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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崔永元亲手引爆的明星阴阳合同事件,导致娱乐圈彻查偷税漏税问题的大地震。也让我们看到了娱乐圈鲜为人知的黑幕,我相信崔永元的爆料并不是个例,甚至是娱乐圈黑幕的冰山一角。
一直以来娱乐圈都有频繁被爆出大腕明星不缴税或者少缴税,从刘晓庆到林志玲,这个黑幕从来没有人去揭开它。

以这次事件为例,小合同注明薪酬一千万,这个是上报税务局进行纳税的,而大合同则注明薪酬5000万,随行的化妆师月薪都有8万,一并由剧组支付。也就是说,这位演员6000万的收入,只按照1000万进行了纳税,这个潜规则一旦曝光在台面上,就很难救了。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

按照这个税表,如果曝光的阴阳合同属实的话,收入6000万应该纳税2400万左右,但是实际上她纳税了多少呢,按1000万收入计算则不到400万,直接涉嫌偷税2000万元,在应纳税额中占比,直接超过法律红线30%。

初次违法只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如果这份“阴阳合同”并没有签在某位明星名下,而是签在其公司名下,那公司也要相应的税款,如果存在偷税漏税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那其公司法人也要依法承担相应刑罚。
除此之外,明星去国外捞金也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另外中国内地用影视剧“洗钱”由来已久,早在2006年北京《法制晚报》就曾披露,广电总局官员陆红实在某论坛语出惊人:“近两年,我国每年都有百多部滥片不能上院线,原因之一恐怕是有不少人拍片是为了洗钱。”
2007年12月28日,导演尤小刚发声,国内电视剧产量过大、浪费严重,要提防“洗钱的投资”。尤小刚进一步阐述:电视剧投资“来源是三种方式,一种是良性投资,一种是赞助的投资,恐怕还有一部分是洗钱的投资吧?
而“阴阳合同”就是洗钱的一种手段,先在内地成立若干空壳影视制作公司,投资一个影视剧,再以制作费、明星的天价片酬等名义,把买办、贪官、黑社会的大笔黑钱洗白。而明星高票房占用大量制作经费,其他拍摄投入少,就是一个很突出的现象。
国外是怎么处理富人偷税问题的
从现实来看,明星由于片酬畸高、收入来源多样,由此衍生出的避税、逃税等渠道更是五花八门。明星逃税不是看热闹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个演艺圈的集体失范。那么在税务稽查监管方面,外国是怎么做的呢?
欧美国家除了有除了完善的税收制度以外,严密的逃税罪刑事法网也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以美国为例,逃税罪是联邦犯罪。一旦纳税人被认定犯有逃税罪,意味着他可能受到税收犯罪中最重的处罚,即5年以下监禁,或高额罚金,或者二者并处。其中演艺人士等高收入群体,一般属于税务局抽查重点。除了直接刑事处罚,逃税还会被记录到欠税人的信用报告中,从而影响其信用分数。
一般来说,只要有过一次偷税漏税的污点记录,这个人终身无缘与名流圈子和高端阶层,会被当成上不了台面的、不诚信的钻营者去对待,这个惩罚对于穷人来说或许无所谓,但是对于富人来说,这是绝对无法接受的,人的财富多到一定地步的时候,追求的就是名声,如果在上流社会里名声烂掉了,那还要财富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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