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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号上午,崔永元微博上公开怒斥范冰冰: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并爆料范冰冰与某剧组存在签署一大一小两份合同的情况,出演4天的片酬高达6000万元。

5月29日下午,范冰冰工作室作出回应。指出其公开艺人的涉密合同既不符合商业规范,也侵犯了艺人的合法权益,将追究崔永元和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崔永元怒怼范冰冰,是“实话实说”,还是“信口开河”,作为局外人一时半会儿很难做出准确判断。
关于演艺圈“大小合同”的现象之前就有人提过,无非是为了偷税漏税。仅通过目前的爆料无法证明是不是真的存在“大小合同”,假如崔永元所说“大小合同”属实,那么范冰冰方将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涉嫌偷税漏税。要知道,偷税可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有一点疑问,合同约定了保密条款,崔永元是怎么得到这份合同的呢?如果有人给崔永元提供合同,那提供合同的人势必存在泄密问题,根据保密条款第三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条款为商业机密,甲乙双方应以保密原则,决不透露与第三方,除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需要向第三方披露,或任何一方……
此外,合同内的约定条款也很值得大家商榷。在崔永元曝光的这些合同图片里,虽然抹掉了一些内容,但信息量仍颇大,其中范冰冰专属化妆师的酬劳,高达8万人民币(税后),且该化妆师只服务于范冰冰不为其他人化妆。

合同中还详细规定了范冰冰在拍戏期间,吃穿住行的各项标准:其中在外地宣传时需至少一辆奔驰轿车,及一辆豪华别克七座商务车,机票标准是头等舱。
如果拍摄地在外地,住宿标准为艺人及经纪人住五星级豪华商务套间,如果拍戏期间无法安排在酒店用餐,则艺人餐费标准为1500元/天。

合同中还显示出范冰冰在剧组的话语权不小:比如未经认可的造型有权拒绝,由于有商业代言在身,所以有权拒绝片方提出的大幅度修改个人形象的要求。还有对电影和剧本享有建议权和修改权。
如果拍摄期间生病,片方将负担全部医疗费用,且范冰冰方收取的服务费将不予退还等等。
虽说剧组跟范冰冰签订合同时,剧组愿意承担过多的义务,但是如果甲方单方面义务过多的话,伴随的风险也会过大,合同主要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一味的约定某一方执行。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使民众更充分地行使了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对社会的进步和民主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以崔永元这件事为例,如果他的爆料信息是真实有效的,那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被查出来是虚假信息,那么崔永元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试想,如果一条虚假的信息在互联网上疯狂传播时,这条信息就会想一颗毒瘤一样不断扩大,甚至危害到其他人。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为自己所说的话负责人,言论自由是限定在具有真实的证据上,简而言之,言论自由是有限的自由,它不包含人身攻击、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干涉他人思想的言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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