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征得买方的同意,而买方不应无理由地拒绝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2.船级的变更及其他:本合同签订后,若船级社或其他授权的主管机关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船级及建造该船的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若这种变更或修改是强制性的,则任何一方收到船级社或其他主管机构关于对建造该船确定须作修改的信息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若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的修改时建造方应把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2)若修改并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将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买方应将此意见通知建造方,若这种修改不影响其合同的执行并且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方面的变更时,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3.材料的代用品:按照本合同及该船建造说明书所要求的各种材料若不能及时购买到或因短缺而影响交船日期时,建造方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满足船级社及建造该船规范的要求,采用代用材料的协议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价格及有关其他的条款。第六条试航1.通知: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2.气候条件: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3.如何进行试航:(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做完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试验内容。试航往返本合同根据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公司(下称建造方)为甲方和根据______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买方)为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鉴于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约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订的条款在________________(下称船厂)建造、下水、装机、完工,并向买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________________船,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下称该船)买方同意按下述所订条款条件向建造方购买,从建造方接收该船并支付款项。第一条规格和船级1.说明书:该船应有建造方的船体编号第______号,并按本合同的条款,说明书和总布置图(统称说明书)建造、装机和完工,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主要规格:全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两柱间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机:____________________型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航速:____________________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续航力: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员: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主要规格的详细说明及定义、检验方法和计算均附列说明书中。3.船级和规范:该船包括其机器、设备、仪器应按__________规范建造,并由__________监造(下称船级社)应授予船级和______________标志。该船应符合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说明书中所指定船级社的规范并达到其标准要求。为入级并符合上述规范和达到要求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建造方支付。4.分包:建造方可自行决定将该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责任由建造方承担。5.登记:根据__________法律在__________国的港口,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和验收时间,该船应由买方登记,其费用由买方自理。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1.合同价格:该船的购买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下称合同价),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设备,并可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予以上下调整。2.货币: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应为可自由兑换的日元。3.付款条件:由买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价如下:(1)第一期:__________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2)第二期:该船铺龙骨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3)第三期:该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4)第四期:交付该船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再加上或减去由于合同价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所需的部门金额。4.支付方式:(1)第一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__________已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2)第二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铺龙骨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3)第三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下水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4)第四期:在规定的该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买方遵照经建造方确认的银行开具以建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向__________银行存入调整后的本期应付额的现金。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规定在签署交船、接船议定书后,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证或现金。本合同的双方之间不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买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额。5.预付款:该船交付前或交付时应付的各期预付款均应得到本合同双方的同意并经____________的批准。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若出现下列应急事件,合同价应按下面的规定予以调整(双方理解合同价的减少是以规定的违约偿金方式减少,而不是以罚款的方式减少。)1.交船:(1)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后的第一个(30)天午夜(12)时内,合同价不予调整,价格不变。(2)若于交船日后迟交超过(30)天,则在交船日后第(30)天午夜(12)时开始,合同价按下列规定予以递减:第(31)天至第(6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61)天至第(9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91)天至第(12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21)天至第(15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51)天至第(180)天¥__________________。尽管如此,合同价格的递减率不得超过(180)天,上述规定的递减率是以规定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中午(12)时算起。(3)但是,若交船时间的延迟仅自交船日期的第一个(30)天起至(180)天,超过(180)天,按第十条规定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在上述延迟交船超过(180)天后若买方没有按第十条规定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书面要求买方予以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收到通知(15)天后,应予以答复建造方是取消合同还是同意以后择日接船。兹双方理解,若该船不能择日交付,买方根据上述条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4)若买方书面要求提前交船,为满足其要求应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从第(31)天算起,该船的合同价格,每1天应增加__________________日元。双方认为不应把建造方接受买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释为改变或变更本合同所订的交船日期。(5)在充分考虑了按第八条规定所允许延迟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的原因后,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条款所规定的日期交船,则应视为交船延期,此乃书就本条款的目的。2.速度:(1)经试航证实该船实际速度比该船保证速度减少不到(3/10)海里/时的条件下,其合同价格不受影响和不予以改变。(2)然而,实际速度低于该船保证速度从(3/10)节开始〔包括减少(3/10)节〕其合同价格按下列递减〔但小于(1/10)节时可忽略不计〕:(3/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4/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5/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6/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7/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8/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9/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1)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若经试航,实际速度低于该船的保证速度达(1)节以上时,则买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予以抉择,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价格后接船。根据上述,低于(1)节其合同价格减少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油耗:(1)按说明书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试航证明该船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的________________%其合同价格不因此受其影响而予以改变。(2)该船实际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从__________%开始,合同价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减少,即超过上述值1%时,合同价格减少__________%。(3)若该船的实际油耗超过规定油耗的(______________%)买方可予以选择,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格的(____%)其降价的总额为______________日元。4.总载重量:(1)按说明书规定该船的实际载重吨若低于或超出其规定总载重量时在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对每长吨降低其价格的________________日元,最多降________________日元。或者是超过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每一长吨的增加,其合同价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日元(在此两种情况下),不足一长吨者均不计)。(2)若该船实际总载重吨低于合同规定的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可由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抉择,拒收该船,撤销本合同,或按上述规定,按__________________长吨计,降低合同价格,即总额减少____________日元。第四条建造期间图纸的审批及检验1.图纸的审批:(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2.买方代表的委派: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3.授权代表检验: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建造方应合理的提前将试验,检验的日期和地点通知给代表,便于出席。接通知后代表不能出席其试航和检验时,应视作弃权。代表若发现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艺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时,代表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后,若同意其意见时应立即纠正不当之处。在该船交船前的整个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对建造该船的主机和辅机、工程现场、材料仓库,其中包括船厂、车间、仓库和办公室等,同时对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与该船有关的现场或材料仓库等可自由巡视。4.设施:建造方应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够的办公室并根据船厂惯例在船厂附近提供合理的设施,以便有效的进行工作。5.建造方的义务:代表及其助手是受买方聘用该项目的雇员,而不是建造方的雇员。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的雇员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买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现场(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与该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发生工伤等,建造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样,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极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财产遭受破坏、损失等建造方概不负责。6.买方的责任:买方予以保证其代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发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迟或干扰其建造进度。建造方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对建造该船不适合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买方经实际调查后,认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确的,买方应尽快调换其代表。第五条修改1.说明书的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但根据建造方的判断,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的修改或变更不会严重影响建造方承担的其他的计划。此外在修改或变更前买方予以同意由变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说明书的其他条件的变更。修改协议通过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换文后生效或以电报并经换文确认,本合同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后生效,此换文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建造方若发现有必要改进生产方法时,可对说明书作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征得买方的同意,而买方不应无理由地拒绝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2.船级的变更及其他:本合同签订后,若船级社或其他授权的主管机关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船级及建造该船的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若这种变更或修改是强制性的,则任何一方收到船级社或其他主管机构关于对建造该船确定须作修改的信息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若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的修改时建造方应把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2)若修改并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将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买方应将此意见通知建造方,若这种修改不影响其合同的执行并且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方面的变更时,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3.材料的代用品:按照本合同及该船建造说明书所要求的各种材料若不能及时购买到或因短缺而影响交船日期时,建造方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满足船级社及建造该船规范的要求,采用代用材料的协议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价格及有关其他的条款。第六条试航1.通知: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2.气候条件: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3.如何进行试航:(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做完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试验内容。试航往返航线由建造方予以决定。(2)在试航前,虽然由买方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应将试航中所耗的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以原购价支付给买方。在测定油耗时,其留在主机、机械及管路中的流动油量不计在内。由买方提供的燃油、润滑油等数量按建造厂的规定办理。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或拒绝接船。(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第七条交船1.时间与地点:该船应于__________之前或者当日在船厂由建造方交于买方。若根据本合同条款因建造进程的需要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应的推迟,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迟的日期移交,均称为交船日期。2.何时生效及如何生效:在买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前提下,该船的交付应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时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议定书时生效,确认该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买方接船。3.向买方提交的文件:该船交付和接船时建造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附于交船和接船议定书之后:(1)根据说明书制定该船试航的文件;(2)按说明书规定项下的设备清单,包括备件和其他的所需备件;(3)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2)所规定的易耗品清单并列有原购买价格;(4)全部证明书,包括按本合同规定该船交付时须提供的建造方证明和说明书;若船级证书和/或其他的证明书在该船交付时尚没有提交时,买方接受临时证明书,不作违约论,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证书后立即将正式证书提交给买方;(5)建造方出具的保证书说明该船移交给买方时没有设定任何留置权、费用、抵押或其他的负担加在买方名义上,也要特别说明______________当局没有对该船附加一切税收和费用,在试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对其分包商、雇员及船员不应负任何债务。4.该船的招标:根据本合同和说明书,于建造完工后买方无正常理由,又不接受该船,建造方有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的条件下对该船进行招标。5.产权与风险: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在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买方。双方明确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及该船的设备属于建造方,但战争、地震和海啸的风险除外。6.该船的驶离:该船移交后,买方立即拥有该船的所有本合同根据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公司(下称建造方)为甲方和根据______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买方)为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鉴于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约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订的条款在________________(下称船厂)建造、下水、装机、完工,并向买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________________船,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下称该船)买方同意按下述所订条款条件向建造方购买,从建造方接收该船并支付款项。第一条规格和船级1.说明书:该船应有建造方的船体编号第______号,并按本合同的条款,说明书和总布置图(统称说明书)建造、装机和完工,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主要规格:全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两柱间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机:____________________型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航速:____________________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续航力: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员: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主要规格的详细说明及定义、检验方法和计算均附列说明书中。3.船级和规范:该船包括其机器、设备、仪器应按__________规范建造,并由__________监造(下称船级社)应授予船级和______________标志。该船应符合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说明书中所指定船级社的规范并达到其标准要求。为入级并符合上述规范和达到要求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建造方支付。4.分包:建造方可自行决定将该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责任由建造方承担。5.登记:根据__________法律在__________国的港口,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和验收时间,该船应由买方登记,其费用由买方自理。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1.合同价格:该船的购买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下称合同价),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设备,并可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予以上下调整。2.货币: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应为可自由兑换的日元。3.付款条件:由买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价如下:(1)第一期:__________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2)第二期:该船铺龙骨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3)第三期:该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4)第四期:交付该船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再加上或减去由于合同价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所需的部门金额。4.支付方式:(1)第一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__________已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2)第二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铺龙骨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3)第三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下水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4)第四期:在规定的该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买方遵照经建造方确认的银行开具以建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向__________银行存入调整后的本期应付额的现金。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规定在签署交船、接船议定书后,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证或现金。本合同的双方之间不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买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额。5.预付款:该船交付前或交付时应付的各期预付款均应得到本合同双方的同意并经____________的批准。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若出现下列应急事件,合同价应按下面的规定予以调整(双方理解合同价的减少是以规定的违约偿金方式减少,而不是以罚款的方式减少。)1.交船:(1)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后的第一个(30)天午夜(12)时内,合同价不予调整,价格不变。(2)若于交船日后迟交超过(30)天,则在交船日后第(30)天午夜(12)时开始,合同价按下列规定予以递减:第(31)天至第(6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61)天至第(9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91)天至第(12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21)天至第(15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51)天至第(180)天¥__________________。尽管如此,合同价格的递减率不得超过(180)天,上述规定的递减率是以规定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中午(12)时算起。(3)但是,若交船时间的延迟仅自交船日期的第一个(30)天起至(180)天,超过(180)天,按第十条规定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在上述延迟交船超过(180)天后若买方没有按第十条规定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书面要求买方予以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收到通知(15)天后,应予以答复建造方是取消合同还是同意以后择日接船。兹双方理解,若该船不能择日交付,买方根据上述条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4)若买方书面要求提前交船,为满足其要求应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从第(31)天算起,该船的合同价格,每1天应增加__________________日元。双方认为不应把建造方接受买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释为改变或变更本合同所订的交船日期。(5)在充分考虑了按第八条规定所允许延迟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的原因后,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条款所规定的日期交船,则应视为交船延期,此乃书就本条款的目的。2.速度:(1)经试航证实该船实际速度比该船保证速度减少不到(3/10)海里/时的条件下,其合同价格不受影响和不予以改变。(2)然而,实际速度低于该船保证速度从(3/10)节开始〔包括减少(3/10)节〕其合同价格按下列递减〔但小于(1/10)节时可忽略不计〕:(3/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4/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5/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6/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7/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8/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9/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1)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若经试航,实际速度低于该船的保证速度达(1)节以上时,则买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予以抉择,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价格后接船。根据上述,低于(1)节其合同价格减少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油耗:(1)按说明书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试航证明该船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的________________%其合同价格不因此受其影响而予以改变。(2)该船实际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从__________%开始,合同价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减少,即超过上述值1%时,合同价格减少__________%。(3)若该船的实际油耗超过规定油耗的(______________%)买方可予以选择,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格的(____%)其降价的总额为______________日元。4.总载重量:(1)按说明书规定该船的实际载重吨若低于或超出其规定总载重量时在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对每长吨降低其价格的________________日元,最多降________________日元。或者是超过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每一长吨的增加,其合同价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日元(在此两种情况下),不足一长吨者均不计)。(2)若该船实际总载重吨低于合同规定的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可由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抉择,拒收该船,撤销本合同,或按上述规定,按__________________长吨计,降低合同价格,即总额减少____________日元。第四条建造期间图纸的审批及检验1.图纸的审批:(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2.买方代表的委派: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3.授权代表检验: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建造方应合理的提前将试验,检验的日期和地点通知给代表,便于出席。接通知后代表不能出席其试航和检验时,应视作弃权。代表若发现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艺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时,代表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后,若同意其意见时应立即纠正不当之处。在该船交船前的整个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对建造该船的主机和辅机、工程现场、材料仓库,其中包括船厂、车间、仓库和办公室等,同时对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与该船有关的现场或材料仓库等可自由巡视。4.设施:建造方应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够的办公室并根据船厂惯例在船厂附近提供合理的设施,以便有效的进行工作。5.建造方的义务:代表及其助手是受买方聘用该项目的雇员,而不是建造方的雇员。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的雇员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买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现场(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与该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发生工伤等,建造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样,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极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财产遭受破坏、损失等建造方概不负责。6.买方的责任:买方予以保证其代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发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迟或干扰其建造进度。建造方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对建造该船不适合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买方经实际调查后,认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确的,买方应尽快调换其代表。第五条修改1.说明书的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但根据建造方的判断,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的修改或变更不会严重影响建造方承担的其他的计划。此外在修改或变更前买方予以同意由变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说明书的其他条件的变更。修改协议通过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换文后生效或以电报并经换文确认,本合同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后生效,此换文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建造方若发现有必要改进生产方法时,可对说明书作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征得买方的同意,而买方不应无理由地拒绝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2.船级的变更及其他:本合同签订后,若船级社或其他授权的主管机关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船级及建造该船的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若这种变更或修改是强制性的,则任何一方收到船级社或其他主管机构关于对建造该船确定须作修改的信息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若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的修改时建造方应把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2)若修改并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将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买方应将此意见通知建造方,若这种修改不影响其合同的执行并且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方面的变更时,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3.材料的代用品:按照本合同及该船建造说明书所要求的各种材料若不能及时购买到或因短缺而影响交船日期时,建造方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满足船级社及建造该船规范的要求,采用代用材料的协议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价格及有关其他的条款。第六条试航1.通知: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2.气候条件: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3.如何进行试航:(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做完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试验内容。试航往返航线由建造方予以决定。(2)在试航前,虽然由买方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应将试航中所耗的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以原购价支付给买方。在测定油耗时,其留在主机、机械及管路中的流动油量不计在内。由买方提供的燃油、润滑油等数量按建造厂的规定办理。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或拒绝接船。(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第七条交船1.时间与地点:该船应于__________之前或者当日在船厂由建造方交于买方。若根据本合同条款因建造进程的需要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应的推迟,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迟的日期移交,均称为交船日期。2.何时生效及如何生效:在买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前提下,该船的交付应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时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议定书时生效,确认该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买方接船。3.向买方提交的文件:该船交付和接船时建造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附于交船和接船议定书之后:(1)根据说明书制定该船试航的文件;(2)按说明书规定项下的设备清单,包括备件和其他的所需备件;(3)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2)所规定的易耗品清单并列有原购买价格;(4)全部证明书,包括按本合同规定该船交付时须提供的建造方证明和说明书;若船级证书和/或其他的证明书在该船交付时尚没有提交时,买方接受临时证明书,不作违约论,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证书后立即将正式证书提交给买方;(5)建造方出具的保证书说明该船移交给买方时没有设定任何留置权、费用、抵押或其他的负担加在买方名义上,也要特别说明______________当局没有对该船附加一切税收和费用,在试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对其分包商、雇员及船员不应负任何债务。4.该船的招标:根据本合同和说明书,于建造完工后买方无正常理由,又不接受该船,建造方有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的条件下对该船进行招标。5.产权与风险: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在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买方。双方明确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及该船的设备属于建造方,但战争、地震和海啸的风险除外。6.该船的驶离:该船移交后,买方立即拥有该船的所有权,并应在移交生效的3天内从船厂驶离。若买方于3天内未驶离船厂,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系泊费用。第八条推迟和延长交船时间(不可抗力)1.推迟的原因:若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由于天灾、政府当局的干涉、战争、封锁、革命、起义、叛乱、罢工、瘟疫、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海啸、爆炸、碰撞、搁浅、禁运等,造成推迟该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时间,作为延迟时间的先决条件,以此而推迟履行交船,但不应超过全部推迟所累计的时间。2.延迟的通知:推迟开始之日起7天内,建造方应用电报通知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建造方有权要求推迟该船的交船日并用书面确认推迟开始的日期及推迟的理由。同样,在此推迟结束后的7天内,建造方应用书面通知买方或用电报通知以书面确认此推迟已结束,也应规定由于此推迟而使交船日推迟的时间;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对建造方要求推迟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确认,应认为买方同意予以推迟。3.允许推迟的定义:由于本条第1款规定之原因及根据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应理解为可允许的推迟,有别于未经授权的推迟。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凡未经授权的推迟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4.因超期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允许推迟交船日的情况外,按照本条所陈述的原因,其推迟的累计的总括时间达到或超过(210)天的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取消本合同。当延迟累计的时间达到(210)天时建造方应致函买方,予以抉择,而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内,应表示其意愿,是取消合同,还是将来于指定日期移交。兹双方同意并理解若继而再次作延迟时,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第九条质量担保1.保证: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2.出现缺陷的通知: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若于(1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3.缺陷的补救:(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方。(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1)除本合同根据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公司(下称建造方)为甲方和根据______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买方)为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鉴于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约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订的条款在________________(下称船厂)建造、下水、装机、完工,并向买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________________船,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下称该船)买方同意按下述所订条款条件向建造方购买,从建造方接收该船并支付款项。第一条规格和船级1.说明书:该船应有建造方的船体编号第______号,并按本合同的条款,说明书和总布置图(统称说明书)建造、装机和完工,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主要规格:全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两柱间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机:____________________型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航速:____________________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续航力: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员: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主要规格的详细说明及定义、检验方法和计算均附列说明书中。3.船级和规范:该船包括其机器、设备、仪器应按__________规范建造,并由__________监造(下称船级社)应授予船级和______________标志。该船应符合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说明书中所指定船级社的规范并达到其标准要求。为入级并符合上述规范和达到要求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建造方支付。4.分包:建造方可自行决定将该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责任由建造方承担。5.登记:根据__________法律在__________国的港口,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和验收时间,该船应由买方登记,其费用由买方自理。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1.合同价格:该船的购买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下称合同价),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设备,并可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予以上下调整。2.货币: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应为可自由兑换的日元。3.付款条件:由买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价如下:(1)第一期:__________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2)第二期:该船铺龙骨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3)第三期:该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4)第四期:交付该船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再加上或减去由于合同价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所需的部门金额。4.支付方式:(1)第一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__________已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2)第二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铺龙骨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3)第三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下水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4)第四期:在规定的该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买方遵照经建造方确认的银行开具以建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向__________银行存入调整后的本期应付额的现金。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规定在签署交船、接船议定书后,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证或现金。本合同的双方之间不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买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额。5.预付款:该船交付前或交付时应付的各期预付款均应得到本合同双方的同意并经____________的批准。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若出现下列应急事件,合同价应按下面的规定予以调整(双方理解合同价的减少是以规定的违约偿金方式减少,而不是以罚款的方式减少。)1.交船:(1)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后的第一个(30)天午夜(12)时内,合同价不予调整,价格不变。(2)若于交船日后迟交超过(30)天,则在交船日后第(30)天午夜(12)时开始,合同价按下列规定予以递减:第(31)天至第(6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61)天至第(9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91)天至第(12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21)天至第(15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51)天至第(180)天¥__________________。尽管如此,合同价格的递减率不得超过(180)天,上述规定的递减率是以规定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中午(12)时算起。(3)但是,若交船时间的延迟仅自交船日期的第一个(30)天起至(180)天,超过(180)天,按第十条规定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在上述延迟交船超过(180)天后若买方没有按第十条规定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书面要求买方予以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收到通知(15)天后,应予以答复建造方是取消合同还是同意以后择日接船。兹双方理解,若该船不能择日交付,买方根据上述条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4)若买方书面要求提前交船,为满足其要求应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从第(31)天算起,该船的合同价格,每1天应增加__________________日元。双方认为不应把建造方接受买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释为改变或变更本合同所订的交船日期。(5)在充分考虑了按第八条规定所允许延迟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的原因后,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条款所规定的日期交船,则应视为交船延期,此乃书就本条款的目的。2.速度:(1)经试航证实该船实际速度比该船保证速度减少不到(3/10)海里/时的条件下,其合同价格不受影响和不予以改变。(2)然而,实际速度低于该船保证速度从(3/10)节开始〔包括减少(3/10)节〕其合同价格按下列递减〔但小于(1/10)节时可忽略不计〕:(3/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4/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5/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6/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7/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8/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9/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1)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若经试航,实际速度低于该船的保证速度达(1)节以上时,则买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予以抉择,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价格后接船。根据上述,低于(1)节其合同价格减少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油耗:(1)按说明书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试航证明该船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的________________%其合同价格不因此受其影响而予以改变。(2)该船实际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从__________%开始,合同价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减少,即超过上述值1%时,合同价格减少__________%。(3)若该船的实际油耗超过规定油耗的(______________%)买方可予以选择,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格的(____%)其降价的总额为______________日元。4.总载重量:(1)按说明书规定该船的实际载重吨若低于或超出其规定总载重量时在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对每长吨降低其价格的________________日元,最多降________________日元。或者是超过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每一长吨的增加,其合同价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日元(在此两种情况下),不足一长吨者均不计)。(2)若该船实际总载重吨低于合同规定的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可由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抉择,拒收该船,撤销本合同,或按上述规定,按__________________长吨计,降低合同价格,即总额减少____________日元。第四条建造期间图纸的审批及检验1.图纸的审批:(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2.买方代表的委派: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3.授权代表检验: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建造方应合理的提前将试验,检验的日期和地点通知给代表,便于出席。接通知后代表不能出席其试航和检验时,应视作弃权。代表若发现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艺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时,代表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后,若同意其意见时应立即纠正不当之处。在该船交船前的整个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对建造该船的主机和辅机、工程现场、材料仓库,其中包括船厂、车间、仓库和办公室等,同时对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与该船有关的现场或材料仓库等可自由巡视。4.设施:建造方应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够的办公室并根据船厂惯例在船厂附近提供合理的设施,以便有效的进行工作。5.建造方的义务:代表及其助手是受买方聘用该项目的雇员,而不是建造方的雇员。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的雇员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买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现场(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与该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发生工伤等,建造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样,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极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财产遭受破坏、损失等建造方概不负责。6.买方的责任:买方予以保证其代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发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迟或干扰其建造进度。建造方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对建造该船不适合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买方经实际调查后,认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确的,买方应尽快调换其代表。第五条修改1.说明书的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但根据建造方的判断,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的修改或变更不会严重影响建造方承担的其他的计划。此外在修改或变更前买方予以同意由变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说明书的其他条件的变更。修改协议通过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换文后生效或以电报并经换文确认,本合同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后生效,此换文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建造方若发现有必要改进生产方法时,可对说明书作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征得买方的同意,而买方不应无理由地拒绝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2.船级的变更及其他:本合同签订后,若船级社或其他授权的主管机关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船级及建造该船的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若这种变更或修改是强制性的,则任何一方收到船级社或其他主管机构关于对建造该船确定须作修改的信息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若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的修改时建造方应把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2)若修改并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将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买方应将此意见通知建造方,若这种修改不影响其合同的执行并且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方面的变更时,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3.材料的代用品:按照本合同及该船建造说明书所要求的各种材料若不能及时购买到或因短缺而影响交船日期时,建造方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满足船级社及建造该船规范的要求,采用代用材料的协议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价格及有关其他的条款。第六条试航1.通知: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2.气候条件: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3.如何进行试航:(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做完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试验内容。试航往返航线由建造方予以决定。(2)在试航前,虽然由买方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应将试航中所耗的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以原购价支付给买方。在测定油耗时,其留在主机、机械及管路中的流动油量不计在内。由买方提供的燃油、润滑油等数量按建造厂的规定办理。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或拒绝接船。(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第七条交船1.时间与地点:该船应于__________之前或者当日在船厂由建造方交于买方。若根据本合同条款因建造进程的需要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应的推迟,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迟的日期移交,均称为交船日期。2.何时生效及如何生效:在买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前提下,该船的交付应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时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议定书时生效,确认该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买方接船。3.向买方提交的文件:该船交付和接船时建造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附于交船和接船议定书之后:(1)根据说明书制定该船试航的文件;(2)按说明书规定项下的设备清单,包括备件和其他的所需备件;(3)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2)所规定的易耗品清单并列有原购买价格;(4)全部证明书,包括按本合同规定该船交付时须提供的建造方证明和说明书;若船级证书和/或其他的证明书在该船交付时尚没有提交时,买方接受临时证明书,不作违约论,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证书后立即将正式证书提交给买方;(5)建造方出具的保证书说明该船移交给买方时没有设定任何留置权、费用、抵押或其他的负担加在买方名义上,也要特别说明______________当局没有对该船附加一切税收和费用,在试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对其分包商、雇员及船员不应负任何债务。4.该船的招标:根据本合同和说明书,于建造完工后买方无正常理由,又不接受该船,建造方有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的条件下对该船进行招标。5.产权与风险: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在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买方。双方明确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及该船的设备属于建造方,但战争、地震和海啸的风险除外。6.该船的驶离:该船移交后,买方立即拥有该船的所有权,并应在移交生效的3天内从船厂驶离。若买方于3天内未驶离船厂,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系泊费用。第八条推迟和延长交船时间(不可抗力)1.推迟的原因:若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由于天灾、政府当局的干涉、战争、封锁、革命、起义、叛乱、罢工、瘟疫、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海啸、爆炸、碰撞、搁浅、禁运等,造成推迟该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时间,作为延迟时间的先决条件,以此而推迟履行交船,但不应超过全部推迟所累计的时间。2.延迟的通知:推迟开始之日起7天内,建造方应用电报通知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建造方有权要求推迟该船的交船日并用书面确认推迟开始的日期及推迟的理由。同样,在此推迟结束后的7天内,建造方应用书面通知买方或用电报通知以书面确认此推迟已结束,也应规定由于此推迟而使交船日推迟的时间;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对建造方要求推迟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确认,应认为买方同意予以推迟。3.允许推迟的定义:由于本条第1款规定之原因及根据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应理解为可允许的推迟,有别于未经授权的推迟。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凡未经授权的推迟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4.因超期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允许推迟交船日的情况外,按照本条所陈述的原因,其推迟的累计的总括时间达到或超过(210)天的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取消本合同。当延迟累计的时间达到(210)天时建造方应致函买方,予以抉择,而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内,应表示其意愿,是取消合同,还是将来于指定日期移交。兹双方同意并理解若继而再次作延迟时,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第九条质量担保1.保证: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2.出现缺陷的通知: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若于(1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3.缺陷的补救:(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方。(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5.保证工程师: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内为该船服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第十条买方的退货1.通知:该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额是预付款性质。若买方根据合同允许取消合同的各条款行使退货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用电报通知并以书面确认,通知的有效期应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2.建造方退款:届时,建造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给建造方的用于该船的全部款额退还给买方,但若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仲裁者除外。在此情况下,按需退还给买方的金额计算,并按买方分别支付给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将这些款项汇还给买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计算。但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4款之规定取消合同时,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3.义务的解除:建造方将款项退给买方后,本合同项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和债务立即予以全部解除。第十一条买方不履行责任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下列所述应视为买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于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后3日内,买方仍没有向建造方付款;或(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买方在该船移交时没有支付第四期款额;或(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该船已准备支付给买方时,买方不接船不付款。2.利息和费用:若买方不履行支付责任,未按本条1(1)和(2)规定作出的分期付款,买方按应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费用加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给建造方;若未按本条1(3)接收船,应视为买方没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并应支付自建造方计划交船日期(包括计划交船的当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计算利息。买方有失责、违约时,对建造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费用。3.失责后果:(1)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买方违约,则交船日应自动推迟,其推迟期为买方违约所持续的期限。(2)若买方违约持续(15)天,建造方可自行决定,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取本合同根据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公司(下称建造方)为甲方和根据______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买方)为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鉴于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约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订的条款在________________(下称船厂)建造、下水、装机、完工,并向买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________________船,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下称该船)买方同意按下述所订条款条件向建造方购买,从建造方接收该船并支付款项。第一条规格和船级1.说明书:该船应有建造方的船体编号第______号,并按本合同的条款,说明书和总布置图(统称说明书)建造、装机和完工,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主要规格:全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两柱间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机:____________________型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航速:____________________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续航力: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员: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主要规格的详细说明及定义、检验方法和计算均附列说明书中。3.船级和规范:该船包括其机器、设备、仪器应按__________规范建造,并由__________监造(下称船级社)应授予船级和______________标志。该船应符合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说明书中所指定船级社的规范并达到其标准要求。为入级并符合上述规范和达到要求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建造方支付。4.分包:建造方可自行决定将该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责任由建造方承担。5.登记:根据__________法律在__________国的港口,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和验收时间,该船应由买方登记,其费用由买方自理。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1.合同价格:该船的购买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下称合同价),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设备,并可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予以上下调整。2.货币: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应为可自由兑换的日元。3.付款条件:由买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价如下:(1)第一期:__________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2)第二期:该船铺龙骨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3)第三期:该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4)第四期:交付该船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再加上或减去由于合同价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所需的部门金额。4.支付方式:(1)第一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__________已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2)第二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铺龙骨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3)第三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下水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4)第四期:在规定的该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买方遵照经建造方确认的银行开具以建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向__________银行存入调整后的本期应付额的现金。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规定在签署交船、接船议定书后,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证或现金。本合同的双方之间不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买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额。5.预付款:该船交付前或交付时应付的各期预付款均应得到本合同双方的同意并经____________的批准。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若出现下列应急事件,合同价应按下面的规定予以调整(双方理解合同价的减少是以规定的违约偿金方式减少,而不是以罚款的方式减少。)1.交船:(1)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后的第一个(30)天午夜(12)时内,合同价不予调整,价格不变。(2)若于交船日后迟交超过(30)天,则在交船日后第(30)天午夜(12)时开始,合同价按下列规定予以递减:第(31)天至第(6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61)天至第(9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91)天至第(12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21)天至第(15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51)天至第(180)天¥__________________。尽管如此,合同价格的递减率不得超过(180)天,上述规定的递减率是以规定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中午(12)时算起。(3)但是,若交船时间的延迟仅自交船日期的第一个(30)天起至(180)天,超过(180)天,按第十条规定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在上述延迟交船超过(180)天后若买方没有按第十条规定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书面要求买方予以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收到通知(15)天后,应予以答复建造方是取消合同还是同意以后择日接船。兹双方理解,若该船不能择日交付,买方根据上述条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4)若买方书面要求提前交船,为满足其要求应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从第(31)天算起,该船的合同价格,每1天应增加__________________日元。双方认为不应把建造方接受买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释为改变或变更本合同所订的交船日期。(5)在充分考虑了按第八条规定所允许延迟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的原因后,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条款所规定的日期交船,则应视为交船延期,此乃书就本条款的目的。2.速度:(1)经试航证实该船实际速度比该船保证速度减少不到(3/10)海里/时的条件下,其合同价格不受影响和不予以改变。(2)然而,实际速度低于该船保证速度从(3/10)节开始〔包括减少(3/10)节〕其合同价格按下列递减〔但小于(1/10)节时可忽略不计〕:(3/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4/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5/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6/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7/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8/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9/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1)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若经试航,实际速度低于该船的保证速度达(1)节以上时,则买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予以抉择,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价格后接船。根据上述,低于(1)节其合同价格减少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油耗:(1)按说明书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试航证明该船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的________________%其合同价格不因此受其影响而予以改变。(2)该船实际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从__________%开始,合同价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减少,即超过上述值1%时,合同价格减少__________%。(3)若该船的实际油耗超过规定油耗的(______________%)买方可予以选择,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格的(____%)其降价的总额为______________日元。4.总载重量:(1)按说明书规定该船的实际载重吨若低于或超出其规定总载重量时在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对每长吨降低其价格的________________日元,最多降________________日元。或者是超过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每一长吨的增加,其合同价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日元(在此两种情况下),不足一长吨者均不计)。(2)若该船实际总载重吨低于合同规定的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可由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抉择,拒收该船,撤销本合同,或按上述规定,按__________________长吨计,降低合同价格,即总额减少____________日元。第四条建造期间图纸的审批及检验1.图纸的审批:(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2.买方代表的委派: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3.授权代表检验: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建造方应合理的提前将试验,检验的日期和地点通知给代表,便于出席。接通知后代表不能出席其试航和检验时,应视作弃权。代表若发现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艺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时,代表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后,若同意其意见时应立即纠正不当之处。在该船交船前的整个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对建造该船的主机和辅机、工程现场、材料仓库,其中包括船厂、车间、仓库和办公室等,同时对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与该船有关的现场或材料仓库等可自由巡视。4.设施:建造方应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够的办公室并根据船厂惯例在船厂附近提供合理的设施,以便有效的进行工作。5.建造方的义务:代表及其助手是受买方聘用该项目的雇员,而不是建造方的雇员。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的雇员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买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现场(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与该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发生工伤等,建造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样,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极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财产遭受破坏、损失等建造方概不负责。6.买方的责任:买方予以保证其代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发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迟或干扰其建造进度。建造方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对建造该船不适合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买方经实际调查后,认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确的,买方应尽快调换其代表。第五条修改1.说明书的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但根据建造方的判断,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的修改或变更不会严重影响建造方承担的其他的计划。此外在修改或变更前买方予以同意由变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说明书的其他条件的变更。修改协议通过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换文后生效或以电报并经换文确认,本合同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后生效,此换文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建造方若发现有必要改进生产方法时,可对说明书作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征得买方的同意,而买方不应无理由地拒绝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2.船级的变更及其他:本合同签订后,若船级社或其他授权的主管机关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船级及建造该船的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若这种变更或修改是强制性的,则任何一方收到船级社或其他主管机构关于对建造该船确定须作修改的信息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若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的修改时建造方应把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2)若修改并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将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买方应将此意见通知建造方,若这种修改不影响其合同的执行并且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方面的变更时,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3.材料的代用品:按照本合同及该船建造说明书所要求的各种材料若不能及时购买到或因短缺而影响交船日期时,建造方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满足船级社及建造该船规范的要求,采用代用材料的协议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价格及有关其他的条款。第六条试航1.通知: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2.气候条件: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3.如何进行试航:(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做完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试验内容。试航往返航线由建造方予以决定。(2)在试航前,虽然由买方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应将试航中所耗的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以原购价支付给买方。在测定油耗时,其留在主机、机械及管路中的流动油量不计在内。由买方提供的燃油、润滑油等数量按建造厂的规定办理。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或拒绝接船。(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第七条交船1.时间与地点:该船应于__________之前或者当日在船厂由建造方交于买方。若根据本合同条款因建造进程的需要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应的推迟,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迟的日期移交,均称为交船日期。2.何时生效及如何生效:在买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前提下,该船的交付应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时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议定书时生效,确认该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买方接船。3.向买方提交的文件:该船交付和接船时建造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附于交船和接船议定书之后:(1)根据说明书制定该船试航的文件;(2)按说明书规定项下的设备清单,包括备件和其他的所需备件;(3)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2)所规定的易耗品清单并列有原购买价格;(4)全部证明书,包括按本合同规定该船交付时须提供的建造方证明和说明书;若船级证书和/或其他的证明书在该船交付时尚没有提交时,买方接受临时证明书,不作违约论,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证书后立即将正式证书提交给买方;(5)建造方出具的保证书说明该船移交给买方时没有设定任何留置权、费用、抵押或其他的负担加在买方名义上,也要特别说明______________当局没有对该船附加一切税收和费用,在试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对其分包商、雇员及船员不应负任何债务。4.该船的招标:根据本合同和说明书,于建造完工后买方无正常理由,又不接受该船,建造方有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的条件下对该船进行招标。5.产权与风险: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在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买方。双方明确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及该船的设备属于建造方,但战争、地震和海啸的风险除外。6.该船的驶离:该船移交后,买方立即拥有该船的所有权,并应在移交生效的3天内从船厂驶离。若买方于3天内未驶离船厂,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系泊费用。第八条推迟和延长交船时间(不可抗力)1.推迟的原因:若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由于天灾、政府当局的干涉、战争、封锁、革命、起义、叛乱、罢工、瘟疫、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海啸、爆炸、碰撞、搁浅、禁运等,造成推迟该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时间,作为延迟时间的先决条件,以此而推迟履行交船,但不应超过全部推迟所累计的时间。2.延迟的通知:推迟开始之日起7天内,建造方应用电报通知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建造方有权要求推迟该船的交船日并用书面确认推迟开始的日期及推迟的理由。同样,在此推迟结束后的7天内,建造方应用书面通知买方或用电报通知以书面确认此推迟已结束,也应规定由于此推迟而使交船日推迟的时间;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对建造方要求推迟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确认,应认为买方同意予以推迟。3.允许推迟的定义:由于本条第1款规定之原因及根据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应理解为可允许的推迟,有别于未经授权的推迟。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凡未经授权的推迟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4.因超期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允许推迟交船日的情况外,按照本条所陈述的原因,其推迟的累计的总括时间达到或超过(210)天的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取消本合同。当延迟累计的时间达到(210)天时建造方应致函买方,予以抉择,而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内,应表示其意愿,是取消合同,还是将来于指定日期移交。兹双方同意并理解若继而再次作延迟时,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第九条质量担保1.保证: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2.出现缺陷的通知: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若于(1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3.缺陷的补救:(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方。(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5.保证工程师: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内为该船服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第十条买方的退货1.通知:该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额是预付款性质。若买方根据合同允许取消合同的各条款行使退货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用电报通知并以书面确认,通知的有效期应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2.建造方退款:届时,建造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给建造方的用于该船的全部款额退还给买方,但若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仲裁者除外。在此情况下,按需退还给买方的金额计算,并按买方分别支付给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将这些款项汇还给买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计算。但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4款之规定取消合同时,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3.义务的解除:建造方将款项退给买方后,本合同项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和债务立即予以全部解除。第十一条买方不履行责任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下列所述应视为买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于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后3日内,买方仍没有向建造方付款;或(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买方在该船移交时没有支付第四期款额;或(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该船已准备支付给买方时,买方不接船不付款。2.利息和费用:若买方不履行支付责任,未按本条1(1)和(2)规定作出的分期付款,买方按应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费用加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给建造方;若未按本条1(3)接收船,应视为买方没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并应支付自建造方计划交船日期(包括计划交船的当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计算利息。买方有失责、违约时,对建造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费用。3.失责后果:(1)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买方违约,则交船日应自动推迟,其推迟期为买方违约所持续的期限。(2)若买方违约持续(15)天,建造方可自行决定,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取消合同,则合同立即失效,买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属建造方财产。若发生取消合同,买方付给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额属建造方持有。4.该船的出售:(1)若本合同按上述规定取消,建造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或继续或中止该船的建造,公开出售或私下出售,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不对买方的损失和亏损负任何责任。(2)若该船出售时已处完工状态,则销售所得,建造方应首先支付参与销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价的分期款额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_____%计算。(3)若该船处于尚未完工状态,则建造方处理该船所得销售值,首先用来支付参与出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该船价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额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补偿给建造方合理利润的损失部分。(4)鉴于上述两种情况若销售金额超过所需支付的总金额,建造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支付给买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给买方的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额,若买方有供应品,不应超过其供应品的价格。(5)若出售的金额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总金额时,根据建造方的要求,买方应立即支付尚缺差额部分。第十二条保险1.投保险别的范围:从该船铺龙骨开始直至完工、交船及买方接船时止,建造方应自费就建造该船所用供应品,包括已运到船厂的,已装船的,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全部机械、材料、设备、仪器和舾装件向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应与____________所采用的保险条款相适应。这类险别的保额应概括船舶交付时的金额,最低限度应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总金额,其中包括买方的供应物品。上述保险的保单应以建造方为抬头。此保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建造方。若买方要求对已付款购置的关于该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予以保险时,可投保地震、罢工、战争或其他的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风险,为此建造方应予以办理。该投保费用应由买方于该船支付时补偿给建造方。2.追偿额的运用:(1)部分灭失:若该建造船舶于买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凡属保险范围内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构成该船的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建造方应依据本条(1)所示,依据保险单应予以追偿,所得的金额用于支付修理费用,旨在弥补损失,以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所含说明书的规定,于该船完工时,买方依据合同予以接船。(2)全损: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可抉择如下:(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本合同根据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公司(下称建造方)为甲方和根据______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买方)为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鉴于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约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订的条款在________________(下称船厂)建造、下水、装机、完工,并向买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________________船,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下称该船)买方同意按下述所订条款条件向建造方购买,从建造方接收该船并支付款项。第一条规格和船级1.说明书:该船应有建造方的船体编号第______号,并按本合同的条款,说明书和总布置图(统称说明书)建造、装机和完工,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主要规格:全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两柱间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机:____________________型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航速:____________________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续航力: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员: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主要规格的详细说明及定义、检验方法和计算均附列说明书中。3.船级和规范:该船包括其机器、设备、仪器应按__________规范建造,并由__________监造(下称船级社)应授予船级和______________标志。该船应符合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说明书中所指定船级社的规范并达到其标准要求。为入级并符合上述规范和达到要求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建造方支付。4.分包:建造方可自行决定将该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责任由建造方承担。5.登记:根据__________法律在__________国的港口,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和验收时间,该船应由买方登记,其费用由买方自理。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1.合同价格:该船的购买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下称合同价),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设备,并可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予以上下调整。2.货币: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应为可自由兑换的日元。3.付款条件:由买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价如下:(1)第一期:__________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2)第二期:该船铺龙骨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3)第三期:该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4)第四期:交付该船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再加上或减去由于合同价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所需的部门金额。4.支付方式:(1)第一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__________已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2)第二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铺龙骨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3)第三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下水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4)第四期:在规定的该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买方遵照经建造方确认的银行开具以建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向__________银行存入调整后的本期应付额的现金。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规定在签署交船、接船议定书后,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证或现金。本合同的双方之间不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买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额。5.预付款:该船交付前或交付时应付的各期预付款均应得到本合同双方的同意并经____________的批准。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若出现下列应急事件,合同价应按下面的规定予以调整(双方理解合同价的减少是以规定的违约偿金方式减少,而不是以罚款的方式减少。)1.交船:(1)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后的第一个(30)天午夜(12)时内,合同价不予调整,价格不变。(2)若于交船日后迟交超过(30)天,则在交船日后第(30)天午夜(12)时开始,合同价按下列规定予以递减:第(31)天至第(6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61)天至第(9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91)天至第(12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21)天至第(15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51)天至第(180)天¥__________________。尽管如此,合同价格的递减率不得超过(180)天,上述规定的递减率是以规定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中午(12)时算起。(3)但是,若交船时间的延迟仅自交船日期的第一个(30)天起至(180)天,超过(180)天,按第十条规定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在上述延迟交船超过(180)天后若买方没有按第十条规定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书面要求买方予以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收到通知(15)天后,应予以答复建造方是取消合同还是同意以后择日接船。兹双方理解,若该船不能择日交付,买方根据上述条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4)若买方书面要求提前交船,为满足其要求应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从第(31)天算起,该船的合同价格,每1天应增加__________________日元。双方认为不应把建造方接受买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释为改变或变更本合同所订的交船日期。(5)在充分考虑了按第八条规定所允许延迟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的原因后,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条款所规定的日期交船,则应视为交船延期,此乃书就本条款的目的。2.速度:(1)经试航证实该船实际速度比该船保证速度减少不到(3/10)海里/时的条件下,其合同价格不受影响和不予以改变。(2)然而,实际速度低于该船保证速度从(3/10)节开始〔包括减少(3/10)节〕其合同价格按下列递减〔但小于(1/10)节时可忽略不计〕:(3/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4/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5/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6/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7/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8/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9/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1)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若经试航,实际速度低于该船的保证速度达(1)节以上时,则买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予以抉择,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价格后接船。根据上述,低于(1)节其合同价格减少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油耗:(1)按说明书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试航证明该船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的________________%其合同价格不因此受其影响而予以改变。(2)该船实际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从__________%开始,合同价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减少,即超过上述值1%时,合同价格减少__________%。(3)若该船的实际油耗超过规定油耗的(______________%)买方可予以选择,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格的(____%)其降价的总额为______________日元。4.总载重量:(1)按说明书规定该船的实际载重吨若低于或超出其规定总载重量时在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对每长吨降低其价格的________________日元,最多降________________日元。或者是超过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每一长吨的增加,其合同价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日元(在此两种情况下),不足一长吨者均不计)。(2)若该船实际总载重吨低于合同规定的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可由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抉择,拒收该船,撤销本合同,或按上述规定,按__________________长吨计,降低合同价格,即总额减少____________日元。第四条建造期间图纸的审批及检验1.图纸的审批:(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2.买方代表的委派: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3.授权代表检验: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建造方应合理的提前将试验,检验的日期和地点通知给代表,便于出席。接通知后代表不能出席其试航和检验时,应视作弃权。代表若发现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艺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时,代表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后,若同意其意见时应立即纠正不当之处。在该船交船前的整个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对建造该船的主机和辅机、工程现场、材料仓库,其中包括船厂、车间、仓库和办公室等,同时对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与该船有关的现场或材料仓库等可自由巡视。4.设施:建造方应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够的办公室并根据船厂惯例在船厂附近提供合理的设施,以便有效的进行工作。5.建造方的义务:代表及其助手是受买方聘用该项目的雇员,而不是建造方的雇员。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的雇员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买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现场(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与该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发生工伤等,建造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样,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极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财产遭受破坏、损失等建造方概不负责。6.买方的责任:买方予以保证其代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发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迟或干扰其建造进度。建造方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对建造该船不适合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买方经实际调查后,认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确的,买方应尽快调换其代表。第五条修改1.说明书的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但根据建造方的判断,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的修改或变更不会严重影响建造方承担的其他的计划。此外在修改或变更前买方予以同意由变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说明书的其他条件的变更。修改协议通过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换文后生效或以电报并经换文确认,本合同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后生效,此换文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建造方若发现有必要改进生产方法时,可对说明书作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征得买方的同意,而买方不应无理由地拒绝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2.船级的变更及其他:本合同签订后,若船级社或其他授权的主管机关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船级及建造该船的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若这种变更或修改是强制性的,则任何一方收到船级社或其他主管机构关于对建造该船确定须作修改的信息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若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的修改时建造方应把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2)若修改并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将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买方应将此意见通知建造方,若这种修改不影响其合同的执行并且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方面的变更时,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3.材料的代用品:按照本合同及该船建造说明书所要求的各种材料若不能及时购买到或因短缺而影响交船日期时,建造方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满足船级社及建造该船规范的要求,采用代用材料的协议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价格及有关其他的条款。第六条试航1.通知: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2.气候条件: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3.如何进行试航:(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做完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试验内容。试航往返航线由建造方予以决定。(2)在试航前,虽然由买方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应将试航中所耗的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以原购价支付给买方。在测定油耗时,其留在主机、机械及管路中的流动油量不计在内。由买方提供的燃油、润滑油等数量按建造厂的规定办理。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或拒绝接船。(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第七条交船1.时间与地点:该船应于__________之前或者当日在船厂由建造方交于买方。若根据本合同条款因建造进程的需要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应的推迟,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迟的日期移交,均称为交船日期。2.何时生效及如何生效:在买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前提下,该船的交付应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时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议定书时生效,确认该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买方接船。3.向买方提交的文件:该船交付和接船时建造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附于交船和接船议定书之后:(1)根据说明书制定该船试航的文件;(2)按说明书规定项下的设备清单,包括备件和其他的所需备件;(3)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2)所规定的易耗品清单并列有原购买价格;(4)全部证明书,包括按本合同规定该船交付时须提供的建造方证明和说明书;若船级证书和/或其他的证明书在该船交付时尚没有提交时,买方接受临时证明书,不作违约论,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证书后立即将正式证书提交给买方;(5)建造方出具的保证书说明该船移交给买方时没有设定任何留置权、费用、抵押或其他的负担加在买方名义上,也要特别说明______________当局没有对该船附加一切税收和费用,在试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对其分包商、雇员及船员不应负任何债务。4.该船的招标:根据本合同和说明书,于建造完工后买方无正常理由,又不接受该船,建造方有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的条件下对该船进行招标。5.产权与风险: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在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买方。双方明确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及该船的设备属于建造方,但战争、地震和海啸的风险除外。6.该船的驶离:该船移交后,买方立即拥有该船的所有权,并应在移交生效的3天内从船厂驶离。若买方于3天内未驶离船厂,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系泊费用。第八条推迟和延长交船时间(不可抗力)1.推迟的原因:若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由于天灾、政府当局的干涉、战争、封锁、革命、起义、叛乱、罢工、瘟疫、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海啸、爆炸、碰撞、搁浅、禁运等,造成推迟该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时间,作为延迟时间的先决条件,以此而推迟履行交船,但不应超过全部推迟所累计的时间。2.延迟的通知:推迟开始之日起7天内,建造方应用电报通知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建造方有权要求推迟该船的交船日并用书面确认推迟开始的日期及推迟的理由。同样,在此推迟结束后的7天内,建造方应用书面通知买方或用电报通知以书面确认此推迟已结束,也应规定由于此推迟而使交船日推迟的时间;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对建造方要求推迟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确认,应认为买方同意予以推迟。3.允许推迟的定义:由于本条第1款规定之原因及根据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应理解为可允许的推迟,有别于未经授权的推迟。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凡未经授权的推迟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4.因超期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允许推迟交船日的情况外,按照本条所陈述的原因,其推迟的累计的总括时间达到或超过(210)天的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取消本合同。当延迟累计的时间达到(210)天时建造方应致函买方,予以抉择,而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内,应表示其意愿,是取消合同,还是将来于指定日期移交。兹双方同意并理解若继而再次作延迟时,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第九条质量担保1.保证: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2.出现缺陷的通知: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若于(1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3.缺陷的补救:(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方。(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5.保证工程师: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内为该船服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第十条买方的退货1.通知:该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额是预付款性质。若买方根据合同允许取消合同的各条款行使退货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用电报通知并以书面确认,通知的有效期应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2.建造方退款:届时,建造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给建造方的用于该船的全部款额退还给买方,但若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仲裁者除外。在此情况下,按需退还给买方的金额计算,并按买方分别支付给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将这些款项汇还给买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计算。但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4款之规定取消合同时,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3.义务的解除:建造方将款项退给买方后,本合同项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和债务立即予以全部解除。第十一条买方不履行责任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下列所述应视为买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于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后3日内,买方仍没有向建造方付款;或(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买方在该船移交时没有支付第四期款额;或(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该船已准备支付给买方时,买方不接船不付款。2.利息和费用:若买方不履行支付责任,未按本条1(1)和(2)规定作出的分期付款,买方按应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费用加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给建造方;若未按本条1(3)接收船,应视为买方没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并应支付自建造方计划交船日期(包括计划交船的当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计算利息。买方有失责、违约时,对建造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费用。3.失责后果:(1)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买方违约,则交船日应自动推迟,其推迟期为买方违约所持续的期限。(2)若买方违约持续(15)天,建造方可自行决定,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取消合同,则合同立即失效,买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属建造方财产。若发生取消合同,买方付给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额属建造方持有。4.该船的出售:(1)若本合同按上述规定取消,建造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或继续或中止该船的建造,公开出售或私下出售,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不对买方的损失和亏损负任何责任。(2)若该船出售时已处完工状态,则销售所得,建造方应首先支付参与销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价的分期款额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_____%计算。(3)若该船处于尚未完工状态,则建造方处理该船所得销售值,首先用来支付参与出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该船价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额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补偿给建造方合理利润的损失部分。(4)鉴于上述两种情况若销售金额超过所需支付的总金额,建造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支付给买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给买方的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额,若买方有供应品,不应超过其供应品的价格。(5)若出售的金额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总金额时,根据建造方的要求,买方应立即支付尚缺差额部分。第十二条保险1.投保险别的范围:从该船铺龙骨开始直至完工、交船及买方接船时止,建造方应自费就建造该船所用供应品,包括已运到船厂的,已装船的,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全部机械、材料、设备、仪器和舾装件向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应与____________所采用的保险条款相适应。这类险别的保额应概括船舶交付时的金额,最低限度应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总金额,其中包括买方的供应物品。上述保险的保单应以建造方为抬头。此保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建造方。若买方要求对已付款购置的关于该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予以保险时,可投保地震、罢工、战争或其他的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风险,为此建造方应予以办理。该投保费用应由买方于该船支付时补偿给建造方。2.追偿额的运用:(1)部分灭失:若该建造船舶于买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凡属保险范围内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构成该船的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建造方应依据本条(1)所示,依据保险单应予以追偿,所得的金额用于支付修理费用,旨在弥补损失,以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所含说明书的规定,于该船完工时,买方依据合同予以接船。(2)全损: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可抉择如下:(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第十三条争议与仲裁1.诉讼: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________船务局。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由这名身肩两方的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的大多数(视情况而定)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若三名仲裁员未取得多数裁决,则第三名仲裁员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尽管有以上规定,经双方承认,关于该船的建造及其机器和设备,或有关材料或工艺的质量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意见的分歧,经协商一致可提交船级社对争议作出裁决。船级社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裁决的通知:应立即用书面,或用电报加以确认,将裁决告知买方和建造方。3.费用:仲裁庭应决定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承担费用的比例。4.提交法院:对裁决的判决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5.交船日的变更:在该船移交之前若引起争议需提交仲裁,裁决可包括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交船日予以推迟。第十四条转让的权利除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若买方转让,则还需经政府批准,而且买方仍对本合同承担义务。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应继续有效,继续有约束力。第十五条税务和关税1.税务和关税:建造方应承担并支付______________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向买方征收有关其供应品的税收。2.境外的税务和关税:买方应承担并支付为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境外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建造方为建造该船购买所需项目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第十六条专利商标和版权1.专利、商标和版权:该船所用的机器和设备应标有专利号、商标或制造商的贸易名称。建造方不得让买方承担使用专利权责任,或因违背专利权而引起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其中包括在执行合同中因对任何专利和发明使用不当以本合同根据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公司(下称建造方)为甲方和根据______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买方)为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鉴于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约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订的条款在________________(下称船厂)建造、下水、装机、完工,并向买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________________船,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下称该船)买方同意按下述所订条款条件向建造方购买,从建造方接收该船并支付款项。第一条规格和船级1.说明书:该船应有建造方的船体编号第______号,并按本合同的条款,说明书和总布置图(统称说明书)建造、装机和完工,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主要规格:全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两柱间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机:____________________型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航速:____________________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续航力: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员: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主要规格的详细说明及定义、检验方法和计算均附列说明书中。3.船级和规范:该船包括其机器、设备、仪器应按__________规范建造,并由__________监造(下称船级社)应授予船级和______________标志。该船应符合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说明书中所指定船级社的规范并达到其标准要求。为入级并符合上述规范和达到要求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建造方支付。4.分包:建造方可自行决定将该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责任由建造方承担。5.登记:根据__________法律在__________国的港口,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和验收时间,该船应由买方登记,其费用由买方自理。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1.合同价格:该船的购买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下称合同价),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设备,并可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予以上下调整。2.货币: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应为可自由兑换的日元。3.付款条件:由买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价如下:(1)第一期:__________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2)第二期:该船铺龙骨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3)第三期:该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4)第四期:交付该船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再加上或减去由于合同价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所需的部门金额。4.支付方式:(1)第一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__________已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2)第二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铺龙骨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3)第三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下水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4)第四期:在规定的该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买方遵照经建造方确认的银行开具以建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向__________银行存入调整后的本期应付额的现金。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规定在签署交船、接船议定书后,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证或现金。本合同的双方之间不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买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额。5.预付款:该船交付前或交付时应付的各期预付款均应得到本合同双方的同意并经____________的批准。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若出现下列应急事件,合同价应按下面的规定予以调整(双方理解合同价的减少是以规定的违约偿金方式减少,而不是以罚款的方式减少。)1.交船:(1)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后的第一个(30)天午夜(12)时内,合同价不予调整,价格不变。(2)若于交船日后迟交超过(30)天,则在交船日后第(30)天午夜(12)时开始,合同价按下列规定予以递减:第(31)天至第(6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61)天至第(9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91)天至第(12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21)天至第(15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51)天至第(180)天¥__________________。尽管如此,合同价格的递减率不得超过(180)天,上述规定的递减率是以规定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中午(12)时算起。(3)但是,若交船时间的延迟仅自交船日期的第一个(30)天起至(180)天,超过(180)天,按第十条规定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在上述延迟交船超过(180)天后若买方没有按第十条规定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书面要求买方予以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收到通知(15)天后,应予以答复建造方是取消合同还是同意以后择日接船。兹双方理解,若该船不能择日交付,买方根据上述条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4)若买方书面要求提前交船,为满足其要求应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从第(31)天算起,该船的合同价格,每1天应增加__________________日元。双方认为不应把建造方接受买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释为改变或变更本合同所订的交船日期。(5)在充分考虑了按第八条规定所允许延迟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的原因后,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条款所规定的日期交船,则应视为交船延期,此乃书就本条款的目的。2.速度:(1)经试航证实该船实际速度比该船保证速度减少不到(3/10)海里/时的条件下,其合同价格不受影响和不予以改变。(2)然而,实际速度低于该船保证速度从(3/10)节开始〔包括减少(3/10)节〕其合同价格按下列递减〔但小于(1/10)节时可忽略不计〕:(3/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4/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5/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6/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7/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8/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9/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1)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若经试航,实际速度低于该船的保证速度达(1)节以上时,则买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予以抉择,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价格后接船。根据上述,低于(1)节其合同价格减少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油耗:(1)按说明书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试航证明该船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的________________%其合同价格不因此受其影响而予以改变。(2)该船实际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从__________%开始,合同价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减少,即超过上述值1%时,合同价格减少__________%。(3)若该船的实际油耗超过规定油耗的(______________%)买方可予以选择,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格的(____%)其降价的总额为______________日元。4.总载重量:(1)按说明书规定该船的实际载重吨若低于或超出其规定总载重量时在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对每长吨降低其价格的________________日元,最多降________________日元。或者是超过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每一长吨的增加,其合同价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日元(在此两种情况下),不足一长吨者均不计)。(2)若该船实际总载重吨低于合同规定的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可由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抉择,拒收该船,撤销本合同,或按上述规定,按__________________长吨计,降低合同价格,即总额减少____________日元。第四条建造期间图纸的审批及检验1.图纸的审批:(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2.买方代表的委派: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3.授权代表检验: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建造方应合理的提前将试验,检验的日期和地点通知给代表,便于出席。接通知后代表不能出席其试航和检验时,应视作弃权。代表若发现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艺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时,代表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后,若同意其意见时应立即纠正不当之处。在该船交船前的整个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对建造该船的主机和辅机、工程现场、材料仓库,其中包括船厂、车间、仓库和办公室等,同时对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与该船有关的现场或材料仓库等可自由巡视。4.设施:建造方应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够的办公室并根据船厂惯例在船厂附近提供合理的设施,以便有效的进行工作。5.建造方的义务:代表及其助手是受买方聘用该项目的雇员,而不是建造方的雇员。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的雇员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买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现场(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与该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发生工伤等,建造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样,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极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财产遭受破坏、损失等建造方概不负责。6.买方的责任:买方予以保证其代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发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迟或干扰其建造进度。建造方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对建造该船不适合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买方经实际调查后,认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确的,买方应尽快调换其代表。第五条修改1.说明书的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但根据建造方的判断,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的修改或变更不会严重影响建造方承担的其他的计划。此外在修改或变更前买方予以同意由变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说明书的其他条件的变更。修改协议通过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换文后生效或以电报并经换文确认,本合同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后生效,此换文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建造方若发现有必要改进生产方法时,可对说明书作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征得买方的同意,而买方不应无理由地拒绝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2.船级的变更及其他:本合同签订后,若船级社或其他授权的主管机关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船级及建造该船的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若这种变更或修改是强制性的,则任何一方收到船级社或其他主管机构关于对建造该船确定须作修改的信息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若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的修改时建造方应把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2)若修改并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将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买方应将此意见通知建造方,若这种修改不影响其合同的执行并且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方面的变更时,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3.材料的代用品:按照本合同及该船建造说明书所要求的各种材料若不能及时购买到或因短缺而影响交船日期时,建造方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满足船级社及建造该船规范的要求,采用代用材料的协议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价格及有关其他的条款。第六条试航1.通知: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2.气候条件: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3.如何进行试航:(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做完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试验内容。试航往返航线由建造方予以决定。(2)在试航前,虽然由买方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应将试航中所耗的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以原购价支付给买方。在测定油耗时,其留在主机、机械及管路中的流动油量不计在内。由买方提供的燃油、润滑油等数量按建造厂的规定办理。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或拒绝接船。(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第七条交船1.时间与地点:该船应于__________之前或者当日在船厂由建造方交于买方。若根据本合同条款因建造进程的需要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应的推迟,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迟的日期移交,均称为交船日期。2.何时生效及如何生效:在买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前提下,该船的交付应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时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议定书时生效,确认该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买方接船。3.向买方提交的文件:该船交付和接船时建造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附于交船和接船议定书之后:(1)根据说明书制定该船试航的文件;(2)按说明书规定项下的设备清单,包括备件和其他的所需备件;(3)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2)所规定的易耗品清单并列有原购买价格;(4)全部证明书,包括按本合同规定该船交付时须提供的建造方证明和说明书;若船级证书和/或其他的证明书在该船交付时尚没有提交时,买方接受临时证明书,不作违约论,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证书后立即将正式证书提交给买方;(5)建造方出具的保证书说明该船移交给买方时没有设定任何留置权、费用、抵押或其他的负担加在买方名义上,也要特别说明______________当局没有对该船附加一切税收和费用,在试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对其分包商、雇员及船员不应负任何债务。4.该船的招标:根据本合同和说明书,于建造完工后买方无正常理由,又不接受该船,建造方有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的条件下对该船进行招标。5.产权与风险: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在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买方。双方明确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及该船的设备属于建造方,但战争、地震和海啸的风险除外。6.该船的驶离:该船移交后,买方立即拥有该船的所有权,并应在移交生效的3天内从船厂驶离。若买方于3天内未驶离船厂,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系泊费用。第八条推迟和延长交船时间(不可抗力)1.推迟的原因:若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由于天灾、政府当局的干涉、战争、封锁、革命、起义、叛乱、罢工、瘟疫、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海啸、爆炸、碰撞、搁浅、禁运等,造成推迟该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时间,作为延迟时间的先决条件,以此而推迟履行交船,但不应超过全部推迟所累计的时间。2.延迟的通知:推迟开始之日起7天内,建造方应用电报通知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建造方有权要求推迟该船的交船日并用书面确认推迟开始的日期及推迟的理由。同样,在此推迟结束后的7天内,建造方应用书面通知买方或用电报通知以书面确认此推迟已结束,也应规定由于此推迟而使交船日推迟的时间;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对建造方要求推迟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确认,应认为买方同意予以推迟。3.允许推迟的定义:由于本条第1款规定之原因及根据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应理解为可允许的推迟,有别于未经授权的推迟。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凡未经授权的推迟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4.因超期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允许推迟交船日的情况外,按照本条所陈述的原因,其推迟的累计的总括时间达到或超过(210)天的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取消本合同。当延迟累计的时间达到(210)天时建造方应致函买方,予以抉择,而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内,应表示其意愿,是取消合同,还是将来于指定日期移交。兹双方同意并理解若继而再次作延迟时,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第九条质量担保1.保证: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2.出现缺陷的通知: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若于(1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3.缺陷的补救:(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方。(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5.保证工程师: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内为该船服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第十条买方的退货1.通知:该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额是预付款性质。若买方根据合同允许取消合同的各条款行使退货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用电报通知并以书面确认,通知的有效期应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2.建造方退款:届时,建造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给建造方的用于该船的全部款额退还给买方,但若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仲裁者除外。在此情况下,按需退还给买方的金额计算,并按买方分别支付给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将这些款项汇还给买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计算。但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4款之规定取消合同时,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3.义务的解除:建造方将款项退给买方后,本合同项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和债务立即予以全部解除。第十一条买方不履行责任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下列所述应视为买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于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后3日内,买方仍没有向建造方付款;或(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买方在该船移交时没有支付第四期款额;或(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该船已准备支付给买方时,买方不接船不付款。2.利息和费用:若买方不履行支付责任,未按本条1(1)和(2)规定作出的分期付款,买方按应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费用加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给建造方;若未按本条1(3)接收船,应视为买方没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并应支付自建造方计划交船日期(包括计划交船的当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计算利息。买方有失责、违约时,对建造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费用。3.失责后果:(1)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买方违约,则交船日应自动推迟,其推迟期为买方违约所持续的期限。(2)若买方违约持续(15)天,建造方可自行决定,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取消合同,则合同立即失效,买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属建造方财产。若发生取消合同,买方付给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额属建造方持有。4.该船的出售:(1)若本合同按上述规定取消,建造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或继续或中止该船的建造,公开出售或私下出售,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不对买方的损失和亏损负任何责任。(2)若该船出售时已处完工状态,则销售所得,建造方应首先支付参与销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价的分期款额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_____%计算。(3)若该船处于尚未完工状态,则建造方处理该船所得销售值,首先用来支付参与出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该船价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额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补偿给建造方合理利润的损失部分。(4)鉴于上述两种情况若销售金额超过所需支付的总金额,建造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支付给买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给买方的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额,若买方有供应品,不应超过其供应品的价格。(5)若出售的金额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总金额时,根据建造方的要求,买方应立即支付尚缺差额部分。第十二条保险1.投保险别的范围:从该船铺龙骨开始直至完工、交船及买方接船时止,建造方应自费就建造该船所用供应品,包括已运到船厂的,已装船的,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全部机械、材料、设备、仪器和舾装件向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应与____________所采用的保险条款相适应。这类险别的保额应概括船舶交付时的金额,最低限度应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总金额,其中包括买方的供应物品。上述保险的保单应以建造方为抬头。此保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建造方。若买方要求对已付款购置的关于该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予以保险时,可投保地震、罢工、战争或其他的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风险,为此建造方应予以办理。该投保费用应由买方于该船支付时补偿给建造方。2.追偿额的运用:(1)部分灭失:若该建造船舶于买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凡属保险范围内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构成该船的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建造方应依据本条(1)所示,依据保险单应予以追偿,所得的金额用于支付修理费用,旨在弥补损失,以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所含说明书的规定,于该船完工时,买方依据合同予以接船。(2)全损: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可抉择如下:(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第十三条争议与仲裁1.诉讼: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________船务局。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由这名身肩两方的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的大多数(视情况而定)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若三名仲裁员未取得多数裁决,则第三名仲裁员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尽管有以上规定,经双方承认,关于该船的建造及其机器和设备,或有关材料或工艺的质量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意见的分歧,经协商一致可提交船级社对争议作出裁决。船级社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裁决的通知:应立即用书面,或用电报加以确认,将裁决告知买方和建造方。3.费用:仲裁庭应决定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承担费用的比例。4.提交法院:对裁决的判决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5.交船日的变更:在该船移交之前若引起争议需提交仲裁,裁决可包括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交船日予以推迟。第十四条转让的权利除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若买方转让,则还需经政府批准,而且买方仍对本合同承担义务。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应继续有效,继续有约束力。第十五条税务和关税1.税务和关税:建造方应承担并支付______________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向买方征收有关其供应品的税收。2.境外的税务和关税:买方应承担并支付为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境外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建造方为建造该船购买所需项目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第十六条专利商标和版权1.专利、商标和版权:该船所用的机器和设备应标有专利号、商标或制造商的贸易名称。建造方不得让买方承担使用专利权责任,或因违背专利权而引起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其中包括在执行合同中因对任何专利和发明使用不当以及由此引起的诉讼所需费用。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本合同所用设备,仅涉及专利权或商标或版权的转让,特此证明,所用的专利完全应归真正合法的持有者。建造方的担保不适用于买方的供应品。2.总图、说明书和生产图纸:建造方对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生产图纸、技术说明、计算、试验数据及其他与该船有关的数据、信息和文件持有全权。在未经建造方书面同意前,买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泄密或泄露给第三方,但可为正常进行操作,修理和维护该船时用。第十七条买方的供应物品1.买方的责任:(1)应在建造方指定的时间内自己承担风险、货价和费用,向建造方提供物品(下称买方供应品)按说明书规定,在船厂仓库或堆放处交付,其供应品状态应完好,以适应装该船。(2)为便于建造方将买方供应品安装在船上,买方应向建造方提供必须的说明书、图解、指南、手册、测试报告和规范条例所要求的证明书。买方在建造方的请求下供应品制造商的代表协助建造方安装或由他们承担安装,或在船厂予以调试,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费。(3)若发现任何一件或所有的买方供应品有不当或不宜安装时,建造方有权退货。但在买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调整买方供应品但不得影响建造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的权利,同时建造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偿还建造方因修理或调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交船日也应自动地延长因修理或调整所需的时间。(4)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供应品时,交船日也应自动延长因迟交所需的时间。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亏损和受损,其损失费用应于交船时支付。若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超过30天,建造方有权继续建造该船,可不在该船上安装其设备,并在此状态下买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对建造方的其他权利产生异议。2.建造方的责任:建造方应在买方供应品交付至船厂后予以贮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这些物品免费安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建造方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和效能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通知1.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按下列地址:致买方:致建造方: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2.文字:与本合同有关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语。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但,若________政府不在________日内出具出口许可证和建造准许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除本合同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应立即完全解除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并说明本合同未曾生效。第二十条解释1.适用法律: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建造该船国家法律的管辖。2.歧义:说明书中所用的语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为阐述、解释和实现本合同。若文字与所示要求与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说明书及图纸也是互为解释,若图纸上有的,说明书内没有规定的或在说明书上有规定的但在图纸上没有规定的,均视为说明书及图纸中已有规定。3.全部协议:本合同包括双方迄今为止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且本合同根据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公司(下称建造方)为甲方和根据__________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买方)为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鉴于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约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订的条款在________________(下称船厂)建造、下水、装机、完工,并向买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________________船,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下称该船)买方同意按下述所订条款条件向建造方购买,从建造方接收该船并支付款项。第一条规格和船级1.说明书:该船应有建造方的船体编号第______号,并按本合同的条款,说明书和总布置图(统称说明书)建造、装机和完工,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主要规格:全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两柱间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机:____________________型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航速:____________________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续航力: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员: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主要规格的详细说明及定义、检验方法和计算均附列说明书中。3.船级和规范:该船包括其机器、设备、仪器应按__________规范建造,并由__________监造(下称船级社)应授予船级和______________标志。该船应符合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说明书中所指定船级社的规范并达到其标准要求。为入级并符合上述规范和达到要求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建造方支付。4.分包:建造方可自行决定将该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责任由建造方承担。5.登记:根据__________法律在__________国的港口,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和验收时间,该船应由买方登记,其费用由买方自理。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1.合同价格:该船的购买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下称合同价),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设备,并可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予以上下调整。2.货币: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应为可自由兑换的日元。3.付款条件:由买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价如下:(1)第一期:__________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2)第二期:该船铺龙骨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3)第三期:该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4)第四期:交付该船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再加上或减去由于合同价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所需的部门金额。4.支付方式:(1)第一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__________已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2)第二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铺龙骨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3)第三期: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下水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4)第四期:在规定的该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买方遵照经建造方确认的银行开具以建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向__________银行存入调整后的本期应付额的现金。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规定在签署交船、接船议定书后,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证或现金。本合同的双方之间不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买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额。5.预付款:该船交付前或交付时应付的各期预付款均应得到本合同双方的同意并经____________的批准。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若出现下列应急事件,合同价应按下面的规定予以调整(双方理解合同价的减少是以规定的违约偿金方式减少,而不是以罚款的方式减少。)1.交船:(1)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后的第一个(30)天午夜(12)时内,合同价不予调整,价格不变。(2)若于交船日后迟交超过(30)天,则在交船日后第(30)天午夜(12)时开始,合同价按下列规定予以递减:第(31)天至第(6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61)天至第(9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91)天至第(12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21)天至第(15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51)天至第(180)天¥__________________。尽管如此,合同价格的递减率不得超过(180)天,上述规定的递减率是以规定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中午(12)时算起。(3)但是,若交船时间的延迟仅自交船日期的第一个(30)天起至(180)天,超过(180)天,按第十条规定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在上述延迟交船超过(180)天后若买方没有按第十条规定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书面要求买方予以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收到通知(15)天后,应予以答复建造方是取消合同还是同意以后择日接船。兹双方理解,若该船不能择日交付,买方根据上述条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4)若买方书面要求提前交船,为满足其要求应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从第(31)天算起,该船的合同价格,每1天应增加__________________日元。双方认为不应把建造方接受买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释为改变或变更本合同所订的交船日期。(5)在充分考虑了按第八条规定所允许延迟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的原因后,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条款所规定的日期交船,则应视为交船延期,此乃书就本条款的目的。2.速度:(1)经试航证实该船实际速度比该船保证速度减少不到(3/10)海里/时的条件下,其合同价格不受影响和不予以改变。(2)然而,实际速度低于该船保证速度从(3/10)节开始〔包括减少(3/10)节〕其合同价格按下列递减〔但小于(1/10)节时可忽略不计〕:(3/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4/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5/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6/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7/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8/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9/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1)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若经试航,实际速度低于该船的保证速度达(1)节以上时,则买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予以抉择,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价格后接船。根据上述,低于(1)节其合同价格减少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油耗:(1)按说明书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试航证明该船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的________________%其合同价格不因此受其影响而予以改变。(2)该船实际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从__________%开始,合同价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减少,即超过上述值1%时,合同价格减少__________%。(3)若该船的实际油耗超过规定油耗的(______________%)买方可予以选择,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格的(____%)其降价的总额为______________日元。4.总载重量:(1)按说明书规定该船的实际载重吨若低于或超出其规定总载重量时在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对每长吨降低其价格的________________日元,最多降________________日元。或者是超过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每一长吨的增加,其合同价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日元(在此两种情况下),不足一长吨者均不计)。(2)若该船实际总载重吨低于合同规定的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可由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抉择,拒收该船,撤销本合同,或按上述规定,按__________________长吨计,降低合同价格,即总额减少____________日元。第四条建造期间图纸的审批及检验1.图纸的审批:(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2.买方代表的委派: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3.授权代表检验: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建造方应合理的提前将试验,检验的日期和地点通知给代表,便于出席。接通知后代表不能出席其试航和检验时,应视作弃权。代表若发现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艺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时,代表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后,若同意其意见时应立即纠正不当之处。在该船交船前的整个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对建造该船的主机和辅机、工程现场、材料仓库,其中包括船厂、车间、仓库和办公室等,同时对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与该船有关的现场或材料仓库等可自由巡视。4.设施:建造方应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够的办公室并根据船厂惯例在船厂附近提供合理的设施,以便有效的进行工作。5.建造方的义务:代表及其助手是受买方聘用该项目的雇员,而不是建造方的雇员。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的雇员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买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现场(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与该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发生工伤等,建造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样,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极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财产遭受破坏、损失等建造方概不负责。6.买方的责任:买方予以保证其代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发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迟或干扰其建造进度。建造方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对建造该船不适合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买方经实际调查后,认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确的,买方应尽快调换其代表。第五条修改1.说明书的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但根据建造方的判断,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的修改或变更不会严重影响建造方承担的其他的计划。此外在修改或变更前买方予以同意由变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说明书的其他条件的变更。修改协议通过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换文后生效或以电报并经换文确认,本合同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后生效,此换文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建造方若发现有必要改进生产方法时,可对说明书作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征得买方的同意,而买方不应无理由地拒绝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2.船级的变更及其他:本合同签订后,若船级社或其他授权的主管机关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船级及建造该船的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若这种变更或修改是强制性的,则任何一方收到船级社或其他主管机构关于对建造该船确定须作修改的信息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若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的修改时建造方应把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2)若修改并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将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买方应将此意见通知建造方,若这种修改不影响其合同的执行并且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方面的变更时,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3.材料的代用品:按照本合同及该船建造说明书所要求的各种材料若不能及时购买到或因短缺而影响交船日期时,建造方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满足船级社及建造该船规范的要求,采用代用材料的协议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价格及有关其他的条款。第六条试航1.通知: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2.气候条件: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3.如何进行试航:(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做完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试验内容。试航往返航线由建造方予以决定。(2)在试航前,虽然由买方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应将试航中所耗的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以原购价支付给买方。在测定油耗时,其留在主机、机械及管路中的流动油量不计在内。由买方提供的燃油、润滑油等数量按建造厂的规定办理。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或拒绝接船。(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第七条交船1.时间与地点:该船应于__________之前或者当日在船厂由建造方交于买方。若根据本合同条款因建造进程的需要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应的推迟,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迟的日期移交,均称为交船日期。2.何时生效及如何生效:在买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前提下,该船的交付应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时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议定书时生效,确认该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买方接船。3.向买方提交的文件:该船交付和接船时建造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附于交船和接船议定书之后:(1)根据说明书制定该船试航的文件;(2)按说明书规定项下的设备清单,包括备件和其他的所需备件;(3)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2)所规定的易耗品清单并列有原购买价格;(4)全部证明书,包括按本合同规定该船交付时须提供的建造方证明和说明书;若船级证书和/或其他的证明书在该船交付时尚没有提交时,买方接受临时证明书,不作违约论,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证书后立即将正式证书提交给买方;(5)建造方出具的保证书说明该船移交给买方时没有设定任何留置权、费用、抵押或其他的负担加在买方名义上,也要特别说明______________当局没有对该船附加一切税收和费用,在试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对其分包商、雇员及船员不应负任何债务。4.该船的招标:根据本合同和说明书,于建造完工后买方无正常理由,又不接受该船,建造方有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的条件下对该船进行招标。5.产权与风险: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在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买方。双方明确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及该船的设备属于建造方,但战争、地震和海啸的风险除外。6.该船的驶离:该船移交后,买方立即拥有该船的所有权,并应在移交生效的3天内从船厂驶离。若买方于3天内未驶离船厂,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系泊费用。第八条推迟和延长交船时间(不可抗力)1.推迟的原因:若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由于天灾、政府当局的干涉、战争、封锁、革命、起义、叛乱、罢工、瘟疫、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海啸、爆炸、碰撞、搁浅、禁运等,造成推迟该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时间,作为延迟时间的先决条件,以此而推迟履行交船,但不应超过全部推迟所累计的时间。2.延迟的通知:推迟开始之日起7天内,建造方应用电报通知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建造方有权要求推迟该船的交船日并用书面确认推迟开始的日期及推迟的理由。同样,在此推迟结束后的7天内,建造方应用书面通知买方或用电报通知以书面确认此推迟已结束,也应规定由于此推迟而使交船日推迟的时间;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对建造方要求推迟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确认,应认为买方同意予以推迟。3.允许推迟的定义:由于本条第1款规定之原因及根据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应理解为可允许的推迟,有别于未经授权的推迟。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凡未经授权的推迟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4.因超期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允许推迟交船日的情况外,按照本条所陈述的原因,其推迟的累计的总括时间达到或超过(210)天的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取消本合同。当延迟累计的时间达到(210)天时建造方应致函买方,予以抉择,而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内,应表示其意愿,是取消合同,还是将来于指定日期移交。兹双方同意并理解若继而再次作延迟时,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第九条质量担保1.保证: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2.出现缺陷的通知: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若于(1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3.缺陷的补救:(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方。(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5.保证工程师: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内为该船服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第十条买方的退货1.通知:该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额是预付款性质。若买方根据合同允许取消合同的各条款行使退货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用电报通知并以书面确认,通知的有效期应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2.建造方退款:届时,建造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给建造方的用于该船的全部款额退还给买方,但若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仲裁者除外。在此情况下,按需退还给买方的金额计算,并按买方分别支付给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将这些款项汇还给买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计算。但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4款之规定取消合同时,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3.义务的解除:建造方将款项退给买方后,本合同项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和债务立即予以全部解除。第十一条买方不履行责任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下列所述应视为买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于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后3日内,买方仍没有向建造方付款;或(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买方在该船移交时没有支付第四期款额;或(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该船已准备支付给买方时,买方不接船不付款。2.利息和费用:若买方不履行支付责任,未按本条1(1)和(2)规定作出的分期付款,买方按应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费用加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给建造方;若未按本条1(3)接收船,应视为买方没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并应支付自建造方计划交船日期(包括计划交船的当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计算利息。买方有失责、违约时,对建造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费用。3.失责后果:(1)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买方违约,则交船日应自动推迟,其推迟期为买方违约所持续的期限。(2)若买方违约持续(15)天,建造方可自行决定,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取消合同,则合同立即失效,买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属建造方财产。若发生取消合同,买方付给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额属建造方持有。4.该船的出售:(1)若本合同按上述规定取消,建造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或继续或中止该船的建造,公开出售或私下出售,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不对买方的损失和亏损负任何责任。(2)若该船出售时已处完工状态,则销售所得,建造方应首先支付参与销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价的分期款额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_____%计算。(3)若该船处于尚未完工状态,则建造方处理该船所得销售值,首先用来支付参与出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该船价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额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补偿给建造方合理利润的损失部分。(4)鉴于上述两种情况若销售金额超过所需支付的总金额,建造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支付给买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给买方的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额,若买方有供应品,不应超过其供应品的价格。(5)若出售的金额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总金额时,根据建造方的要求,买方应立即支付尚缺差额部分。第十二条保险1.投保险别的范围:从该船铺龙骨开始直至完工、交船及买方接船时止,建造方应自费就建造该船所用供应品,包括已运到船厂的,已装船的,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全部机械、材料、设备、仪器和舾装件向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应与____________所采用的保险条款相适应。这类险别的保额应概括船舶交付时的金额,最低限度应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总金额,其中包括买方的供应物品。上述保险的保单应以建造方为抬头。此保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建造方。若买方要求对已付款购置的关于该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予以保险时,可投保地震、罢工、战争或其他的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风险,为此建造方应予以办理。该投保费用应由买方于该船支付时补偿给建造方。2.追偿额的运用:(1)部分灭失:若该建造船舶于买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凡属保险范围内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构成该船的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建造方应依据本条(1)所示,依据保险单应予以追偿,所得的金额用于支付修理费用,旨在弥补损失,以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所含说明书的规定,于该船完工时,买方依据合同予以接船。(2)全损: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可抉择如下:(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第十三条争议与仲裁1.诉讼: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________船务局。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由这名身肩两方的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的大多数(视情况而定)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若三名仲裁员未取得多数裁决,则第三名仲裁员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尽管有以上规定,经双方承认,关于该船的建造及其机器和设备,或有关材料或工艺的质量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意见的分歧,经协商一致可提交船级社对争议作出裁决。船级社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裁决的通知:应立即用书面,或用电报加以确认,将裁决告知买方和建造方。3.费用:仲裁庭应决定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承担费用的比例。4.提交法院:对裁决的判决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5.交船日的变更:在该船移交之前若引起争议需提交仲裁,裁决可包括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交船日予以推迟。第十四条转让的权利除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若买方转让,则还需经政府批准,而且买方仍对本合同承担义务。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应继续有效,继续有约束力。第十五条税务和关税1.税务和关税:建造方应承担并支付______________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向买方征收有关其供应品的税收。2.境外的税务和关税:买方应承担并支付为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境外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建造方为建造该船购买所需项目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第十六条专利商标和版权1.专利、商标和版权:该船所用的机器和设备应标有专利号、商标或制造商的贸易名称。建造方不得让买方承担使用专利权责任,或因违背专利权而引起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其中包括在执行合同中因对任何专利和发明使用不当以及由此引起的诉讼所需费用。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本合同所用设备,仅涉及专利权或商标或版权的转让,特此证明,所用的专利完全应归真正合法的持有者。建造方的担保不适用于买方的供应品。2.总图、说明书和生产图纸:建造方对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生产图纸、技术说明、计算、试验数据及其他与该船有关的数据、信息和文件持有全权。在未经建造方书面同意前,买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泄密或泄露给第三方,但可为正常进行操作,修理和维护该船时用。第十七条买方的供应物品1.买方的责任:(1)应在建造方指定的时间内自己承担风险、货价和费用,向建造方提供物品(下称买方供应品)按说明书规定,在船厂仓库或堆放处交付,其供应品状态应完好,以适应装该船。(2)为便于建造方将买方供应品安装在船上,买方应向建造方提供必须的说明书、图解、指南、手册、测试报告和规范条例所要求的证明书。买方在建造方的请求下供应品制造商的代表协助建造方安装或由他们承担安装,或在船厂予以调试,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费。(3)若发现任何一件或所有的买方供应品有不当或不宜安装时,建造方有权退货。但在买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调整买方供应品但不得影响建造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的权利,同时建造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偿还建造方因修理或调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交船日也应自动地延长因修理或调整所需的时间。(4)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供应品时,交船日也应自动延长因迟交所需的时间。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亏损和受损,其损失费用应于交船时支付。若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超过30天,建造方有权继续建造该船,可不在该船上安装其设备,并在此状态下买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对建造方的其他权利产生异议。2.建造方的责任:建造方应在买方供应品交付至船厂后予以贮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这些物品免费安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建造方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和效能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通知1.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按下列地址:致买方:致建造方: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2.文字:与本合同有关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语。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但,若________政府不在________日内出具出口许可证和建造准许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除本合同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应立即完全解除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并说明本合同未曾生效。第二十条解释1.适用法律: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建造该船国家法律的管辖。2.歧义:说明书中所用的语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为阐述、解释和实现本合同。若文字与所示要求与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说明书及图纸也是互为解释,若图纸上有的,说明书内没有规定的或在说明书上有规定的但在图纸上没有规定的,均视为说明书及图纸中已有规定。3.全部协议:本合同包括双方迄今为止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且以前的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交涉、主张、承诺和协议失效。第二十一条其他的条款双方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应包括¥________元的设计费,提供图纸费,亦即建造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术服务费用。兹证明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合同。买方:______________建造方:___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注:该合同的特点是标的物金额大,工程复杂,建造周期长,质量保证条款严格,违约罚款条件具体明确。买卖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合同价格与合同货物合理等值,付款时间与工程进度相匹配。买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项;卖方对合同货物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可拒绝验收或罚款。卖方出售的合同货物达不到指标,如“速度”、“油耗”、载重量、延迟交船等列明了罚款条件;买方购进的合同货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执行义务,则列明了罚款条件。该合同的罚款条件书就的具体明确,若买卖任一方违约,则按罚款条文制约。如对罚款条件不予以执行或产生分歧可付诸仲裁,予以法律制裁,以求双方执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前的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交涉、主张、承诺和协议失效。第二十一条其他的条款双方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应包括¥________日元的设计费,提供图纸费,亦即建造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术服务费用。兹证明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合同。买方:______________建造方:___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注:该合同的特点是标的物金额大,工程复杂,建造周期长,质量保证条款严格,违约罚款条件具体明确。买卖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合同价格与合同货物合理等值,付款时间与工程进度相匹配。买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项;卖方对合同货物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可拒绝验收或罚款。卖方出售的合同货物达不到指标,如“速度”、“油耗”、载重量、延迟交船等列明了罚款条件;买方购进的合同货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执行义务,则列明了罚款条件。该合同的罚款条件书就的具体明确,若买卖任一方违约,则按罚款条文制约。如对罚款条件不予以执行或产生分歧可付诸仲裁,予以法律制裁,以求双方执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由此引起的诉讼所需费用。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本合同所用设备,仅涉及专利权或商标或版权的转让,特此证明,所用的专利完全应归真正合法的持有者。建造方的担保不适用于买方的供应品。2.总图、说明书和生产图纸:建造方对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生产图纸、技术说明、计算、试验数据及其他与该船有关的数据、信息和文件持有全权。在未经建造方书面同意前,买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泄密或泄露给第三方,但可为正常进行操作,修理和维护该船时用。第十七条买方的供应物品1.买方的责任:(1)应在建造方指定的时间内自己承担风险、货价和费用,向建造方提供物品(下称买方供应品)按说明书规定,在船厂仓库或堆放处交付,其供应品状态应完好,以适应装该船。(2)为便于建造方将买方供应品安装在船上,买方应向建造方提供必须的说明书、图解、指南、手册、测试报告和规范条例所要求的证明书。买方在建造方的请求下供应品制造商的代表协助建造方安装或由他们承担安装,或在船厂予以调试,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费。(3)若发现任何一件或所有的买方供应品有不当或不宜安装时,建造方有权退货。但在买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调整买方供应品但不得影响建造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的权利,同时建造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偿还建造方因修理或调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交船日也应自动地延长因修理或调整所需的时间。(4)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供应品时,交船日也应自动延长因迟交所需的时间。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亏损和受损,其损失费用应于交船时支付。若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超过30天,建造方有权继续建造该船,可不在该船上安装其设备,并在此状态下买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对建造方的其他权利产生异议。2.建造方的责任:建造方应在买方供应品交付至船厂后予以贮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这些物品免费安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建造方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和效能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通知1.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按下列地址:致买方:致建造方: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2.文字:与本合同有关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语。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但,若________政府不在________日内出具出口许可证和建造准许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除本合同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应立即完全解除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并说明本合同未曾生效。第二十条解释1.适用法律: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建造该船国家法律的管辖。2.歧义:说明书中所用的语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为阐述、解释和实现本合同。若文字与所示要求与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说明书及图纸也是互为解释,若图纸上有的,说明书内没有规定的或在说明书上有规定的但在图纸上没有规定的,均视为说明书及图纸中已有规定。3.全部协议:本合同包括双方迄今为止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且以前的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交涉、主张、承诺和协议失效。第二十一条其他的条款双方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应包括¥________日元的设计费,提供图纸费,亦即建造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术服务费用。兹证明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合同。买方:______________建造方:___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注:该合同的特点是标的物金额大,工程复杂,建造周期长,质量保证条款严格,违约罚款条件具体明确。买卖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合同价格与合同货物合理等值,付款时间与工程进度相匹配。买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项;卖方对合同货物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可拒绝验收或罚款。卖方出售的合同货物达不到指标,如“速度”、“油耗”、载重量、延迟交船等列明了罚款条件;买方购进的合同货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执行义务,则列明了罚款条件。该合同的罚款条件书就的具体明确,若买卖任一方违约,则按罚款条文制约。如对罚款条件不予以执行或产生分歧可付诸仲裁,予以法律制裁,以求双方执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第十三条争议与仲裁1.诉讼: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________船务局。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由这名身肩两方的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的大多数(视情况而定)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若三名仲裁员未取得多数裁决,则第三名仲裁员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尽管有以上规定,经双方承认,关于该船的建造及其机器和设备,或有关材料或工艺的质量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意见的分歧,经协商一致可提交船级社对争议作出裁决。船级社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裁决的通知:应立即用书面,或用电报加以确认,将裁决告知买方和建造方。3.费用:仲裁庭应决定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承担费用的比例。4.提交法院:对裁决的判决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5.交船日的变更:在该船移交之前若引起争议需提交仲裁,裁决可包括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交船日予以推迟。第十四条转让的权利除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若买方转让,则还需经政府批准,而且买方仍对本合同承担义务。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应继续有效,继续有约束力。第十五条税务和关税1.税务和关税:建造方应承担并支付______________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向买方征收有关其供应品的税收。2.境外的税务和关税:买方应承担并支付为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境外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建造方为建造该船购买所需项目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第十六条专利商标和版权1.专利、商标和版权:该船所用的机器和设备应标有专利号、商标或制造商的贸易名称。建造方不得让买方承担使用专利权责任,或因违背专利权而引起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其中包括在执行合同中因对任何专利和发明使用不当以及由此引起的诉讼所需费用。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本合同所用设备,仅涉及专利权或商标或版权的转让,特此证明,所用的专利完全应归真正合法的持有者。建造方的担保不适用于买方的供应品。2.总图、说明书和生产图纸:建造方对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生产图纸、技术说明、计算、试验数据及其他与该船有关的数据、信息和文件持有全权。在未经建造方书面同意前,买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泄密或泄露给第三方,但可为正常进行操作,修理和维护该船时用。第十七条买方的供应物品1.买方的责任:(1)应在建造方指定的时间内自己承担风险、货价和费用,向建造方提供物品(下称买方供应品)按说明书规定,在船厂仓库或堆放处交付,其供应品状态应完好,以适应装该船。(2)为便于建造方将买方供应品安装在船上,买方应向建造方提供必须的说明书、图解、指南、手册、测试报告和规范条例所要求的证明书。买方在建造方的请求下供应品制造商的代表协助建造方安装或由他们承担安装,或在船厂予以调试,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费。(3)若发现任何一件或所有的买方供应品有不当或不宜安装时,建造方有权退货。但在买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调整买方供应品但不得影响建造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的权利,同时建造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偿还建造方因修理或调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交船日也应自动地延长因修理或调整所需的时间。(4)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供应品时,交船日也应自动延长因迟交所需的时间。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亏损和受损,其损失费用应于交船时支付。若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超过30天,建造方有权继续建造该船,可不在该船上安装其设备,并在此状态下买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对建造方的其他权利产生异议。2.建造方的责任:建造方应在买方供应品交付至船厂后予以贮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这些物品免费安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建造方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和效能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通知1.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按下列地址:致买方:致建造方: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2.文字:与本合同有关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语。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但,若________政府不在________日内出具出口许可证和建造准许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除本合同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应立即完全解除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并说明本合同未曾生效。第二十条解释1.适用法律: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建造该船国家法律的管辖。2.歧义:说明书中所用的语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为阐述、解释和实现本合同。若文字与所示要求与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说明书及图纸也是互为解释,若图纸上有的,说明书内没有规定的或在说明书上有规定的但在图纸上没有规定的,均视为说明书及图纸中已有规定。3.全部协议:本合同包括双方迄今为止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且以前的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交涉、主张、承诺和协议失效。第二十一条其他的条款双方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应包括¥________日元的设计费,提供图纸费,亦即建造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术服务费用。兹证明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合同。买方:______________建造方:___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注:该合同的特点是标的物金额大,工程复杂,建造周期长,质量保证条款严格,违约罚款条件具体明确。买卖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合同价格与合同货物合理等值,付款时间与工程进度相匹配。买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项;卖方对合同货物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可拒绝验收或罚款。卖方出售的合同货物达不到指标,如“速度”、“油耗”、载重量、延迟交船等列明了罚款条件;买方购进的合同货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执行义务,则列明了罚款条件。该合同的罚款条件书就的具体明确,若买卖任一方违约,则按罚款条文制约。如对罚款条件不予以执行或产生分歧可付诸仲裁,予以法律制裁,以求双方执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消合同,则合同立即失效,买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属建造方财产。若发生取消合同,买方付给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额属建造方持有。4.该船的出售:(1)若本合同按上述规定取消,建造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或继续或中止该船的建造,公开出售或私下出售,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不对买方的损失和亏损负任何责任。(2)若该船出售时已处完工状态,则销售所得,建造方应首先支付参与销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价的分期款额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_____%计算。(3)若该船处于尚未完工状态,则建造方处理该船所得销售值,首先用来支付参与出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该船价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额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补偿给建造方合理利润的损失部分。(4)鉴于上述两种情况若销售金额超过所需支付的总金额,建造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支付给买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给买方的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额,若买方有供应品,不应超过其供应品的价格。(5)若出售的金额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总金额时,根据建造方的要求,买方应立即支付尚缺差额部分。第十二条保险1.投保险别的范围:从该船铺龙骨开始直至完工、交船及买方接船时止,建造方应自费就建造该船所用供应品,包括已运到船厂的,已装船的,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全部机械、材料、设备、仪器和舾装件向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应与____________所采用的保险条款相适应。这类险别的保额应概括船舶交付时的金额,最低限度应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总金额,其中包括买方的供应物品。上述保险的保单应以建造方为抬头。此保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建造方。若买方要求对已付款购置的关于该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予以保险时,可投保地震、罢工、战争或其他的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风险,为此建造方应予以办理。该投保费用应由买方于该船支付时补偿给建造方。2.追偿额的运用:(1)部分灭失:若该建造船舶于买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凡属保险范围内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构成该船的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建造方应依据本条(1)所示,依据保险单应予以追偿,所得的金额用于支付修理费用,旨在弥补损失,以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所含说明书的规定,于该船完工时,买方依据合同予以接船。(2)全损: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可抉择如下:(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第十三条争议与仲裁1.诉讼: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________船务局。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由这名身肩两方的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的大多数(视情况而定)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若三名仲裁员未取得多数裁决,则第三名仲裁员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尽管有以上规定,经双方承认,关于该船的建造及其机器和设备,或有关材料或工艺的质量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意见的分歧,经协商一致可提交船级社对争议作出裁决。船级社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裁决的通知:应立即用书面,或用电报加以确认,将裁决告知买方和建造方。3.费用:仲裁庭应决定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承担费用的比例。4.提交法院:对裁决的判决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5.交船日的变更:在该船移交之前若引起争议需提交仲裁,裁决可包括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交船日予以推迟。第十四条转让的权利除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若买方转让,则还需经政府批准,而且买方仍对本合同承担义务。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应继续有效,继续有约束力。第十五条税务和关税1.税务和关税:建造方应承担并支付______________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向买方征收有关其供应品的税收。2.境外的税务和关税:买方应承担并支付为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境外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建造方为建造该船购买所需项目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第十六条专利商标和版权1.专利、商标和版权:该船所用的机器和设备应标有专利号、商标或制造商的贸易名称。建造方不得让买方承担使用专利权责任,或因违背专利权而引起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其中包括在执行合同中因对任何专利和发明使用不当以及由此引起的诉讼所需费用。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本合同所用设备,仅涉及专利权或商标或版权的转让,特此证明,所用的专利完全应归真正合法的持有者。建造方的担保不适用于买方的供应品。2.总图、说明书和生产图纸:建造方对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生产图纸、技术说明、计算、试验数据及其他与该船有关的数据、信息和文件持有全权。在未经建造方书面同意前,买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泄密或泄露给第三方,但可为正常进行操作,修理和维护该船时用。第十七条买方的供应物品1.买方的责任:(1)应在建造方指定的时间内自己承担风险、货价和费用,向建造方提供物品(下称买方供应品)按说明书规定,在船厂仓库或堆放处交付,其供应品状态应完好,以适应装该船。(2)为便于建造方将买方供应品安装在船上,买方应向建造方提供必须的说明书、图解、指南、手册、测试报告和规范条例所要求的证明书。买方在建造方的请求下供应品制造商的代表协助建造方安装或由他们承担安装,或在船厂予以调试,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费。(3)若发现任何一件或所有的买方供应品有不当或不宜安装时,建造方有权退货。但在买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调整买方供应品但不得影响建造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的权利,同时建造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偿还建造方因修理或调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交船日也应自动地延长因修理或调整所需的时间。(4)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供应品时,交船日也应自动延长因迟交所需的时间。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亏损和受损,其损失费用应于交船时支付。若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超过30天,建造方有权继续建造该船,可不在该船上安装其设备,并在此状态下买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对建造方的其他权利产生异议。2.建造方的责任:建造方应在买方供应品交付至船厂后予以贮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这些物品免费安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建造方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和效能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通知1.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按下列地址:致买方:致建造方: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2.文字:与本合同有关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语。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但,若________政府不在________日内出具出口许可证和建造准许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除本合同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应立即完全解除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并说明本合同未曾生效。第二十条解释1.适用法律: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建造该船国家法律的管辖。2.歧义:说明书中所用的语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为阐述、解释和实现本合同。若文字与所示要求与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说明书及图纸也是互为解释,若图纸上有的,说明书内没有规定的或在说明书上有规定的但在图纸上没有规定的,均视为说明书及图纸中已有规定。3.全部协议:本合同包括双方迄今为止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且以前的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交涉、主张、承诺和协议失效。第二十一条其他的条款双方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应包括¥________日元的设计费,提供图纸费,亦即建造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术服务费用。兹证明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合同。买方:______________建造方:___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注:该合同的特点是标的物金额大,工程复杂,建造周期长,质量保证条款严格,违约罚款条件具体明确。买卖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合同价格与合同货物合理等值,付款时间与工程进度相匹配。买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项;卖方对合同货物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可拒绝验收或罚款。卖方出售的合同货物达不到指标,如“速度”、“油耗”、载重量、延迟交船等列明了罚款条件;买方购进的合同货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执行义务,则列明了罚款条件。该合同的罚款条件书就的具体明确,若买卖任一方违约,则按罚款条文制约。如对罚款条件不予以执行或产生分歧可付诸仲裁,予以法律制裁,以求双方执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5.保证工程师: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内为该船服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第十条买方的退货1.通知:该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额是预付款性质。若买方根据合同允许取消合同的各条款行使退货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用电报通知并以书面确认,通知的有效期应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2.建造方退款:届时,建造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给建造方的用于该船的全部款额退还给买方,但若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仲裁者除外。在此情况下,按需退还给买方的金额计算,并按买方分别支付给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将这些款项汇还给买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计算。但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4款之规定取消合同时,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3.义务的解除:建造方将款项退给买方后,本合同项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和债务立即予以全部解除。第十一条买方不履行责任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下列所述应视为买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于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后3日内,买方仍没有向建造方付款;或(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买方在该船移交时没有支付第四期款额;或(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该船已准备支付给买方时,买方不接船不付款。2.利息和费用:若买方不履行支付责任,未按本条1(1)和(2)规定作出的分期付款,买方按应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费用加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给建造方;若未按本条1(3)接收船,应视为买方没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并应支付自建造方计划交船日期(包括计划交船的当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计算利息。买方有失责、违约时,对建造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费用。3.失责后果:(1)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买方违约,则交船日应自动推迟,其推迟期为买方违约所持续的期限。(2)若买方违约持续(15)天,建造方可自行决定,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取消合同,则合同立即失效,买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属建造方财产。若发生取消合同,买方付给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额属建造方持有。4.该船的出售:(1)若本合同按上述规定取消,建造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或继续或中止该船的建造,公开出售或私下出售,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不对买方的损失和亏损负任何责任。(2)若该船出售时已处完工状态,则销售所得,建造方应首先支付参与销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价的分期款额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_____%计算。(3)若该船处于尚未完工状态,则建造方处理该船所得销售值,首先用来支付参与出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该船价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额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补偿给建造方合理利润的损失部分。(4)鉴于上述两种情况若销售金额超过所需支付的总金额,建造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支付给买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给买方的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额,若买方有供应品,不应超过其供应品的价格。(5)若出售的金额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总金额时,根据建造方的要求,买方应立即支付尚缺差额部分。第十二条保险1.投保险别的范围:从该船铺龙骨开始直至完工、交船及买方接船时止,建造方应自费就建造该船所用供应品,包括已运到船厂的,已装船的,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全部机械、材料、设备、仪器和舾装件向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应与____________所采用的保险条款相适应。这类险别的保额应概括船舶交付时的金额,最低限度应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总金额,其中包括买方的供应物品。上述保险的保单应以建造方为抬头。此保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建造方。若买方要求对已付款购置的关于该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予以保险时,可投保地震、罢工、战争或其他的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风险,为此建造方应予以办理。该投保费用应由买方于该船支付时补偿给建造方。2.追偿额的运用:(1)部分灭失:若该建造船舶于买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凡属保险范围内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构成该船的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建造方应依据本条(1)所示,依据保险单应予以追偿,所得的金额用于支付修理费用,旨在弥补损失,以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所含说明书的规定,于该船完工时,买方依据合同予以接船。(2)全损: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可抉择如下:(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第十三条争议与仲裁1.诉讼: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________船务局。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由这名身肩两方的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的大多数(视情况而定)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若三名仲裁员未取得多数裁决,则第三名仲裁员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尽管有以上规定,经双方承认,关于该船的建造及其机器和设备,或有关材料或工艺的质量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意见的分歧,经协商一致可提交船级社对争议作出裁决。船级社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裁决的通知:应立即用书面,或用电报加以确认,将裁决告知买方和建造方。3.费用:仲裁庭应决定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承担费用的比例。4.提交法院:对裁决的判决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5.交船日的变更:在该船移交之前若引起争议需提交仲裁,裁决可包括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交船日予以推迟。第十四条转让的权利除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若买方转让,则还需经政府批准,而且买方仍对本合同承担义务。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应继续有效,继续有约束力。第十五条税务和关税1.税务和关税:建造方应承担并支付______________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向买方征收有关其供应品的税收。2.境外的税务和关税:买方应承担并支付为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境外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建造方为建造该船购买所需项目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第十六条专利商标和版权1.专利、商标和版权:该船所用的机器和设备应标有专利号、商标或制造商的贸易名称。建造方不得让买方承担使用专利权责任,或因违背专利权而引起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其中包括在执行合同中因对任何专利和发明使用不当以及由此引起的诉讼所需费用。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本合同所用设备,仅涉及专利权或商标或版权的转让,特此证明,所用的专利完全应归真正合法的持有者。建造方的担保不适用于买方的供应品。2.总图、说明书和生产图纸:建造方对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生产图纸、技术说明、计算、试验数据及其他与该船有关的数据、信息和文件持有全权。在未经建造方书面同意前,买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泄密或泄露给第三方,但可为正常进行操作,修理和维护该船时用。第十七条买方的供应物品1.买方的责任:(1)应在建造方指定的时间内自己承担风险、货价和费用,向建造方提供物品(下称买方供应品)按说明书规定,在船厂仓库或堆放处交付,其供应品状态应完好,以适应装该船。(2)为便于建造方将买方供应品安装在船上,买方应向建造方提供必须的说明书、图解、指南、手册、测试报告和规范条例所要求的证明书。买方在建造方的请求下供应品制造商的代表协助建造方安装或由他们承担安装,或在船厂予以调试,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费。(3)若发现任何一件或所有的买方供应品有不当或不宜安装时,建造方有权退货。但在买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调整买方供应品但不得影响建造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的权利,同时建造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偿还建造方因修理或调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交船日也应自动地延长因修理或调整所需的时间。(4)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供应品时,交船日也应自动延长因迟交所需的时间。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亏损和受损,其损失费用应于交船时支付。若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超过30天,建造方有权继续建造该船,可不在该船上安装其设备,并在此状态下买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对建造方的其他权利产生异议。2.建造方的责任:建造方应在买方供应品交付至船厂后予以贮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这些物品免费安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建造方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和效能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通知1.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按下列地址:致买方:致建造方: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2.文字:与本合同有关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语。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但,若________政府不在________日内出具出口许可证和建造准许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除本合同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应立即完全解除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并说明本合同未曾生效。第二十条解释1.适用法律: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建造该船国家法律的管辖。2.歧义:说明书中所用的语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为阐述、解释和实现本合同。若文字与所示要求与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说明书及图纸也是互为解释,若图纸上有的,说明书内没有规定的或在说明书上有规定的但在图纸上没有规定的,均视为说明书及图纸中已有规定。3.全部协议:本合同包括双方迄今为止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且以前的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交涉、主张、承诺和协议失效。第二十一条其他的条款双方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应包括¥________日元的设计费,提供图纸费,亦即建造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术服务费用。兹证明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合同。买方:______________建造方:___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注:该合同的特点是标的物金额大,工程复杂,建造周期长,质量保证条款严格,违约罚款条件具体明确。买卖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合同价格与合同货物合理等值,付款时间与工程进度相匹配。买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项;卖方对合同货物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可拒绝验收或罚款。卖方出售的合同货物达不到指标,如“速度”、“油耗”、载重量、延迟交船等列明了罚款条件;买方购进的合同货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执行义务,则列明了罚款条件。该合同的罚款条件书就的具体明确,若买卖任一方违约,则按罚款条文制约。如对罚款条件不予以执行或产生分歧可付诸仲裁,予以法律制裁,以求双方执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权,并应在移交生效的3天内从船厂驶离。若买方于3天内未驶离船厂,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系泊费用。第八条推迟和延长交船时间(不可抗力)1.推迟的原因:若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由于天灾、政府当局的干涉、战争、封锁、革命、起义、叛乱、罢工、瘟疫、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海啸、爆炸、碰撞、搁浅、禁运等,造成推迟该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时间,作为延迟时间的先决条件,以此而推迟履行交船,但不应超过全部推迟所累计的时间。2.延迟的通知:推迟开始之日起7天内,建造方应用电报通知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建造方有权要求推迟该船的交船日并用书面确认推迟开始的日期及推迟的理由。同样,在此推迟结束后的7天内,建造方应用书面通知买方或用电报通知以书面确认此推迟已结束,也应规定由于此推迟而使交船日推迟的时间;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对建造方要求推迟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确认,应认为买方同意予以推迟。3.允许推迟的定义:由于本条第1款规定之原因及根据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应理解为可允许的推迟,有别于未经授权的推迟。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凡未经授权的推迟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4.因超期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允许推迟交船日的情况外,按照本条所陈述的原因,其推迟的累计的总括时间达到或超过(210)天的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取消本合同。当延迟累计的时间达到(210)天时建造方应致函买方,予以抉择,而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内,应表示其意愿,是取消合同,还是将来于指定日期移交。兹双方同意并理解若继而再次作延迟时,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第九条质量担保1.保证: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2.出现缺陷的通知: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若于(1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3.缺陷的补救:(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方。(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5.保证工程师: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内为该船服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第十条买方的退货1.通知:该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额是预付款性质。若买方根据合同允许取消合同的各条款行使退货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用电报通知并以书面确认,通知的有效期应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2.建造方退款:届时,建造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给建造方的用于该船的全部款额退还给买方,但若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仲裁者除外。在此情况下,按需退还给买方的金额计算,并按买方分别支付给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将这些款项汇还给买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计算。但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4款之规定取消合同时,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3.义务的解除:建造方将款项退给买方后,本合同项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和债务立即予以全部解除。第十一条买方不履行责任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下列所述应视为买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于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后3日内,买方仍没有向建造方付款;或(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买方在该船移交时没有支付第四期款额;或(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该船已准备支付给买方时,买方不接船不付款。2.利息和费用:若买方不履行支付责任,未按本条1(1)和(2)规定作出的分期付款,买方按应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费用加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给建造方;若未按本条1(3)接收船,应视为买方没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并应支付自建造方计划交船日期(包括计划交船的当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计算利息。买方有失责、违约时,对建造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费用。3.失责后果:(1)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买方违约,则交船日应自动推迟,其推迟期为买方违约所持续的期限。(2)若买方违约持续(15)天,建造方可自行决定,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取消合同,则合同立即失效,买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属建造方财产。若发生取消合同,买方付给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额属建造方持有。4.该船的出售:(1)若本合同按上述规定取消,建造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或继续或中止该船的建造,公开出售或私下出售,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不对买方的损失和亏损负任何责任。(2)若该船出售时已处完工状态,则销售所得,建造方应首先支付参与销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价的分期款额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_____%计算。(3)若该船处于尚未完工状态,则建造方处理该船所得销售值,首先用来支付参与出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该船价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额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补偿给建造方合理利润的损失部分。(4)鉴于上述两种情况若销售金额超过所需支付的总金额,建造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支付给买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给买方的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额,若买方有供应品,不应超过其供应品的价格。(5)若出售的金额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总金额时,根据建造方的要求,买方应立即支付尚缺差额部分。第十二条保险1.投保险别的范围:从该船铺龙骨开始直至完工、交船及买方接船时止,建造方应自费就建造该船所用供应品,包括已运到船厂的,已装船的,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全部机械、材料、设备、仪器和舾装件向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应与____________所采用的保险条款相适应。这类险别的保额应概括船舶交付时的金额,最低限度应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总金额,其中包括买方的供应物品。上述保险的保单应以建造方为抬头。此保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建造方。若买方要求对已付款购置的关于该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予以保险时,可投保地震、罢工、战争或其他的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风险,为此建造方应予以办理。该投保费用应由买方于该船支付时补偿给建造方。2.追偿额的运用:(1)部分灭失:若该建造船舶于买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凡属保险范围内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构成该船的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建造方应依据本条(1)所示,依据保险单应予以追偿,所得的金额用于支付修理费用,旨在弥补损失,以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所含说明书的规定,于该船完工时,买方依据合同予以接船。(2)全损: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可抉择如下:(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第十三条争议与仲裁1.诉讼: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________船务局。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由这名身肩两方的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的大多数(视情况而定)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若三名仲裁员未取得多数裁决,则第三名仲裁员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尽管有以上规定,经双方承认,关于该船的建造及其机器和设备,或有关材料或工艺的质量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意见的分歧,经协商一致可提交船级社对争议作出裁决。船级社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裁决的通知:应立即用书面,或用电报加以确认,将裁决告知买方和建造方。3.费用:仲裁庭应决定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承担费用的比例。4.提交法院:对裁决的判决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5.交船日的变更:在该船移交之前若引起争议需提交仲裁,裁决可包括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交船日予以推迟。第十四条转让的权利除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若买方转让,则还需经政府批准,而且买方仍对本合同承担义务。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应继续有效,继续有约束力。第十五条税务和关税1.税务和关税:建造方应承担并支付______________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向买方征收有关其供应品的税收。2.境外的税务和关税:买方应承担并支付为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境外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建造方为建造该船购买所需项目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第十六条专利商标和版权1.专利、商标和版权:该船所用的机器和设备应标有专利号、商标或制造商的贸易名称。建造方不得让买方承担使用专利权责任,或因违背专利权而引起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其中包括在执行合同中因对任何专利和发明使用不当以及由此引起的诉讼所需费用。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本合同所用设备,仅涉及专利权或商标或版权的转让,特此证明,所用的专利完全应归真正合法的持有者。建造方的担保不适用于买方的供应品。2.总图、说明书和生产图纸:建造方对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生产图纸、技术说明、计算、试验数据及其他与该船有关的数据、信息和文件持有全权。在未经建造方书面同意前,买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泄密或泄露给第三方,但可为正常进行操作,修理和维护该船时用。第十七条买方的供应物品1.买方的责任:(1)应在建造方指定的时间内自己承担风险、货价和费用,向建造方提供物品(下称买方供应品)按说明书规定,在船厂仓库或堆放处交付,其供应品状态应完好,以适应装该船。(2)为便于建造方将买方供应品安装在船上,买方应向建造方提供必须的说明书、图解、指南、手册、测试报告和规范条例所要求的证明书。买方在建造方的请求下供应品制造商的代表协助建造方安装或由他们承担安装,或在船厂予以调试,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费。(3)若发现任何一件或所有的买方供应品有不当或不宜安装时,建造方有权退货。但在买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调整买方供应品但不得影响建造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的权利,同时建造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偿还建造方因修理或调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交船日也应自动地延长因修理或调整所需的时间。(4)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供应品时,交船日也应自动延长因迟交所需的时间。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亏损和受损,其损失费用应于交船时支付。若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超过30天,建造方有权继续建造该船,可不在该船上安装其设备,并在此状态下买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对建造方的其他权利产生异议。2.建造方的责任:建造方应在买方供应品交付至船厂后予以贮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这些物品免费安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建造方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和效能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通知1.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按下列地址:致买方:致建造方: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2.文字:与本合同有关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语。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但,若________政府不在________日内出具出口许可证和建造准许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除本合同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应立即完全解除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并说明本合同未曾生效。第二十条解释1.适用法律: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建造该船国家法律的管辖。2.歧义:说明书中所用的语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为阐述、解释和实现本合同。若文字与所示要求与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说明书及图纸也是互为解释,若图纸上有的,说明书内没有规定的或在说明书上有规定的但在图纸上没有规定的,均视为说明书及图纸中已有规定。3.全部协议:本合同包括双方迄今为止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且以前的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交涉、主张、承诺和协议失效。第二十一条其他的条款双方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应包括¥________日元的设计费,提供图纸费,亦即建造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术服务费用。兹证明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合同。买方:______________建造方:___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注:该合同的特点是标的物金额大,工程复杂,建造周期长,质量保证条款严格,违约罚款条件具体明确。买卖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合同价格与合同货物合理等值,付款时间与工程进度相匹配。买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项;卖方对合同货物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可拒绝验收或罚款。卖方出售的合同货物达不到指标,如“速度”、“油耗”、载重量、延迟交船等列明了罚款条件;买方购进的合同货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执行义务,则列明了罚款条件。该合同的罚款条件书就的具体明确,若买卖任一方违约,则按罚款条文制约。如对罚款条件不予以执行或产生分歧可付诸仲裁,予以法律制裁,以求双方执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航线由建造方予以决定。(2)在试航前,虽然由买方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应将试航中所耗的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以原购价支付给买方。在测定油耗时,其留在主机、机械及管路中的流动油量不计在内。由买方提供的燃油、润滑油等数量按建造厂的规定办理。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或拒绝接船。(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第七条交船1.时间与地点:该船应于__________之前或者当日在船厂由建造方交于买方。若根据本合同条款因建造进程的需要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应的推迟,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迟的日期移交,均称为交船日期。2.何时生效及如何生效:在买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前提下,该船的交付应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时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议定书时生效,确认该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买方接船。3.向买方提交的文件:该船交付和接船时建造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附于交船和接船议定书之后:(1)根据说明书制定该船试航的文件;(2)按说明书规定项下的设备清单,包括备件和其他的所需备件;(3)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2)所规定的易耗品清单并列有原购买价格;(4)全部证明书,包括按本合同规定该船交付时须提供的建造方证明和说明书;若船级证书和/或其他的证明书在该船交付时尚没有提交时,买方接受临时证明书,不作违约论,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证书后立即将正式证书提交给买方;(5)建造方出具的保证书说明该船移交给买方时没有设定任何留置权、费用、抵押或其他的负担加在买方名义上,也要特别说明______________当局没有对该船附加一切税收和费用,在试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对其分包商、雇员及船员不应负任何债务。4.该船的招标:根据本合同和说明书,于建造完工后买方无正常理由,又不接受该船,建造方有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的条件下对该船进行招标。5.产权与风险: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在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买方。双方明确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及该船的设备属于建造方,但战争、地震和海啸的风险除外。6.该船的驶离:该船移交后,买方立即拥有该船的所有权,并应在移交生效的3天内从船厂驶离。若买方于3天内未驶离船厂,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系泊费用。第八条推迟和延长交船时间(不可抗力)1.推迟的原因:若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由于天灾、政府当局的干涉、战争、封锁、革命、起义、叛乱、罢工、瘟疫、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海啸、爆炸、碰撞、搁浅、禁运等,造成推迟该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时间,作为延迟时间的先决条件,以此而推迟履行交船,但不应超过全部推迟所累计的时间。2.延迟的通知:推迟开始之日起7天内,建造方应用电报通知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建造方有权要求推迟该船的交船日并用书面确认推迟开始的日期及推迟的理由。同样,在此推迟结束后的7天内,建造方应用书面通知买方或用电报通知以书面确认此推迟已结束,也应规定由于此推迟而使交船日推迟的时间;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对建造方要求推迟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确认,应认为买方同意予以推迟。3.允许推迟的定义:由于本条第1款规定之原因及根据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应理解为可允许的推迟,有别于未经授权的推迟。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凡未经授权的推迟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4.因超期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允许推迟交船日的情况外,按照本条所陈述的原因,其推迟的累计的总括时间达到或超过(210)天的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取消本合同。当延迟累计的时间达到(210)天时建造方应致函买方,予以抉择,而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内,应表示其意愿,是取消合同,还是将来于指定日期移交。兹双方同意并理解若继而再次作延迟时,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第九条质量担保1.保证: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2.出现缺陷的通知: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若于(1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3.缺陷的补救:(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方。(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5.保证工程师: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内为该船服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第十条买方的退货1.通知:该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额是预付款性质。若买方根据合同允许取消合同的各条款行使退货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用电报通知并以书面确认,通知的有效期应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2.建造方退款:届时,建造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给建造方的用于该船的全部款额退还给买方,但若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仲裁者除外。在此情况下,按需退还给买方的金额计算,并按买方分别支付给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将这些款项汇还给买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计算。但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4款之规定取消合同时,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3.义务的解除:建造方将款项退给买方后,本合同项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和债务立即予以全部解除。第十一条买方不履行责任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下列所述应视为买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于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后3日内,买方仍没有向建造方付款;或(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买方在该船移交时没有支付第四期款额;或(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该船已准备支付给买方时,买方不接船不付款。2.利息和费用:若买方不履行支付责任,未按本条1(1)和(2)规定作出的分期付款,买方按应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费用加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给建造方;若未按本条1(3)接收船,应视为买方没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并应支付自建造方计划交船日期(包括计划交船的当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计算利息。买方有失责、违约时,对建造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费用。3.失责后果:(1)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买方违约,则交船日应自动推迟,其推迟期为买方违约所持续的期限。(2)若买方违约持续(15)天,建造方可自行决定,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取消合同,则合同立即失效,买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属建造方财产。若发生取消合同,买方付给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额属建造方持有。4.该船的出售:(1)若本合同按上述规定取消,建造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或继续或中止该船的建造,公开出售或私下出售,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不对买方的损失和亏损负任何责任。(2)若该船出售时已处完工状态,则销售所得,建造方应首先支付参与销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价的分期款额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_____%计算。(3)若该船处于尚未完工状态,则建造方处理该船所得销售值,首先用来支付参与出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该船价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额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补偿给建造方合理利润的损失部分。(4)鉴于上述两种情况若销售金额超过所需支付的总金额,建造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支付给买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给买方的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额,若买方有供应品,不应超过其供应品的价格。(5)若出售的金额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总金额时,根据建造方的要求,买方应立即支付尚缺差额部分。第十二条保险1.投保险别的范围:从该船铺龙骨开始直至完工、交船及买方接船时止,建造方应自费就建造该船所用供应品,包括已运到船厂的,已装船的,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全部机械、材料、设备、仪器和舾装件向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应与____________所采用的保险条款相适应。这类险别的保额应概括船舶交付时的金额,最低限度应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总金额,其中包括买方的供应物品。上述保险的保单应以建造方为抬头。此保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建造方。若买方要求对已付款购置的关于该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予以保险时,可投保地震、罢工、战争或其他的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风险,为此建造方应予以办理。该投保费用应由买方于该船支付时补偿给建造方。2.追偿额的运用:(1)部分灭失:若该建造船舶于买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凡属保险范围内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构成该船的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建造方应依据本条(1)所示,依据保险单应予以追偿,所得的金额用于支付修理费用,旨在弥补损失,以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所含说明书的规定,于该船完工时,买方依据合同予以接船。(2)全损: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可抉择如下:(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第十三条争议与仲裁1.诉讼: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________船务局。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由这名身肩两方的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的大多数(视情况而定)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若三名仲裁员未取得多数裁决,则第三名仲裁员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尽管有以上规定,经双方承认,关于该船的建造及其机器和设备,或有关材料或工艺的质量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意见的分歧,经协商一致可提交船级社对争议作出裁决。船级社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裁决的通知:应立即用书面,或用电报加以确认,将裁决告知买方和建造方。3.费用:仲裁庭应决定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承担费用的比例。4.提交法院:对裁决的判决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5.交船日的变更:在该船移交之前若引起争议需提交仲裁,裁决可包括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交船日予以推迟。第十四条转让的权利除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若买方转让,则还需经政府批准,而且买方仍对本合同承担义务。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应继续有效,继续有约束力。第十五条税务和关税1.税务和关税:建造方应承担并支付______________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向买方征收有关其供应品的税收。2.境外的税务和关税:买方应承担并支付为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境外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建造方为建造该船购买所需项目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第十六条专利商标和版权1.专利、商标和版权:该船所用的机器和设备应标有专利号、商标或制造商的贸易名称。建造方不得让买方承担使用专利权责任,或因违背专利权而引起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其中包括在执行合同中因对任何专利和发明使用不当以及由此引起的诉讼所需费用。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本合同所用设备,仅涉及专利权或商标或版权的转让,特此证明,所用的专利完全应归真正合法的持有者。建造方的担保不适用于买方的供应品。2.总图、说明书和生产图纸:建造方对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生产图纸、技术说明、计算、试验数据及其他与该船有关的数据、信息和文件持有全权。在未经建造方书面同意前,买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泄密或泄露给第三方,但可为正常进行操作,修理和维护该船时用。第十七条买方的供应物品1.买方的责任:(1)应在建造方指定的时间内自己承担风险、货价和费用,向建造方提供物品(下称买方供应品)按说明书规定,在船厂仓库或堆放处交付,其供应品状态应完好,以适应装该船。(2)为便于建造方将买方供应品安装在船上,买方应向建造方提供必须的说明书、图解、指南、手册、测试报告和规范条例所要求的证明书。买方在建造方的请求下供应品制造商的代表协助建造方安装或由他们承担安装,或在船厂予以调试,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费。(3)若发现任何一件或所有的买方供应品有不当或不宜安装时,建造方有权退货。但在买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调整买方供应品但不得影响建造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的权利,同时建造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偿还建造方因修理或调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交船日也应自动地延长因修理或调整所需的时间。(4)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供应品时,交船日也应自动延长因迟交所需的时间。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亏损和受损,其损失费用应于交船时支付。若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超过30天,建造方有权继续建造该船,可不在该船上安装其设备,并在此状态下买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对建造方的其他权利产生异议。2.建造方的责任:建造方应在买方供应品交付至船厂后予以贮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这些物品免费安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建造方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和效能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通知1.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按下列地址:致买方:致建造方: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2.文字:与本合同有关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语。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但,若________政府不在________日内出具出口许可证和建造准许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除本合同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应立即完全解除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并说明本合同未曾生效。第二十条解释1.适用法律: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建造该船国家法律的管辖。2.歧义:说明书中所用的语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为阐述、解释和实现本合同。若文字与所示要求与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说明书及图纸也是互为解释,若图纸上有的,说明书内没有规定的或在说明书上有规定的但在图纸上没有规定的,均视为说明书及图纸中已有规定。3.全部协议:本合同包括双方迄今为止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且以前的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交涉、主张、承诺和协议失效。第二十一条其他的条款双方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应包括¥________日元的设计费,提供图纸费,亦即建造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术服务费用。兹证明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合同。买方:______________建造方:___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注:该合同的特点是标的物金额大,工程复杂,建造周期长,质量保证条款严格,违约罚款条件具体明确。买卖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合同价格与合同货物合理等值,付款时间与工程进度相匹配。买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项;卖方对合同货物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可拒绝验收或罚款。卖方出售的合同货物达不到指标,如“速度”、“油耗”、载重量、延迟交船等列明了罚款条件;买方购进的合同货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执行义务,则列明了罚款条件。该合同的罚款条件书就的具体明确,若买卖任一方违约,则按罚款条文制约。如对罚款条件不予以执行或产生分歧可付诸仲裁,予以法律制裁,以求双方执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造方或分包商的雇员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买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现场(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与该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发生工伤等,建造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样,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极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财产遭受破坏、损失等建造方概不负责。6.买方的责任:买方予以保证其代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发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迟或干扰其建造进度。建造方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对建造该船不适合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买方经实际调查后,认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确的,买方应尽快调换其代表。第五条修改1.说明书的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但根据建造方的判断,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的修改或变更不会严重影响建造方承担的其他的计划。此外在修改或变更前买方予以同意由变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说明书的其他条件的变更。修改协议通过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换文后生效或以电报并经换文确认,本合同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后生效,此换文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建造方若发现有必要改进生产方法时,可对说明书作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征得买方的同意,而买方不应无理由地拒绝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2.船级的变更及其他:本合同签订后,若船级社或其他授权的主管机关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船级及建造该船的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若这种变更或修改是强制性的,则任何一方收到船级社或其他主管机构关于对建造该船确定须作修改的信息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若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的修改时建造方应把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2)若修改并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将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买方应将此意见通知建造方,若这种修改不影响其合同的执行并且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方面的变更时,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3.材料的代用品:按照本合同及该船建造说明书所要求的各种材料若不能及时购买到或因短缺而影响交船日期时,建造方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满足船级社及建造该船规范的要求,采用代用材料的协议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价格及有关其他的条款。第六条试航1.通知: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2.气候条件: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3.如何进行试航:(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做完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试验内容。试航往返航线由建造方予以决定。(2)在试航前,虽然由买方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应将试航中所耗的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以原购价支付给买方。在测定油耗时,其留在主机、机械及管路中的流动油量不计在内。由买方提供的燃油、润滑油等数量按建造厂的规定办理。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或拒绝接船。(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第七条交船1.时间与地点:该船应于__________之前或者当日在船厂由建造方交于买方。若根据本合同条款因建造进程的需要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应的推迟,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迟的日期移交,均称为交船日期。2.何时生效及如何生效:在买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前提下,该船的交付应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时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议定书时生效,确认该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买方接船。3.向买方提交的文件:该船交付和接船时建造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附于交船和接船议定书之后:(1)根据说明书制定该船试航的文件;(2)按说明书规定项下的设备清单,包括备件和其他的所需备件;(3)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2)所规定的易耗品清单并列有原购买价格;(4)全部证明书,包括按本合同规定该船交付时须提供的建造方证明和说明书;若船级证书和/或其他的证明书在该船交付时尚没有提交时,买方接受临时证明书,不作违约论,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证书后立即将正式证书提交给买方;(5)建造方出具的保证书说明该船移交给买方时没有设定任何留置权、费用、抵押或其他的负担加在买方名义上,也要特别说明______________当局没有对该船附加一切税收和费用,在试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对其分包商、雇员及船员不应负任何债务。4.该船的招标:根据本合同和说明书,于建造完工后买方无正常理由,又不接受该船,建造方有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的条件下对该船进行招标。5.产权与风险: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在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买方。双方明确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及该船的设备属于建造方,但战争、地震和海啸的风险除外。6.该船的驶离:该船移交后,买方立即拥有该船的所有权,并应在移交生效的3天内从船厂驶离。若买方于3天内未驶离船厂,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系泊费用。第八条推迟和延长交船时间(不可抗力)1.推迟的原因:若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由于天灾、政府当局的干涉、战争、封锁、革命、起义、叛乱、罢工、瘟疫、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海啸、爆炸、碰撞、搁浅、禁运等,造成推迟该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时间,作为延迟时间的先决条件,以此而推迟履行交船,但不应超过全部推迟所累计的时间。2.延迟的通知:推迟开始之日起7天内,建造方应用电报通知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建造方有权要求推迟该船的交船日并用书面确认推迟开始的日期及推迟的理由。同样,在此推迟结束后的7天内,建造方应用书面通知买方或用电报通知以书面确认此推迟已结束,也应规定由于此推迟而使交船日推迟的时间;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对建造方要求推迟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确认,应认为买方同意予以推迟。3.允许推迟的定义:由于本条第1款规定之原因及根据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应理解为可允许的推迟,有别于未经授权的推迟。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凡未经授权的推迟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4.因超期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允许推迟交船日的情况外,按照本条所陈述的原因,其推迟的累计的总括时间达到或超过(210)天的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取消本合同。当延迟累计的时间达到(210)天时建造方应致函买方,予以抉择,而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内,应表示其意愿,是取消合同,还是将来于指定日期移交。兹双方同意并理解若继而再次作延迟时,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第九条质量担保1.保证: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2.出现缺陷的通知: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若于(1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3.缺陷的补救:(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方。(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5.保证工程师: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内为该船服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第十条买方的退货1.通知:该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额是预付款性质。若买方根据合同允许取消合同的各条款行使退货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用电报通知并以书面确认,通知的有效期应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2.建造方退款:届时,建造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给建造方的用于该船的全部款额退还给买方,但若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仲裁者除外。在此情况下,按需退还给买方的金额计算,并按买方分别支付给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将这些款项汇还给买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计算。但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4款之规定取消合同时,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3.义务的解除:建造方将款项退给买方后,本合同项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和债务立即予以全部解除。第十一条买方不履行责任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下列所述应视为买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于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后3日内,买方仍没有向建造方付款;或(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买方在该船移交时没有支付第四期款额;或(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该船已准备支付给买方时,买方不接船不付款。2.利息和费用:若买方不履行支付责任,未按本条1(1)和(2)规定作出的分期付款,买方按应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费用加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给建造方;若未按本条1(3)接收船,应视为买方没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并应支付自建造方计划交船日期(包括计划交船的当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计算利息。买方有失责、违约时,对建造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费用。3.失责后果:(1)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买方违约,则交船日应自动推迟,其推迟期为买方违约所持续的期限。(2)若买方违约持续(15)天,建造方可自行决定,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取消合同,则合同立即失效,买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属建造方财产。若发生取消合同,买方付给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额属建造方持有。4.该船的出售:(1)若本合同按上述规定取消,建造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或继续或中止该船的建造,公开出售或私下出售,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不对买方的损失和亏损负任何责任。(2)若该船出售时已处完工状态,则销售所得,建造方应首先支付参与销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价的分期款额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_____%计算。(3)若该船处于尚未完工状态,则建造方处理该船所得销售值,首先用来支付参与出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该船价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额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补偿给建造方合理利润的损失部分。(4)鉴于上述两种情况若销售金额超过所需支付的总金额,建造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支付给买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给买方的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额,若买方有供应品,不应超过其供应品的价格。(5)若出售的金额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总金额时,根据建造方的要求,买方应立即支付尚缺差额部分。第十二条保险1.投保险别的范围:从该船铺龙骨开始直至完工、交船及买方接船时止,建造方应自费就建造该船所用供应品,包括已运到船厂的,已装船的,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全部机械、材料、设备、仪器和舾装件向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应与____________所采用的保险条款相适应。这类险别的保额应概括船舶交付时的金额,最低限度应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总金额,其中包括买方的供应物品。上述保险的保单应以建造方为抬头。此保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建造方。若买方要求对已付款购置的关于该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予以保险时,可投保地震、罢工、战争或其他的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风险,为此建造方应予以办理。该投保费用应由买方于该船支付时补偿给建造方。2.追偿额的运用:(1)部分灭失:若该建造船舶于买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凡属保险范围内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构成该船的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建造方应依据本条(1)所示,依据保险单应予以追偿,所得的金额用于支付修理费用,旨在弥补损失,以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所含说明书的规定,于该船完工时,买方依据合同予以接船。(2)全损: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可抉择如下:(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第十三条争议与仲裁1.诉讼: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________船务局。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由这名身肩两方的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的大多数(视情况而定)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若三名仲裁员未取得多数裁决,则第三名仲裁员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尽管有以上规定,经双方承认,关于该船的建造及其机器和设备,或有关材料或工艺的质量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意见的分歧,经协商一致可提交船级社对争议作出裁决。船级社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裁决的通知:应立即用书面,或用电报加以确认,将裁决告知买方和建造方。3.费用:仲裁庭应决定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承担费用的比例。4.提交法院:对裁决的判决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5.交船日的变更:在该船移交之前若引起争议需提交仲裁,裁决可包括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交船日予以推迟。第十四条转让的权利除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若买方转让,则还需经政府批准,而且买方仍对本合同承担义务。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应继续有效,继续有约束力。第十五条税务和关税1.税务和关税:建造方应承担并支付______________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向买方征收有关其供应品的税收。2.境外的税务和关税:买方应承担并支付为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境外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建造方为建造该船购买所需项目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第十六条专利商标和版权1.专利、商标和版权:该船所用的机器和设备应标有专利号、商标或制造商的贸易名称。建造方不得让买方承担使用专利权责任,或因违背专利权而引起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其中包括在执行合同中因对任何专利和发明使用不当以及由此引起的诉讼所需费用。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本合同所用设备,仅涉及专利权或商标或版权的转让,特此证明,所用的专利完全应归真正合法的持有者。建造方的担保不适用于买方的供应品。2.总图、说明书和生产图纸:建造方对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生产图纸、技术说明、计算、试验数据及其他与该船有关的数据、信息和文件持有全权。在未经建造方书面同意前,买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泄密或泄露给第三方,但可为正常进行操作,修理和维护该船时用。第十七条买方的供应物品1.买方的责任:(1)应在建造方指定的时间内自己承担风险、货价和费用,向建造方提供物品(下称买方供应品)按说明书规定,在船厂仓库或堆放处交付,其供应品状态应完好,以适应装该船。(2)为便于建造方将买方供应品安装在船上,买方应向建造方提供必须的说明书、图解、指南、手册、测试报告和规范条例所要求的证明书。买方在建造方的请求下供应品制造商的代表协助建造方安装或由他们承担安装,或在船厂予以调试,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费。(3)若发现任何一件或所有的买方供应品有不当或不宜安装时,建造方有权退货。但在买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调整买方供应品但不得影响建造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的权利,同时建造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偿还建造方因修理或调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交船日也应自动地延长因修理或调整所需的时间。(4)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供应品时,交船日也应自动延长因迟交所需的时间。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亏损和受损,其损失费用应于交船时支付。若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超过30天,建造方有权继续建造该船,可不在该船上安装其设备,并在此状态下买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对建造方的其他权利产生异议。2.建造方的责任:建造方应在买方供应品交付至船厂后予以贮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这些物品免费安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建造方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和效能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通知1.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按下列地址:致买方:致建造方: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2.文字:与本合同有关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语。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但,若________政府不在________日内出具出口许可证和建造准许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除本合同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应立即完全解除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并说明本合同未曾生效。第二十条解释1.适用法律: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建造该船国家法律的管辖。2.歧义:说明书中所用的语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为阐述、解释和实现本合同。若文字与所示要求与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说明书及图纸也是互为解释,若图纸上有的,说明书内没有规定的或在说明书上有规定的但在图纸上没有规定的,均视为说明书及图纸中已有规定。3.全部协议:本合同包括双方迄今为止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且以前的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交涉、主张、承诺和协议失效。第二十一条其他的条款双方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应包括¥________日元的设计费,提供图纸费,亦即建造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术服务费用。兹证明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合同。买方:______________建造方:___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注:该合同的特点是标的物金额大,工程复杂,建造周期长,质量保证条款严格,违约罚款条件具体明确。买卖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合同价格与合同货物合理等值,付款时间与工程进度相匹配。买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项;卖方对合同货物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可拒绝验收或罚款。卖方出售的合同货物达不到指标,如“速度”、“油耗”、载重量、延迟交船等列明了罚款条件;买方购进的合同货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执行义务,则列明了罚款条件。该合同的罚款条件书就的具体明确,若买卖任一方违约,则按罚款条文制约。如对罚款条件不予以执行或产生分歧可付诸仲裁,予以法律制裁,以求双方执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试航,实际速度低于该船的保证速度达(1)节以上时,则买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予以抉择,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价格后接船。根据上述,低于(1)节其合同价格减少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油耗:(1)按说明书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试航证明该船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的________________%其合同价格不因此受其影响而予以改变。(2)该船实际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从__________%开始,合同价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减少,即超过上述值1%时,合同价格减少__________%。(3)若该船的实际油耗超过规定油耗的(______________%)买方可予以选择,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格的(____%)其降价的总额为______________日元。4.总载重量:(1)按说明书规定该船的实际载重吨若低于或超出其规定总载重量时在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对每长吨降低其价格的________________日元,最多降________________日元。或者是超过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每一长吨的增加,其合同价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日元(在此两种情况下),不足一长吨者均不计)。(2)若该船实际总载重吨低于合同规定的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可由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抉择,拒收该船,撤销本合同,或按上述规定,按__________________长吨计,降低合同价格,即总额减少____________日元。第四条建造期间图纸的审批及检验1.图纸的审批:(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2.买方代表的委派: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3.授权代表检验: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建造方应合理的提前将试验,检验的日期和地点通知给代表,便于出席。接通知后代表不能出席其试航和检验时,应视作弃权。代表若发现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艺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时,代表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后,若同意其意见时应立即纠正不当之处。在该船交船前的整个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对建造该船的主机和辅机、工程现场、材料仓库,其中包括船厂、车间、仓库和办公室等,同时对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与该船有关的现场或材料仓库等可自由巡视。4.设施:建造方应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够的办公室并根据船厂惯例在船厂附近提供合理的设施,以便有效的进行工作。5.建造方的义务:代表及其助手是受买方聘用该项目的雇员,而不是建造方的雇员。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的雇员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买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现场(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与该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发生工伤等,建造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样,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极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财产遭受破坏、损失等建造方概不负责。6.买方的责任:买方予以保证其代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发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迟或干扰其建造进度。建造方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对建造该船不适合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买方经实际调查后,认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确的,买方应尽快调换其代表。第五条修改1.说明书的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但根据建造方的判断,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的修改或变更不会严重影响建造方承担的其他的计划。此外在修改或变更前买方予以同意由变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说明书的其他条件的变更。修改协议通过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换文后生效或以电报并经换文确认,本合同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后生效,此换文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建造方若发现有必要改进生产方法时,可对说明书作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征得买方的同意,而买方不应无理由地拒绝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2.船级的变更及其他:本合同签订后,若船级社或其他授权的主管机关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船级及建造该船的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若这种变更或修改是强制性的,则任何一方收到船级社或其他主管机构关于对建造该船确定须作修改的信息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若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的修改时建造方应把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2)若修改并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将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买方应将此意见通知建造方,若这种修改不影响其合同的执行并且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方面的变更时,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3.材料的代用品:按照本合同及该船建造说明书所要求的各种材料若不能及时购买到或因短缺而影响交船日期时,建造方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满足船级社及建造该船规范的要求,采用代用材料的协议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价格及有关其他的条款。第六条试航1.通知: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2.气候条件: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3.如何进行试航:(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做完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试验内容。试航往返航线由建造方予以决定。(2)在试航前,虽然由买方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应将试航中所耗的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以原购价支付给买方。在测定油耗时,其留在主机、机械及管路中的流动油量不计在内。由买方提供的燃油、润滑油等数量按建造厂的规定办理。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或拒绝接船。(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第七条交船1.时间与地点:该船应于__________之前或者当日在船厂由建造方交于买方。若根据本合同条款因建造进程的需要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应的推迟,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迟的日期移交,均称为交船日期。2.何时生效及如何生效:在买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前提下,该船的交付应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时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议定书时生效,确认该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买方接船。3.向买方提交的文件:该船交付和接船时建造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附于交船和接船议定书之后:(1)根据说明书制定该船试航的文件;(2)按说明书规定项下的设备清单,包括备件和其他的所需备件;(3)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2)所规定的易耗品清单并列有原购买价格;(4)全部证明书,包括按本合同规定该船交付时须提供的建造方证明和说明书;若船级证书和/或其他的证明书在该船交付时尚没有提交时,买方接受临时证明书,不作违约论,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证书后立即将正式证书提交给买方;(5)建造方出具的保证书说明该船移交给买方时没有设定任何留置权、费用、抵押或其他的负担加在买方名义上,也要特别说明______________当局没有对该船附加一切税收和费用,在试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对其分包商、雇员及船员不应负任何债务。4.该船的招标:根据本合同和说明书,于建造完工后买方无正常理由,又不接受该船,建造方有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的条件下对该船进行招标。5.产权与风险: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在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买方。双方明确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及该船的设备属于建造方,但战争、地震和海啸的风险除外。6.该船的驶离:该船移交后,买方立即拥有该船的所有权,并应在移交生效的3天内从船厂驶离。若买方于3天内未驶离船厂,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系泊费用。第八条推迟和延长交船时间(不可抗力)1.推迟的原因:若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由于天灾、政府当局的干涉、战争、封锁、革命、起义、叛乱、罢工、瘟疫、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海啸、爆炸、碰撞、搁浅、禁运等,造成推迟该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时间,作为延迟时间的先决条件,以此而推迟履行交船,但不应超过全部推迟所累计的时间。2.延迟的通知:推迟开始之日起7天内,建造方应用电报通知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建造方有权要求推迟该船的交船日并用书面确认推迟开始的日期及推迟的理由。同样,在此推迟结束后的7天内,建造方应用书面通知买方或用电报通知以书面确认此推迟已结束,也应规定由于此推迟而使交船日推迟的时间;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对建造方要求推迟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确认,应认为买方同意予以推迟。3.允许推迟的定义:由于本条第1款规定之原因及根据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应理解为可允许的推迟,有别于未经授权的推迟。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凡未经授权的推迟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4.因超期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允许推迟交船日的情况外,按照本条所陈述的原因,其推迟的累计的总括时间达到或超过(210)天的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取消本合同。当延迟累计的时间达到(210)天时建造方应致函买方,予以抉择,而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内,应表示其意愿,是取消合同,还是将来于指定日期移交。兹双方同意并理解若继而再次作延迟时,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第九条质量担保1.保证: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2.出现缺陷的通知: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若于(1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3.缺陷的补救:(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方。(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5.保证工程师: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内为该船服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第十条买方的退货1.通知:该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额是预付款性质。若买方根据合同允许取消合同的各条款行使退货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用电报通知并以书面确认,通知的有效期应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2.建造方退款:届时,建造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给建造方的用于该船的全部款额退还给买方,但若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仲裁者除外。在此情况下,按需退还给买方的金额计算,并按买方分别支付给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将这些款项汇还给买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计算。但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4款之规定取消合同时,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3.义务的解除:建造方将款项退给买方后,本合同项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和债务立即予以全部解除。第十一条买方不履行责任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下列所述应视为买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于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后3日内,买方仍没有向建造方付款;或(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买方在该船移交时没有支付第四期款额;或(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该船已准备支付给买方时,买方不接船不付款。2.利息和费用:若买方不履行支付责任,未按本条1(1)和(2)规定作出的分期付款,买方按应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费用加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给建造方;若未按本条1(3)接收船,应视为买方没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并应支付自建造方计划交船日期(包括计划交船的当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计算利息。买方有失责、违约时,对建造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费用。3.失责后果:(1)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买方违约,则交船日应自动推迟,其推迟期为买方违约所持续的期限。(2)若买方违约持续(15)天,建造方可自行决定,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取消合同,则合同立即失效,买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属建造方财产。若发生取消合同,买方付给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额属建造方持有。4.该船的出售:(1)若本合同按上述规定取消,建造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或继续或中止该船的建造,公开出售或私下出售,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不对买方的损失和亏损负任何责任。(2)若该船出售时已处完工状态,则销售所得,建造方应首先支付参与销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价的分期款额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_____%计算。(3)若该船处于尚未完工状态,则建造方处理该船所得销售值,首先用来支付参与出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该船价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额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补偿给建造方合理利润的损失部分。(4)鉴于上述两种情况若销售金额超过所需支付的总金额,建造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支付给买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给买方的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额,若买方有供应品,不应超过其供应品的价格。(5)若出售的金额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总金额时,根据建造方的要求,买方应立即支付尚缺差额部分。第十二条保险1.投保险别的范围:从该船铺龙骨开始直至完工、交船及买方接船时止,建造方应自费就建造该船所用供应品,包括已运到船厂的,已装船的,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全部机械、材料、设备、仪器和舾装件向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应与____________所采用的保险条款相适应。这类险别的保额应概括船舶交付时的金额,最低限度应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总金额,其中包括买方的供应物品。上述保险的保单应以建造方为抬头。此保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建造方。若买方要求对已付款购置的关于该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予以保险时,可投保地震、罢工、战争或其他的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风险,为此建造方应予以办理。该投保费用应由买方于该船支付时补偿给建造方。2.追偿额的运用:(1)部分灭失:若该建造船舶于买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凡属保险范围内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构成该船的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建造方应依据本条(1)所示,依据保险单应予以追偿,所得的金额用于支付修理费用,旨在弥补损失,以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所含说明书的规定,于该船完工时,买方依据合同予以接船。(2)全损: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可抉择如下:(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第十三条争议与仲裁1.诉讼: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________船务局。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由这名身肩两方的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的大多数(视情况而定)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若三名仲裁员未取得多数裁决,则第三名仲裁员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尽管有以上规定,经双方承认,关于该船的建造及其机器和设备,或有关材料或工艺的质量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意见的分歧,经协商一致可提交船级社对争议作出裁决。船级社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裁决的通知:应立即用书面,或用电报加以确认,将裁决告知买方和建造方。3.费用:仲裁庭应决定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承担费用的比例。4.提交法院:对裁决的判决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5.交船日的变更:在该船移交之前若引起争议需提交仲裁,裁决可包括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交船日予以推迟。第十四条转让的权利除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若买方转让,则还需经政府批准,而且买方仍对本合同承担义务。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应继续有效,继续有约束力。第十五条税务和关税1.税务和关税:建造方应承担并支付______________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向买方征收有关其供应品的税收。2.境外的税务和关税:买方应承担并支付为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境外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建造方为建造该船购买所需项目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第十六条专利商标和版权1.专利、商标和版权:该船所用的机器和设备应标有专利号、商标或制造商的贸易名称。建造方不得让买方承担使用专利权责任,或因违背专利权而引起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其中包括在执行合同中因对任何专利和发明使用不当以及由此引起的诉讼所需费用。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本合同所用设备,仅涉及专利权或商标或版权的转让,特此证明,所用的专利完全应归真正合法的持有者。建造方的担保不适用于买方的供应品。2.总图、说明书和生产图纸:建造方对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生产图纸、技术说明、计算、试验数据及其他与该船有关的数据、信息和文件持有全权。在未经建造方书面同意前,买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泄密或泄露给第三方,但可为正常进行操作,修理和维护该船时用。第十七条买方的供应物品1.买方的责任:(1)应在建造方指定的时间内自己承担风险、货价和费用,向建造方提供物品(下称买方供应品)按说明书规定,在船厂仓库或堆放处交付,其供应品状态应完好,以适应装该船。(2)为便于建造方将买方供应品安装在船上,买方应向建造方提供必须的说明书、图解、指南、手册、测试报告和规范条例所要求的证明书。买方在建造方的请求下供应品制造商的代表协助建造方安装或由他们承担安装,或在船厂予以调试,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费。(3)若发现任何一件或所有的买方供应品有不当或不宜安装时,建造方有权退货。但在买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调整买方供应品但不得影响建造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的权利,同时建造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偿还建造方因修理或调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交船日也应自动地延长因修理或调整所需的时间。(4)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供应品时,交船日也应自动延长因迟交所需的时间。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亏损和受损,其损失费用应于交船时支付。若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超过30天,建造方有权继续建造该船,可不在该船上安装其设备,并在此状态下买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对建造方的其他权利产生异议。2.建造方的责任:建造方应在买方供应品交付至船厂后予以贮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这些物品免费安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建造方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和效能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通知1.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按下列地址:致买方:致建造方: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2.文字:与本合同有关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语。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但,若________政府不在________日内出具出口许可证和建造准许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除本合同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应立即完全解除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并说明本合同未曾生效。第二十条解释1.适用法律: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建造该船国家法律的管辖。2.歧义:说明书中所用的语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为阐述、解释和实现本合同。若文字与所示要求与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说明书及图纸也是互为解释,若图纸上有的,说明书内没有规定的或在说明书上有规定的但在图纸上没有规定的,均视为说明书及图纸中已有规定。3.全部协议:本合同包括双方迄今为止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且以前的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交涉、主张、承诺和协议失效。第二十一条其他的条款双方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应包括¥________日元的设计费,提供图纸费,亦即建造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术服务费用。兹证明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合同。买方:______________建造方:___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注:该合同的特点是标的物金额大,工程复杂,建造周期长,质量保证条款严格,违约罚款条件具体明确。买卖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合同价格与合同货物合理等值,付款时间与工程进度相匹配。买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项;卖方对合同货物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可拒绝验收或罚款。卖方出售的合同货物达不到指标,如“速度”、“油耗”、载重量、延迟交船等列明了罚款条件;买方购进的合同货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执行义务,则列明了罚款条件。该合同的罚款条件书就的具体明确,若买卖任一方违约,则按罚款条文制约。如对罚款条件不予以执行或产生分歧可付诸仲裁,予以法律制裁,以求双方执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4)第四期:在规定的该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买方遵照经建造方确认的银行开具以建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向__________银行存入调整后的本期应付额的现金。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规定在签署交船、接船议定书后,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证或现金。本合同的双方之间不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买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额。5.预付款:该船交付前或交付时应付的各期预付款均应得到本合同双方的同意并经____________的批准。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若出现下列应急事件,合同价应按下面的规定予以调整(双方理解合同价的减少是以规定的违约偿金方式减少,而不是以罚款的方式减少。)1.交船:(1)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后的第一个(30)天午夜(12)时内,合同价不予调整,价格不变。(2)若于交船日后迟交超过(30)天,则在交船日后第(30)天午夜(12)时开始,合同价按下列规定予以递减:第(31)天至第(6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61)天至第(9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91)天至第(12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21)天至第(150)天¥__________________。第(151)天至第(180)天¥__________________。尽管如此,合同价格的递减率不得超过(180)天,上述规定的递减率是以规定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中午(12)时算起。(3)但是,若交船时间的延迟仅自交船日期的第一个(30)天起至(180)天,超过(180)天,按第十条规定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在上述延迟交船超过(180)天后若买方没有按第十条规定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书面要求买方予以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收到通知(15)天后,应予以答复建造方是取消合同还是同意以后择日接船。兹双方理解,若该船不能择日交付,买方根据上述条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4)若买方书面要求提前交船,为满足其要求应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从第(31)天算起,该船的合同价格,每1天应增加__________________日元。双方认为不应把建造方接受买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释为改变或变更本合同所订的交船日期。(5)在充分考虑了按第八条规定所允许延迟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的原因后,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条款所规定的日期交船,则应视为交船延期,此乃书就本条款的目的。2.速度:(1)经试航证实该船实际速度比该船保证速度减少不到(3/10)海里/时的条件下,其合同价格不受影响和不予以改变。(2)然而,实际速度低于该船保证速度从(3/10)节开始〔包括减少(3/10)节〕其合同价格按下列递减〔但小于(1/10)节时可忽略不计〕:(3/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4/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5/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6/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7/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8/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9/10)节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1)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若经试航,实际速度低于该船的保证速度达(1)节以上时,则买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予以抉择,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价格后接船。根据上述,低于(1)节其合同价格减少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3.油耗:(1)按说明书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试航证明该船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的________________%其合同价格不因此受其影响而予以改变。(2)该船实际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从__________%开始,合同价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减少,即超过上述值1%时,合同价格减少__________%。(3)若该船的实际油耗超过规定油耗的(______________%)买方可予以选择,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格的(____%)其降价的总额为______________日元。4.总载重量:(1)按说明书规定该船的实际载重吨若低于或超出其规定总载重量时在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对每长吨降低其价格的________________日元,最多降________________日元。或者是超过____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每一长吨的增加,其合同价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日元(在此两种情况下),不足一长吨者均不计)。(2)若该船实际总载重吨低于合同规定的______________长吨以上,可由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抉择,拒收该船,撤销本合同,或按上述规定,按__________________长吨计,降低合同价格,即总额减少____________日元。第四条建造期间图纸的审批及检验1.图纸的审批:(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2.买方代表的委派: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3.授权代表检验: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建造方应合理的提前将试验,检验的日期和地点通知给代表,便于出席。接通知后代表不能出席其试航和检验时,应视作弃权。代表若发现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艺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时,代表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后,若同意其意见时应立即纠正不当之处。在该船交船前的整个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对建造该船的主机和辅机、工程现场、材料仓库,其中包括船厂、车间、仓库和办公室等,同时对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与该船有关的现场或材料仓库等可自由巡视。4.设施:建造方应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够的办公室并根据船厂惯例在船厂附近提供合理的设施,以便有效的进行工作。5.建造方的义务:代表及其助手是受买方聘用该项目的雇员,而不是建造方的雇员。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的雇员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买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现场(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与该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发生工伤等,建造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样,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极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财产遭受破坏、损失等建造方概不负责。6.买方的责任:买方予以保证其代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发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迟或干扰其建造进度。建造方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对建造该船不适合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买方经实际调查后,认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确的,买方应尽快调换其代表。第五条修改1.说明书的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但根据建造方的判断,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的修改或变更不会严重影响建造方承担的其他的计划。此外在修改或变更前买方予以同意由变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说明书的其他条件的变更。修改协议通过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换文后生效或以电报并经换文确认,本合同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后生效,此换文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建造方若发现有必要改进生产方法时,可对说明书作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征得买方的同意,而买方不应无理由地拒绝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2.船级的变更及其他:本合同签订后,若船级社或其他授权的主管机关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船级及建造该船的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若这种变更或修改是强制性的,则任何一方收到船级社或其他主管机构关于对建造该船确定须作修改的信息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若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的修改时建造方应把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2)若修改并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将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买方应将此意见通知建造方,若这种修改不影响其合同的执行并且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方面的变更时,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3.材料的代用品:按照本合同及该船建造说明书所要求的各种材料若不能及时购买到或因短缺而影响交船日期时,建造方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满足船级社及建造该船规范的要求,采用代用材料的协议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价格及有关其他的条款。第六条试航1.通知: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2.气候条件: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3.如何进行试航:(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做完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试验内容。试航往返航线由建造方予以决定。(2)在试航前,虽然由买方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应将试航中所耗的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以原购价支付给买方。在测定油耗时,其留在主机、机械及管路中的流动油量不计在内。由买方提供的燃油、润滑油等数量按建造厂的规定办理。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或拒绝接船。(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第七条交船1.时间与地点:该船应于__________之前或者当日在船厂由建造方交于买方。若根据本合同条款因建造进程的需要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应的推迟,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迟的日期移交,均称为交船日期。2.何时生效及如何生效:在买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前提下,该船的交付应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时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议定书时生效,确认该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买方接船。3.向买方提交的文件:该船交付和接船时建造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附于交船和接船议定书之后:(1)根据说明书制定该船试航的文件;(2)按说明书规定项下的设备清单,包括备件和其他的所需备件;(3)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2)所规定的易耗品清单并列有原购买价格;(4)全部证明书,包括按本合同规定该船交付时须提供的建造方证明和说明书;若船级证书和/或其他的证明书在该船交付时尚没有提交时,买方接受临时证明书,不作违约论,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证书后立即将正式证书提交给买方;(5)建造方出具的保证书说明该船移交给买方时没有设定任何留置权、费用、抵押或其他的负担加在买方名义上,也要特别说明______________当局没有对该船附加一切税收和费用,在试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对其分包商、雇员及船员不应负任何债务。4.该船的招标:根据本合同和说明书,于建造完工后买方无正常理由,又不接受该船,建造方有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的条件下对该船进行招标。5.产权与风险: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在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买方。双方明确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及该船的设备属于建造方,但战争、地震和海啸的风险除外。6.该船的驶离:该船移交后,买方立即拥有该船的所有权,并应在移交生效的3天内从船厂驶离。若买方于3天内未驶离船厂,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系泊费用。第八条推迟和延长交船时间(不可抗力)1.推迟的原因:若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由于天灾、政府当局的干涉、战争、封锁、革命、起义、叛乱、罢工、瘟疫、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海啸、爆炸、碰撞、搁浅、禁运等,造成推迟该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时间,作为延迟时间的先决条件,以此而推迟履行交船,但不应超过全部推迟所累计的时间。2.延迟的通知:推迟开始之日起7天内,建造方应用电报通知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建造方有权要求推迟该船的交船日并用书面确认推迟开始的日期及推迟的理由。同样,在此推迟结束后的7天内,建造方应用书面通知买方或用电报通知以书面确认此推迟已结束,也应规定由于此推迟而使交船日推迟的时间;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对建造方要求推迟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确认,应认为买方同意予以推迟。3.允许推迟的定义:由于本条第1款规定之原因及根据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应理解为可允许的推迟,有别于未经授权的推迟。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凡未经授权的推迟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4.因超期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除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允许推迟交船日的情况外,按照本条所陈述的原因,其推迟的累计的总括时间达到或超过(210)天的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取消本合同。当延迟累计的时间达到(210)天时建造方应致函买方,予以抉择,而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内,应表示其意愿,是取消合同,还是将来于指定日期移交。兹双方同意并理解若继而再次作延迟时,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第九条质量担保1.保证: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2.出现缺陷的通知: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若于(1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3.缺陷的补救:(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方。(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5.保证工程师: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内为该船服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第十条买方的退货1.通知:该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额是预付款性质。若买方根据合同允许取消合同的各条款行使退货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用电报通知并以书面确认,通知的有效期应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2.建造方退款:届时,建造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给建造方的用于该船的全部款额退还给买方,但若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仲裁者除外。在此情况下,按需退还给买方的金额计算,并按买方分别支付给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将这些款项汇还给买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计算。但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4款之规定取消合同时,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3.义务的解除:建造方将款项退给买方后,本合同项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和债务立即予以全部解除。第十一条买方不履行责任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下列所述应视为买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于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后3日内,买方仍没有向建造方付款;或(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买方在该船移交时没有支付第四期款额;或(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该船已准备支付给买方时,买方不接船不付款。2.利息和费用:若买方不履行支付责任,未按本条1(1)和(2)规定作出的分期付款,买方按应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费用加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给建造方;若未按本条1(3)接收船,应视为买方没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并应支付自建造方计划交船日期(包括计划交船的当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计算利息。买方有失责、违约时,对建造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费用。3.失责后果:(1)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买方违约,则交船日应自动推迟,其推迟期为买方违约所持续的期限。(2)若买方违约持续(15)天,建造方可自行决定,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取消合同,则合同立即失效,买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属建造方财产。若发生取消合同,买方付给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额属建造方持有。4.该船的出售:(1)若本合同按上述规定取消,建造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或继续或中止该船的建造,公开出售或私下出售,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不对买方的损失和亏损负任何责任。(2)若该船出售时已处完工状态,则销售所得,建造方应首先支付参与销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价的分期款额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_____%计算。(3)若该船处于尚未完工状态,则建造方处理该船所得销售值,首先用来支付参与出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该船价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额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补偿给建造方合理利润的损失部分。(4)鉴于上述两种情况若销售金额超过所需支付的总金额,建造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支付给买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给买方的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额,若买方有供应品,不应超过其供应品的价格。(5)若出售的金额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总金额时,根据建造方的要求,买方应立即支付尚缺差额部分。第十二条保险1.投保险别的范围:从该船铺龙骨开始直至完工、交船及买方接船时止,建造方应自费就建造该船所用供应品,包括已运到船厂的,已装船的,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全部机械、材料、设备、仪器和舾装件向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应与____________所采用的保险条款相适应。这类险别的保额应概括船舶交付时的金额,最低限度应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总金额,其中包括买方的供应物品。上述保险的保单应以建造方为抬头。此保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建造方。若买方要求对已付款购置的关于该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予以保险时,可投保地震、罢工、战争或其他的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风险,为此建造方应予以办理。该投保费用应由买方于该船支付时补偿给建造方。2.追偿额的运用:(1)部分灭失:若该建造船舶于买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凡属保险范围内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构成该船的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建造方应依据本条(1)所示,依据保险单应予以追偿,所得的金额用于支付修理费用,旨在弥补损失,以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所含说明书的规定,于该船完工时,买方依据合同予以接船。(2)全损: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可抉择如下:(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第十三条争议与仲裁1.诉讼: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________船务局。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由这名身肩两方的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的大多数(视情况而定)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若三名仲裁员未取得多数裁决,则第三名仲裁员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尽管有以上规定,经双方承认,关于该船的建造及其机器和设备,或有关材料或工艺的质量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意见的分歧,经协商一致可提交船级社对争议作出裁决。船级社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裁决的通知:应立即用书面,或用电报加以确认,将裁决告知买方和建造方。3.费用:仲裁庭应决定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承担费用的比例。4.提交法院:对裁决的判决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5.交船日的变更:在该船移交之前若引起争议需提交仲裁,裁决可包括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交船日予以推迟。第十四条转让的权利除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若买方转让,则还需经政府批准,而且买方仍对本合同承担义务。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应继续有效,继续有约束力。第十五条税务和关税1.税务和关税:建造方应承担并支付______________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向买方征收有关其供应品的税收。2.境外的税务和关税:买方应承担并支付为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境外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但不包括建造方为建造该船购买所需项目应征收的税务和关税。第十六条专利商标和版权1.专利、商标和版权:该船所用的机器和设备应标有专利号、商标或制造商的贸易名称。建造方不得让买方承担使用专利权责任,或因违背专利权而引起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其中包括在执行合同中因对任何专利和发明使用不当以及由此引起的诉讼所需费用。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本合同所用设备,仅涉及专利权或商标或版权的转让,特此证明,所用的专利完全应归真正合法的持有者。建造方的担保不适用于买方的供应品。2.总图、说明书和生产图纸:建造方对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生产图纸、技术说明、计算、试验数据及其他与该船有关的数据、信息和文件持有全权。在未经建造方书面同意前,买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泄密或泄露给第三方,但可为正常进行操作,修理和维护该船时用。第十七条买方的供应物品1.买方的责任:(1)应在建造方指定的时间内自己承担风险、货价和费用,向建造方提供物品(下称买方供应品)按说明书规定,在船厂仓库或堆放处交付,其供应品状态应完好,以适应装该船。(2)为便于建造方将买方供应品安装在船上,买方应向建造方提供必须的说明书、图解、指南、手册、测试报告和规范条例所要求的证明书。买方在建造方的请求下供应品制造商的代表协助建造方安装或由他们承担安装,或在船厂予以调试,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费。(3)若发现任何一件或所有的买方供应品有不当或不宜安装时,建造方有权退货。但在买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调整买方供应品但不得影响建造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的权利,同时建造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偿还建造方因修理或调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交船日也应自动地延长因修理或调整所需的时间。(4)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供应品时,交船日也应自动延长因迟交所需的时间。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亏损和受损,其损失费用应于交船时支付。若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超过30天,建造方有权继续建造该船,可不在该船上安装其设备,并在此状态下买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对建造方的其他权利产生异议。2.建造方的责任:建造方应在买方供应品交付至船厂后予以贮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这些物品免费安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建造方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和效能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通知1.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按下列地址:致买方:致建造方: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2.文字:与本合同有关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语。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但,若________政府不在________日内出具出口许可证和建造准许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除本合同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应立即完全解除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并说明本合同未曾生效。第二十条解释1.适用法律: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建造该船国家法律的管辖。2.歧义:说明书中所用的语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为阐述、解释和实现本合同。若文字与所示要求与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说明书及图纸也是互为解释,若图纸上有的,说明书内没有规定的或在说明书上有规定的但在图纸上没有规定的,均视为说明书及图纸中已有规定。3.全部协议:本合同包括双方迄今为止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且以前的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交涉、主张、承诺和协议失效。第二十一条其他的条款双方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应包括¥________日元的设计费,提供图纸费,亦即建造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术服务费用。兹证明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合同。买方:______________建造方:___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注:该合同的特点是标的物金额大,工程复杂,建造周期长,质量保证条款严格,违约罚款条件具体明确。买卖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合同价格与合同货物合理等值,付款时间与工程进度相匹配。买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项;卖方对合同货物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可拒绝验收或罚款。卖方出售的合同货物达不到指标,如“速度”、“油耗”、载重量、延迟交船等列明了罚款条件;买方购进的合同货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执行义务,则列明了罚款条件。该合同的罚款条件书就的具体明确,若买卖任一方违约,则按罚款条文制约。如对罚款条件不予以执行或产生分歧可付诸仲裁,予以法律制裁,以求双方执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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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

    2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合同编号: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适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2.乙方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开工:甲乙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工程现场开始施工。4.竣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全部完成,经甲乙双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5.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单》上就验收事项签字、盖章。6.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7.甲方所付工程款等款项应当交至乙方财务部门,乙方应当为甲方开具发票。8.本合同中除特别标注外,所称“日”均指“工作日”。粘贴印花税票处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代理人(姓名):民族:住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营业执照号: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工程设计师:职称:证书号:联系电话:施工负责人:职称:证书号: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施工地点: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1.3工程户型: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工程报价单》(附件三)和施工图纸。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种方式:(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附件二)。(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附件一、二)。(3)乙方只包工。1.6工程期限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1.7工程款和报价单(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金额大写:(2)《工程报价单》(附件三)应当参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双方本着优质优价原则约定。第二条工程监理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甲方应当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职称、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第三条施工图纸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1)甲方自行设计的,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3.2开工三日前,甲方应当协助提供施工地点的原结构、水路、电路施工图。3.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3.4对施工图纸的变更应当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3.5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第四条甲方义务4.1开工三日前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4.2开工三日前对水电工程量予以确认。4.3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4.4办理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4.5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4.6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4.7不得强制乙方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3)在室内铺贴厚度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4)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或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4.8凡必须涉及4.7款所列内容的,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4.9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应当配合乙方做好安全及消防工作。4.10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期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第五条乙方义务5.1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5.2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墙体开裂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清洁;(6)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5.3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5.4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5.5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5.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施工地点做饭、住宿。第六条工程变更6.1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6.2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减项时,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6.3工程增项时,甲方应当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工期,并在工程变更协议中予以注明。6.4甲方不得与乙方设计师或施工人员私自确定工程变更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材料供应7.1按乙方编制的《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一、二)约定的供应方式、内容提供。(1)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2)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3)双方供应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第八条工期延误8.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第九条质量标准9.1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的标准执行。9.2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1)(区域)标准(《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9.3验收时双方对材料、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的,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认定;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工程验收10.1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以下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3)中期工程验收;(4)竣工验收。10.2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三日内进行验收,待双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甲方不进行验收,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相应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或中期工程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0.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工程验收单》(附件四)、《工程决算单》(附件五),结清尾款,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签署《家装工程保修单》(附件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施工部分的水、电隐蔽工程改造图。10.4双方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10.5为分清责任,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10.6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结算方面存在个别的非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附件七)后,甲方也可先行入住。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11.1工程款支付采用下列第种方式:(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表中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付款时间付款比例金额(元)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签订合同当日隐蔽工程竣工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验收通过3日内工程进度过半中期工程验收通过3日内竣工竣工验收通过3日内(2)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11.2工程进度过半:是指现场工程中,水、电管线铺设完成,厨房、卫生间墙砖铺设完成,现场木作类定制完成。11.3中期工程验收通过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按实际施工情况编制的《工程报价单》(附件三)、《工程决算单》(附件五)进行审核。甲方自提交之日起三日内如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中期款。1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甲方应当在三日内到乙方财务部门支付尾款。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作为工程款结算凭证。11.5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尾款后三日内办理工程交接,并开具《家装工程保修单》(附件六)。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签订合同后未开工前,如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解约方除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按工程造价总金额的%支付违约金。12.2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12.3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12.4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四次工程款,应当向乙方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0%。甲方延迟支付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2.5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0%。乙方延误工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2.6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或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应当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进行综合治理。因综合治理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室内空气质量经综合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不达标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组织申请调解解决;经协商或调解未达成一致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向人民法院起诉;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附则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4.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14.3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当以本合同为准。14.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14.5乙方撤离市场的,由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14.6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14.7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市场主办单位份。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甲方(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一甲方供应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序号材料名称单位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供应验收地点备注:所供给的材料、设备须具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盖章):附件二乙方供应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序号材料名称单位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供应验收地点备注:所供给的材料、设备须具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盖章):附件三工程报价单序号项目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工艺做法、用料说明备注:此表用量较多可复印作为合同附件。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盖章):附件四工程验收单验收时间:年月日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进度□隐蔽工程验收□中期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意见甲方签字:监理单位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备注:此表可按工程分期复印使用附件五工程决算单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款分期支付付款时间:□签订合同时□隐蔽工程验收通过后□中期工程验收通过后□竣工验收通过后□付款金额:其他支付方式增减项增项部分(+)减项部分(-)增减项合计应付款(合同款+增减项)已付款未付款(应付款-已付款)备注:此表可按工程分期复印使用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六家装工程保修单工程地点竣工验收时间甲方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保修期限装饰装修工程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备注:1.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2.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用料不当的原因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无条件维修;3.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维护不当造成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酌情收费维修;4.本保修单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盖章):附件七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验收时间遗留问题处理方法责任划分完成时限费用承担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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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合同-印刷复制合同-

    印刷合同(长期合作)甲方(定作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承揽方):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印刷业务合作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含当日)起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共计   个月。二、合作方式(详情见附件一、附件二)1.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的单独存放印刷品的库房,以便于甲方库存印刷物资;该库房具备适宜存放印刷品的温度、湿度等条件。同时,乙方为甲方专设两名物资专员,负责接口甲方事务。甲方印刷物资存放时间不超过   天;超过该期限时,双方另行协商处理。2.甲方需求部门以    方式向乙方下订单,确认具体的印刷需求及要求乙方完成的工作内容、质量及时间。甲方指定发送/确认订单邮箱:      。乙方指定接收/确认订单邮箱:      。3.印刷所用图片、标志与文字素材等全由甲方提供,其保证提供的图片、标志与文字素材等不侵犯他人著作权,也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乙方只提供组合,因印刷内容所引起的任何纠纷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4.乙方收到订单并签字确认后,发送给甲方。乙方收到订单后在三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订单。5.对于已经完成的印刷品,需要入库的,乙方应将相应印刷品足额妥善入库保管,以备甲方随时调用;需要发往各个分支机构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发往分支机构。乙方对于50KG以内的印刷品以快递方式发货,超过50KG的以物流方式发货,甲方可指定快递和物流公司。快递和物流费用由甲方承担。因向各地发送物品而需要支付的除快递和物流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6.对于未经过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相应人员签收的印刷品,无论是在库存状态还是处于运输途中,所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7.甲方要求将印刷品发往分支机构的,乙方应同时按照甲方要求填写《装箱清单》,该清单附随印刷品发往相应的分支机构,以便于分支机构人员按照清单清点印刷品并签收。乙方同时将该清单传真给甲方总部库房物流岗,以存档备查。8.甲方定时派员前往乙方库房巡查库存状况。甲方认为库存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乙方须立即按照甲方要求改善库存状况。甲方巡查需要支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甲方承担;改善库存状况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合作期限内,甲方可以随时根据需要通知乙方提供印刷服务,乙方应保证按时完成印刷任务;因特殊原因甲方可要求乙方加急印刷或加班印刷,乙方不得向甲方加收费用。2.因业务需要,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样品或进行打样,乙方须优先免费协助打样工作。在乙方完成的任务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如甲方认为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有权向其指出并要求改正。3.甲方有权对印刷品进行验收,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如果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印刷质量的,甲方有向乙方退货、换货的权利。4.甲方须按结算付款时间按时支付乙方相应印刷款。5.甲方认为本合同不利于公司发展时,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但甲方需按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已经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优先安排印刷甲方产品,乙方保证在规定交货期内完成其印刷工作(甲方要求的交货期是经乙方同意并确认的)。因乙方原因导致印刷品不能及时完成而又未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损失。2.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印刷品,并保证印刷品以甲方确认的样板为准(包括纸张、颜色、工艺等),质量符合甲方要求和同类产品行业国家标准。如印刷品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重新印刷。3.乙方提供送货服务,在规定时间内,将印刷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4.同等条件下乙方须保证提供产品的价格为同类市场价格最低,保证在印刷价格方面给予甲方最大的优惠。乙方需保证协议期内印刷价格不会提升,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5.乙方须自行完成甲方要求的工作,不能将工作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任何性质的第三方完成。乙方为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而需要的库房、设备、纸张及其他相关的材料物品,由乙方自行提供或采购,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五、协议价款与付款方式1.本协议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2.协议价款:详见协议后附报价单。除非有特别说明:报价应为包括乙方提供相应包装及运输(运输到甲方所在地)的价格。3.付款方式:按月结算,每月   日前结算并支付上月发生的费用。4.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提供合格发票,乙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取消合作或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协议义务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5.如果乙方有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6.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7.乙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本协议提供的为准,如有变更,应在协议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届满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六、运输与包装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丢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乙方承担。七、保密责任1.甲方提供给乙方印刷的所有文件材料(包括书面介质和非书面介质),都具有确保安全保密的要求。乙方承诺对甲方交付印刷的所有文件资料承担保密义务。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载、展示、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甲方交付印刷的文件资料内容,也不得在合作过程中不正当使用或者在合作过程之外使用或许可、帮助他人使用甲方交付印刷的文件资料。3.乙方发现甲方交付印刷的文件资料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泄露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通报相关情况。4.乙方与甲方的合作结束后,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导致合作结束的,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其在合作期间接触、知悉的甲方交付印刷的文件资料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直至上述文件资料由甲方公开止。5.乙方应将甲方交付印刷的文件资料的接触范围限制在指定范围内,尽可能缩小知悉、了解甲方文件资料的雇员的范围。因为乙方之雇员的原因导致甲方的文件资料被泄漏或不正当使用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6.乙方保证在印刷完工后:(1)电脑工作人员及时将电子文档删除;(2)印刷工负责将印版销毁;(3)装订工人负责把废页销毁。7.任何时候,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甲方提供的文档、资料、电子文件等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八、违约责任1.如因乙方责任,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交货日期向甲方交货时,则乙方应从规定交货之日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印刷款总值的   %计算违约金。逾期   日后仍不能供货的,甲方还有权提出解除协议。乙方除赔偿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2.如因乙方责任,不能交货,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印刷款总值   %的违约金。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此时甲方仍应支付约定的费用。4.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及部颁的保密规定中的相关条文,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所知悉的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5.在上述违约期的计算中,应扣除第八条中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延迟期,不可抗力发生在违约之后的除外。6.乙方收到甲方的订单后,将订单要求的工作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第三方完成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九、不可抗力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已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5 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十、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2.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立即生效,合作期满自动终止。合作期满后如双方仍有本协议约定的业务合作且无其它约定的,仍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3.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4.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财务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电子邮箱: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财务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电子邮箱: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报价单项目规格/要求单价(元)备注                 甲方确认: 乙方确认: 附件二:订单模板委托方信息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受托方(服务方) 服务需求项目/规格:数量:质量要求:说明:交货时间   年   月   日前收货信息交货地点:收货人:        联系方式: 委托方确认: 受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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