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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最近有几个朋友给小智留言,想了解背靠背合同,今天小智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背靠背合同。
一、定义:
背靠背合同指的是真实合同当事人无法见面,但中间人与委托人、第三方互相进行签订的合同,以维持真实合同,而中间人则受与委托人、第三方签订的两个合同的约束。背靠背合同通常在中介关系中出现,中介与委托人以及第三方签订合同,而委托人和第三方是不能见面的。中介同时受这两个合同的约束,即背靠背合同。
在日常审核合同的工作中,最常见的背靠背合同出现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目前在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各类合同中均有所涉及。
背靠背合同中一般涉及三方主体,两份合同,一方是“业主”,通常也是最终用户,另一方是总包方,也是直接与业主发生合同关系的一方,最后一方是分包方,即承接总包方部分业务的一方,与总包方签订分包合同。一般情况下,背靠背条款会出现在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中,也有少部分会出现在业主、总包方和分包方共同签订的三方合同中。
二、背靠背条款和它背后的法律风险
背靠背条款的内容的表述方式多样,归纳起来包含两层意思:
1、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的前提是业主向总包方付款,一般会约定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进度与业主向总包方付款进度同步;
2、业主迟延付款或者未付款,总包方付款可以相应延期或者拒绝付款。
从该类条款设置的目的来看,实际上是合同的付款义务人总包方为减小合同风险,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分包方或者让分包方分摊。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业主拖欠款项导致总包方资金周转失灵,常常会导致总包方不能按时向分包方足额付款,因此背靠背条款成为总包方常用的规避风险的手段,虽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这显然大大增加了分包方的收款风险,且可能滋长背离诚信和恶意欠款的事件发生。因此,学界和实务界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和适用原则争议很大。
三、背靠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作禁止性规定,没有禁止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条款附条件,未禁止付款条件与发包方付款进度相联系。“背靠背”作为双方明知的约定,不应视为违反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四、智合同-律师意见整合
1、背靠背”条款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安排,自有其合理性。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在业主付款不到位的情况下,承包人通常无力以自有资金维持工程的正常施工,更是无力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在此情况下,承包人通过背靠背的支付条款抗辩分包人的支付请求,取得时间利益,降低自身资金压力,从而保证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转,故而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2、但承包人通过“背靠背”条款所获得的时间利益应当是合理的。这个“合理”时间应当依据总包合同正常履行时业主付款的时间来确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业主付款条件迟迟未能成就或业主付款条件成就后,总承包人怠于主张工程款的,法院可以基于分包人的请求剔除背靠背条款的适用,认定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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